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電力行業協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天津市電力行業協會是天津市電力企事業單位、電力行業相關單位以及電力用戶自願參加、自律性、非營利性[1]的行業組織。
協會簡介
成立於2000年4月30日(簡稱天津市電力行協),英文譯名為Tianjin Electric Power Association,縮寫TJEPA。天津市電力行協是經天津市經委批准成立的,在天津市民政局註冊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2]的社會團體。負責電力行業協調與管理,電力市場監督、圍繞企業生產、經營管理開展調研、培訓、諮詢等中介服務。
主要業務
天津市電力行協以服務為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面向電力行業及相關企業事業單位,為會員、政府和社會服務。在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接受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指導,起到政府的參謀助手作用。溝通與政府機關、立法機關的聯繫,維護公平競爭,促進天津市電力工業發展。按照《章程》的規定開展以下業務:
1、結合電力行業的改革,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探討電力工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和政策,向政府提出政策、法規和決策方面的建議。
2、研究電力行業的共性問題,制定行規行約,協助政府部門推進電力行業的發展和改革。參與組織制定電力行業發展規劃。
3、負責電力行業的職業技能鑑定,開展電力行業需要的技術、業務的教育培訓工作。
4、接受政府委託開展電力行業的入網審查、資質審查、質量認證和簽發有關證照工作。
5、開展管理、工程、技術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6、組織參與電力行業科技成果的評審與推廣應用,負責企業管理成果的評審與推薦,組織電力行業的行檢行評工作。
7、進行全市電力行業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組織經驗交流。
8、收集、提供國內外電力工業企業管理信息,編輯出版行業管理刊物和信息資料簡報。
9、開展與國內外電力行業社團組織的聯繫。組織開展外出學習考察和交流活動。
10、組織或協同開展電力可靠性管理的有關工作。
11、組織收集、整理行業資料文獻,編纂天津市電力工業史志。
12、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係。
13、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天津市電力行業協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天津市電力行業協會(以下簡稱行協),英文 譯名為Tianjin Electric Power Association,縮寫TJEPA。
第二條 行協是天津市電力企事業單位以及與電力行業相關的單位 自願參加、自律性、非營利性的行業協會組織。行協經天津市民政局註冊登 記,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行協以服務為宗旨。堅持社會主義方向,遵循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面向電力行業及相關企事業單位,做到為會員、行業、政府和社會服務。
第四條 行協在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起到橋樑和紐帶作用。接受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指導,起到政府的參謀助手作用。溝通與政府機關、立法機關的聯繫,維護公平競爭,促進電力工業發展,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天津市電力行業協會住所在天津市河北區建國道74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行協的主要任務
1.結合電力行業的改革,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探討電力工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和政策,向政府提出政策、法規和決策方面的建議。
2.研究電力行業的共性問題,制定行規行約,協助政府部門推進電力行業的發展和改革。組織制定電力行業發展規劃、經濟政策和有關法規 條例。
3.負責電力行業的職業技能鑑定,開展電力行業需要的技術、業務的教育培訓工作。
4.接受政府委託開展電力行業的入網審查、資質審查、質量認證和簽發有關證照工作。
5.開展管理、工程、技術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6.組織參與電力行業科技成果的評審與推廣應用,負責企業管理成果的評審與推薦,組織電力行業的行檢行評工作。
7.進行全市電力行業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組織經驗交流。
8.收集、提供國內外電力工業企業管理信息,編輯出版行業管理刊物和信息資料簡報。
9.開展與國內外電力行業社團組織的聯繫,組織開展外出學習考察和交流活動。
10.組織或協同開展電力可靠性管理的有關工作。
11.組織收集、整理行業資料文獻,編纂天津市電力工業史志。
12.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係。
13.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行協實行團體會員制。
第八條 凡天津市電力行業的企事業單位、電力用戶及相關的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承認本會章程,交納會費,履行會員義務,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是提交入會申請書,經本會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發給會員證,可成為團體會員。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1.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向行協反映情況、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力。
3.有權參加行協組織的各種活動。
4.享受行協提供的信息、諮詢和培訓等各種服務,有取得行協出版的圖書、資料的優先權。
5.參與制定行協的基本管理制度。
6.有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行協的章程。
2.執行行協的決議和電力行業規約。
3.關心行協建設,積極參加行協組織的活動,向行協提供所需的資料和信息,如實反映本單位情況和存在的問題。
4.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需書面通知行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行協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參考文獻
- ↑ 「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區別在哪?小編整理好了,搜狐,2021-10-15
- ↑ 民法典的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取得有哪些,搜狐,202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