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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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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商業銀行成立於1996年9月17日,是在46家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礎上組建起來的。總行座落在廣州市商業中心天河北,現已發展成為一家有82個機構網點,1800多名員工,資本金83億元的大型商業銀行[1]。銀行成立以來,立足於本地經濟發展,支持市政重點工程,扶持民營企業。面對新的形勢,廣州市商業銀行將抓住機遇,全面提升經營管理水平和綜合競爭力,繼續以支持廣州經濟建設為己任,不斷開發獨具特色的金融產品,為廣大客戶提供專業、優質、高效的金融服務,以實現新一輪的快速發展。

發展簡史

廣州市商業銀行成立於1996年9月17日,是廣州地區唯一一家由市政府控股的股份制商業銀行,資產規模在全國城市商業銀行中穩居前列。自成立以來,廣州市商業銀行秉承「政府的銀行、市民的銀行」的經營理念,依託政府、面向企業、服務市民,實現了速度、規模、效益的協調發展。截止2007年年末,各項存款餘額844億元,貸款餘額308億元,實現盈利4.2億元,共有81家營業網點遍布廣州。

作為「政府的銀行」,廣州市商業銀行致力於支持廣州經濟發展,積極為基礎設施建設、市政工程項目提供資金支持。先後為廣州地鐵、土地開發建設、廣園快速路、城中村改造、科學城、新光快速路、珠江新城、天河軟件園、廣州市內環路等項目提供資金支持,對促進地方經濟的快速、持續、穩定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作為「市民的銀行」,廣州市商業銀行致力於服務創新、產品創新和技術創新,以優質服務、優質產品吸引優質客戶,率先在全市銀行業中推行「全能櫃員制」和「客戶經理制」;承辦廣州市路橋收費款和住房補貼歸集業務;代理髮放廣州市直屬機關公務員工資;是辦理醫保卡的三家發卡行之一。

廣州市商業銀行不斷提高金融服務的科技含量,成功對接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開通住房公積金貨幣歸集、貨幣分房補貼資金歸集、財政授權支付業務、直連扣稅聯網、公務員代發工資等系統,升級改造了功能完善的新一代綜合業務系統。

伴隨廣州國際化大都市和區域金融中心的建設步伐,廣州市商業銀行將抓住機遇,全面提升經營管理水平和綜合競爭力,繼續以支持廣州經濟建設為己任,以滿足客戶需求、服務廣大市民為宗旨,不斷開發獨具特色的金融產品,為廣大客戶提供專業、優質、高效的金融服務,以實現新一輪的快速發展

更名

2009年9月,廣州市商業銀行正式升級為廣州銀行

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商業銀行的市場約束,規範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行為,有效維護存款人和相關利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高效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

第三條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辦法規定披露信息。本辦法規定為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商業銀行可在遵守本辦法規定基礎上自行決定披露更多信息。

上市商業銀行除應遵守本辦法規定披露信息外,還應遵守證券監督管理機關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

第四條商業銀行披露信息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商業銀行應遵循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則,規範地披露信息。

第六條商業銀行披露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獲准從事金融相關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進行監督。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內容

第八條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辦法規定披露財務會計報告、各類風險管理狀況、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項等信息。

第九條商業銀行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

第十條商業銀行披露的會計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損益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及其他有關附表。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會計報表編制基礎不符合會計核算基本前提的情況。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本行的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包括:會計報表編制所依據的會計準則、會計年度、記賬本位幣、記賬基礎和計價原則;貸款的種類和範圍;投資核算方法;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範圍和方法;收入確認原則和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計價方法;外幣業務和報表折算方法;合併會計報表的編制方法;固定資產計價和折舊方法;無形資產計價及攤銷政策;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政策;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等。

第十三條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變更;或有事項和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重要資產轉讓及其出售。

第十四條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關聯方交易的總量及重大關聯方交易的情況。

重大關聯方交易是指交易金額在3000萬元以上或占商業銀行淨資產總額1%以上的關聯方交易。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會計報表中重要項目的明細資料,包括:

(一)按存放境內、境外同業披露存放同業款項;

(二)按拆放境內、境外同業披露拆放同業款項;

(三)按信用貸款、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分別披露貸款的期初數、期末數;

(四)按貸款風險分類的結果披露不良貸款的期初數、期末數;

(五)貸款損失準備的期初數、本期計提數、本期轉回數、本期核銷數、期末數;一般準備、專項準備和特種準備應分別披露;

(六)應收利息餘額及變動情況;

(七)按種類披露投資的期初數、期末數;

(八)按境內、境外同業披露同業拆入款項;

(九)應付利息計提方法、餘額及變動情況;

(十)銀行承兌匯票、對外擔保、融資保函、非融資保函、貸款承諾、開出即期信用證、開出遠期信用證、金融期貨、金融期權等表外項目,包括上述項目的年末餘額及其他具體情況;

(十一)其他重要項目。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資本充足狀況,包括風險資產總額、資本淨額的數量和結構、核心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應披露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第十八條財務情況說明書應當對本行經營的基本情況、利潤實現和分配情況以及對本行財務狀況、經營成果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進行說明。

第十九條商業銀行應披露下列各類風險和風險管理情況:

(一)信用風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信用風險管理、信用風險暴露、信貸質量和收益的情況,包括產生信用風險的業務活動、信用風險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風險管理的組織結構和職責劃分、資產風險分類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風險分布情況、信用風險集中程度、逾期貸款的賬齡分析、貸款重組、資產收益率等情況。

(二)流動性風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能反映其流動性狀況的有關指標,分析影響流動性的因素,說明本行流動性管理策略。

(三)市場風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因市場匯率、利率變動而產生的風險,分析匯率、利率的變化對銀行盈利能力和財務狀況的影響,說明本行的市場風險管理策略。

(四)操作風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由於內部程序、人員、系統的不完善或失誤,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風險,並對本行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說明。

(五)其他風險狀況。其他可能對本行造成嚴重不利影響的風險因素。

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應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一)年度內召開股東大會情況;

(二)董事會的構成及其工作情況;

(三)監事會的構成及其工作情況;

(四)高級管理層成員構成及其基本情況;

(五)銀行部門與分支機構設置情況。

第二十一條商業銀行披露的本行年度重要事項,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最大十名股東名稱及報告期內變動情況;

(二)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事項;

(三)其他有必要讓公眾了解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二條外國銀行分行的信息由主報告行匯總後披露。

外國銀行分行無須披露本辦法規定的僅適用於法人機構的信息。

外國銀行分行應將其總行所披露信息摘要譯成中文後披露。

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無須披露非關鍵性項目。但若遺漏或誤報某個項目或信息會改變或影響信息使用者的評估或判斷時,商業銀行應將該項目視為關鍵性項目予以披露。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