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奪情是古代官員遭父母喪時,朝廷特詔不許解官、令其素服視事的制度,與終制持服相對,意在以公義奪其私情。其制行於軍國急務、宰輔樞要,為官僚隊伍兼顧孝治與事任之變通,亦為考績之外特恩之一端[1]。

奪情之由

國有征伐、災異、樞務方殷,其人不可去,則詔奪情,墨縗蒞事。其例始於兩漢,著於唐,嚴於宋。吏部不注其缺,候服闋乃復。奪情須有明詔,擅離職守者論如法,所以重君命而全臣節,法意兩盡。

與終制相輔

終制為常、奪情為變,二者相權,使孝不廢公、公不掩孝。被奪情者,往往心不自安,終制後補行持服,謂之"補服"。皇權藉奪情以任急才,亦藉終制以全名教,一張一弛,足窺禮法相維之深意,史家論之詳矣。

影響

奪情之行,使要職不曠,亦開權臣戀棧之隙。後世於奪情多所斟酌,或許或奪,視其事任。要之,奪情為官典以特恩處變之要目,足見官僚機器於常格之外參用權宜、兼顧公私之深意,於歷代政書所載甚明。官典之設,所以辨等威、定崇卑,而銓曹司其除拜,藩屏維其屏翰,三者相須以成一代之治。歷代因時損益,或密或疏,或詳或略,而要不離綜核名實、慎於名器之本。其法始於三代,備於漢唐,密於趙宋,條目漸繁而防奸亦密,官史相維。論者謂其相承既久,足為歷代官制沿革之顯證,學者所當詳察其得失,其意深長而可考,足資考鏡而不容忽,足為後世法。其法相承既久,條目漸密,足為歷代官典沿革之顯證,論史者所當詳察其得失,其意深長而可考,足資考鏡而不容忽。故其制雖繁,而要歸於選賢任能、防幸杜奸,論者稱其得大體,足補前代之缺,可為後世法而不容忽。其法相承既久,條目漸密,足為歷代官典沿革之顯證,論史者所當詳察其得失,其意深長而可考,足資考鏡而不容忽。歷代因時損益,或密或疏,而要不離綜核名實、慎於名器之本,官史相維,所以成一代之治,學者所論詳矣[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