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小微企業劃分標準
大中小微企業劃分標準 |
中文名:大中小微企業劃分標準 性 質:政府文件 發布機構:國家統計局 發文字號:國統字〔2011〕300號 |
統計上大中小微企業劃分標準(2011)300號是在統計工作上劃分大中小微企業的標準,是為貫徹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制定了《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用來規範中小企業。 後發關於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做補充。 [1]
大中小微企業劃分標準背景
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
國統字〔2017〕2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統計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國家統計局各調查總隊: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已正式實施,現對2011年制定的《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進行修訂。本次修訂保持原有的分類原則、方法、結構框架和適用範圍,僅將所涉及的行業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的對應關係,進行相應調整,形成《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現將《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印發給你們,請在統計工作中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統計局 2017年12月28日
大中小微企業劃分標準劃分方法
一、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為基礎,結合統計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種組織形式的法人企業或單位。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辦法進行劃分。
三、本辦法適用範圍包括:農、林、牧、漁業,採礦業,製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 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15個行業門類以及社會工作行業大類。
四、本辦法按照行業門類、大類、中類和組合類別,依據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或替代指標,將我國的企業劃分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種類型。具體劃分標準見附表。
五、企業劃分由政府綜合統計部門根據統計年報每年確定一次,定報統計原則上不進行調整。
六、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國家統計局2011年印發的《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國統字〔2011〕75號)同時廢止。
大中小微企業劃分標準備案對象
創新型中小微企業應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核心技術或獨特的核心競爭力;二是其產品或服務在行業或細分市場占一定規模,或有明顯創新特點,或處產業鏈關鍵環節或有特定品牌價值;三是擁有與企業主營業務相適應的創新團隊和經營管理團隊;四是初步建立了與企業發展階段相適應的創新機制,具備持續創新能力。
大中小微企業劃分標準特別說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業須同時滿足所列指標的下限,否則下劃一檔;微型企業只須滿足所列指標中的一項即可。
2.附表中各行業的範圍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為準。帶*的項為行業組合類別,其中,工業包括採礦業,製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交通運輸業包括道路運輸業,水上運輸業,航空運輸業,管道運輸業,裝卸搬運和運輸代理業,不包括鐵路運輸業;信息傳輸業包括電信、廣播電視和衛星傳輸服務,互聯網和相關服務;其他未列明行業包括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房地產中介服務,其他房地產業等,不包括自有房地產經營活動。
3.企業劃分指標以現行統計制度為準。 (1)從業人員,是指期末從業人員數,沒有期末從業人員數的,採用全年平均人員數代替。 (2)營業收入,工業、 建築業、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限額以上住宿和餐飲業以及其他設置主營業務收入指標的行業,採用主營業務收入;限額以下批發與零售業企業採用商品銷售額代替;限額以下住宿與餐飲業企業採用營業額代替;農、林、牧、漁業企業採用營業總收入代替;其他未設置主營業務收入的行業,採用營業收入指標。 (3)資產總額,採用資產總計代替。
4.2017年12月18日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的通知》發布後,此文件已廢止。
參考來源
- 移至 ↑ 大中小微企業劃分標準, 植物智, 2020-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