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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

容留他人吸毒罪原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第九條規定罪名,但第九條規定是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並出售毒品,《刑法》只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不再要求必須具有「容留」和「出售毒品」兩種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7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於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們的身心健康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所謂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給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場所。既可以是行為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動前來時被動提供。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提供的地點,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親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隱藏的場所,一般則是行為人專門為吸毒者準備的某種比較固定的場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賃他人房屋讓他人吸毒,飯店、賓館、咖啡館、灑吧、舞廳等營業性場所的經營、服務人員利用經營性場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輪船、火車、汽車的司機管理人員利用交通工具讓他人吸毒等等。至於為他人提供吸毒場所的次數、人數以及提供時間的長短,均對本罪的構成毫無影響,即不論容留幾人,也不論容留了幾次,以及多長時間,都可構成本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2]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構成本罪,但不要求主觀上具有牟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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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