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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判
州判為中國古代文官官職名,在清朝之位階約為從七品。清朝滅亡後,該官職廢除。州判職能通常為地方衙門輔佐主官的基層官員編制,不過也為外派直隸州知州的左右手,如台灣府台東直隸州的州判。[1]
州判職責
清朝知州的佐官。屬於直隸州的,相當於同知;屬於散州的,則與州判分掌糧務、海防、水利、巡捕諸事,均從七品官。
州判選拔
直隸州的州判例應由恩貢、拔貢、副貢生除授,任滿後若考核優異者可以升任國子監典簿、典籍、外縣知縣、翰林院待詔、京府教授、外府教授等。
散州的州判除由恩拔副貢生除授外,漢軍外郎、鴻臚寺主簿、鳴贊、漢軍九品筆帖式、按察司知事、府經歷、縣丞、布政司照磨、府知事、縣主簿、府州縣的訓導、布政司庫大使、鹽課司大使、批驗所大使、倉大使亦可升任。[2]
散州的州判任滿考核優異者,可以升任光祿典簿、兵馬司副指揮、京縣縣丞、外縣知縣、布政司經歷、布政司理問、州同、鹽運司運判、按察司經歷、布政司都事、鹽運司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