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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彥淖爾市民政局巴彥淖爾市政府組成部門。巴彥淖爾市民政局主要負責市直屬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監督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1]

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地方性政策、制度和規劃。組織實施民政行業標準,擬定民政地方標準。

(二)擬訂全市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依法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

(三)擬定全市社會救助政策和標準,統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四)擬訂全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和城鄉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擬訂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標準,承擔全市行政區劃變更的審核和申報工作,組織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按規定權限負責地名管理工作。

(六)擬訂婚姻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改革。

(七)擬訂殯葬管理政策、服務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殯葬改革。

(八)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全市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擬訂全市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和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發展。

(十)擬訂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

(十一)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擬訂社會工作、志願服務政策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市民政局應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為困難群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群體提供基本社會服務,促進資源向薄弱地區、領域和環節傾斜。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多元參與主體,推動搭建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平台。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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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