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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模等級,2014年11月20日,國務院印發《關於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對原有城市規模劃分標準進行了調整,明確了新的城市規模劃分標準。

新標準以城區常住人口為統計口徑,將城市劃分為五類七檔[1]。與原標準相比,新標準有四點重要調整:一是城市類型由四類變為五類,增設了超大城市。二是將小城市和大城市分別劃分為兩檔,細分小城市主要為滿足城市規劃建設的需要,細分大城市主要是實施人口分類管理的需要。三是人口規模的上下限普遍提高。小城市人口上限由20萬提高到50萬(不包括本數,下同),中等城市的上下限分別由20萬、50萬提高到50萬、100萬,大城市的上下限分別由50萬、100萬提高到100萬、500萬,特大城市下限由100萬提高到500萬。四是將統計口徑界定為城區常住人口。城區是指在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區、市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連接到的居民委員會所轄區域和其他區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鄉鎮街道,且戶口在本鄉鎮街道或戶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鄉鎮街道,且離開戶口登記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戶口在本鄉鎮街道,且外出不滿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學習的人。

傳統分類

我國的設市城市 ,按市區和郊區非農業人口的規模大小,分為四類:特大城市---100萬人口以上;大城市----50萬~100萬人口;中等城市----20萬~50萬人口;小城市---20萬人口以下。此外,許多地區雖沒有達到設市建制的標準,但由於非農人口比重較大,工商業比較集中,也屬於城市的一種城鎮居民點。

新標準分類

《中國中小城市發展報告(2010):中國中小城市綠色發展之路》顯示,我國中小城市數目已達2160個,56%的地級以上城市為中小城市[2]。綠皮書指出,城市化的高速發展使原有的城市劃分標準已經不適應現實的需要。為此,綠皮書依據中國城市人口規模現狀,提出的全新劃分標準為:

  1. 超大城市:城市人口1000萬以上;
  2. 特大城市:城市人口500至1000萬;
  3. 大城市:城市人口100至500萬,其中3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城市為Ⅰ型大城市,100萬以上300萬以下的城市為Ⅱ型大城市;
  4. 中等城市:城市人口50至100萬;
  5. 小城市:城市人口50萬以下,其中20萬以上50萬以下的城市為Ⅰ型小城市,20萬以下的城市為Ⅱ型小城市。

視頻

城市規模等級 相關視頻

國務院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
國務院調整城市規模劃分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