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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學(英文 The Study of Religion),在中國學科體系內是哲學(Phil)的一個分支,但在歐美則是人類學和史學的衍生學科,並且已經獨立成為一門學科。 以宗教和宗教發展史為研究對象的現代社會科學門類,中國大陸將之設為哲學的二級學科,這樣分類的認識基礎是宗教哲學化後以一切宗教為研究對象的學科。這個學科旨在通過對宗教現象、宗教起源、演化、性質、規律、作用的客觀研究,揭示人類社會文化發展規律,宗教學在哲學分類下屬人文學科[1]範疇,但在歐美體系下則為社會科學範疇。

學科簡介

19世紀下半葉,西方宗教學者首先建立了這門學科。一般以麥克斯·繆勒1873年發表《宗教學導論》、率先使用「宗教學」一詞為其開端。因對宗教學研究對象、主體、目的和方法等的不同看法,西方宗教學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神學領域以外的學者一般只承認狹義宗教學,即純歷史性、客觀性描述和比較、不帶主觀價值評斷的宗教學,它認為它是一門研究感性事實的經驗學科、並非論述哲學主張的規範學科,因此既區別於相信神靈存在為前提的神學,也不同於否定神靈存在的無神論學說,而是把社會歷史中存在的宗教現象作為其研究客體,探討其起源與發展歷史,考察其觀念、行動及組織形態,分析其得以生存的社會文化背景與基礎,找出其內在性質和規律、社會功能和作用。這些學者因強調對宗教的描述性展示而不同意採用帶有規範意義的「宗教學」一詞來概括其學科,突出歷史性描述的學者稱它為宗教史學,並使其成為國際宗教學學科組織和學術協會的正式名稱,而突出比較性描述的學者則習慣稱它為比較宗教學。但不少宗教學者本身又是哲學家神學家,他們不同意把宗教學看成純粹描述或理解的學科,認為不包括價值性判斷和規範性研究的宗教學是不完備的,因此堅持一種廣義的理解,主張將所有專門研究宗教現象的學科都歸入宗教學,強調它應正視宗教的本質及價值取向問題,不能排斥對宗教的規範性、界定性研究。這樣,狹義的宗教學包括對宗教發展進行系統研究的宗教史學、對各種不同宗教進行比較研究的比較宗教學、對宗教史實加以現象描述和抽象歸類的宗教現象學、探究人類精神心理對宗教的體悟以及信仰者的各種宗教體驗的宗教心理學以及宗教社會學、宗教人類學、宗教地理學、宗教生態學等描述性學科,而廣義的宗教學則增加了從哲學、世界觀的角度對宗教本質、宗教意義、宗教概念進行研究和界說的宗教哲學、回顧總結人們從哲學、心理學[2]社會學等角度對宗教的鑑別與批評的宗教批評學和對各種宗教信仰觀念和神學理論進行比較研究的宗教神學等規範性學科。

學科分類

按其研究方法可分為描述性研究和規範性研究兩大類。前者用描述方法進行研究,對宗教採取價值中立態度,側重於宗教的歷史性和結構性;後者用規範方法進行研究,不迴避對宗教的價值判斷,側重於宗教的體驗、命題信念等的真實性和可接受性。

發展簡史

宗教學各學科的形成以人類歷史上由來已久的宗教觀察及研究為基礎。早在古希臘時期,人們就開始觀察宗教現象,注意到各民族宗教的不同。公元前6世紀伊奧利安哲學家色諾芬尼就曾指出,不同民族各自按照本民族人物特徵來塑造本民族的神靈形象,由此展示的神性自然會直接反映出其民族特性。前3世紀的昔勒尼學派思想家歐黑美魯也曾在其《聖史》中論及他在印度洋海島上所發現的古廟金柱之銘文,認為這些銘文所載眾神均由古代英雄、國王、部族祖先等神化而來。這些看法已將神靈問題作為其單獨分析、探討的對象,並試圖從相關民族的社會文化背景中找到正確答案。古羅馬時期的基督教思想家亦注意到其他宗教的神學價值和存在意義等問題,他們曾研究對比不同宗教,嘗試着勾勒宗教發展的歷史。這種學術傳統在整個中世紀得以保存發揮,培根托馬斯·阿奎那和庫薩的尼古拉等人都從不同角度深入研究過基督教與其他宗教的關係問題,庫薩的尼古拉還曾以「一種宗教的多種崇拜方式」的說法來為各種宗教求同存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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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大學宗教學專業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