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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債券

地方政府債券(Local Treasury Bonds) ,指某一國家中有財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地方公共機構發行的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一般用於交通、通訊、住宅、教育、醫院和污水處理系統等地方性公共設施的建設。地方政府債券一般也是以當地政府的稅收能力作為還本付息的擔保。地方發債有兩種模式,第一種為地方政府直接發債;第二種是中央發行國債,再轉貸給地方,也就是中央發國債之後給地方用。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地方政府債券又被稱為「市政債券」(Municipal Securities)。[1]

債券簡介

基本簡介

地方政府債券(Local Government Bond)也被稱為「市政債券(Municipal Securities)」

地方政府債券通常按照資金的用途和償還資金的來源分為一般責任債券(普通債券)和專項債券(收益債券)。收益債券是發行債券收入用於某一市政工程建設,如:高速公路,橋樑,水電系統……

由於我國1995年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規定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因此,我國目前政府債券僅限中央政府債券。

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徵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稱,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後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起源簡介

地方政府債券是指地方政府根據信用原則、以承擔還本付息責任為前提而籌集資金的債務憑證,是指有財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機構發行的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一般用於交通、通訊、住宅、教育、醫院和污水處理系統等地方性公共設施的建設。同中央政府發行的國債一樣,地方政府債券一般也是以當地政府的稅收能力作為還本付息的擔保。正因為如此,國外沒有將一般責任債券和收益債券構成的集合稱為地方政府債券,而是市政債券。因此,如果將來地方政府可以獲准發行財政債券,應該將其與中央政府債券一併納入政府債券即公債的範圍進行統一管理和規範,而不宜教條地與市政企業收益債券一起形成市政債券範疇。 不少國家中有財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機構也發行債券,它們發行的債券稱為地方政府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一般用於交通、通訊、住宅、教育、醫院和污水處理系統等地方性公共設施的建設。地方政府債券一般也是以當地政府的稅收能力作為還本付息的擔保。[2]

地方政府債券的安全性較高,被認為是安全性僅次於「金邊債券」的一種債券,而且,投資者購買地方政府債券所獲得的利息收入一般都免交所得稅,這對投資者有很強的吸引力。

目前全世界已有多個國家實行地方政府債券模式,其中美國日本的地方政府債券發行規模最大,發行模式也最具代表性:美國的市政債券代表着分權制國家的地方債券市場制度;日本的地方政府債券則代表了集權制國家的地方債券市場制度。此外,近年來在歐洲阿根廷巴西等國家和地區,地方政府債券市場也已具備一定規模。

美國的市政債券是從償還責任的角度來定義的概念,因此,市政債券並非完全的政府債券,也許正因為如此,沒有稱為地方政府債券。

在中國

嚴禁時期

在中國所謂地方債券,是相對國債而言,以地方政府為發債主體。不過我國債券業內也往往把地方企業發行的債券列為地方債券範疇。20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 許多地方政府為了籌集資金修路建橋,都曾經發行過地方債券。有的甚至是無息的,以支援國家建設的名義攤派給各單位,更有甚者就直接充當部分工資。但到了 1993年,這一行為被國務院制止了,原因乃是對地方政府承付的兌現能力有所懷疑。此後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28條,明確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中國的地方政府債券最早出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1981年恢復國債後地方債券就不見蹤影了,1993年地方國債被國務院明確「叫停」,原因是「懷疑地方政府承付的兌現能力」。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預算法》第28條明確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地方政府債券」的禁令一直保持至2009年。 考慮發行

恢復地方債券應對金融危機

中國財政高層第一次公開表態發行地方債券是在2007年9月,時任財政部部長的金人慶在APEC財長會議提交的報告中表示,中國政府正考慮授權地方政府發行債券。

2009年2月17日,在北京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委員長會議聽取了《國務院關於安排發行2009年地方政府債券的報告》有關情況的匯報。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劉桓教授在接受南方都市報採訪時表示,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聽取《國務院關於安排發行2009年地方政府債券的報告》有關情況匯報,屬於履行正常的法律程序,因為國務院發行地方政府債券,需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劉桓教授同事表示,此前,實際上地方政府的各種變相債務並不少,例如以信託公司的形式為一些市政建設項目籌措資金。

方案確定

2千億地方債券分配方案確定

由財政部代理發行的2000億地方債券分配方案目前已經基本確定,獲各省、市、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關於地方政府債券收支安排專項預算調整方案報告》通過後,即可發行上市。此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債券(一期)30億元已獲准發行,這也是全國範圍內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的第一期。目前,北京地方債的預算安排也已進入人大審議程序。

截止2009年3月27日已獲知的2000億地方債各省份的分配方案中,四川由於受汶川大地震影響,獲得的發行額度最大,達到180億元。其他省份,河北60億元;新疆30億元;安徽40億元;雲南84億元;廣西65億元;陝西60億元;寧夏30億元;貴州64億元;遼寧66億元;廣東110億元。據悉,目前各地方政府在核定的規模範圍內,正在積極履行項目確定、預算調整、人大審批等程序。財政部將根據地方政府上報的債券發行計劃,按照成熟一期發行一期的原則,儘快組織債券發行。 首期上市 首期地方政府債券4月3日上市

作為首期地方政府債券,2009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債券(一期)將於2009年3月30日至2009年4月1日在上證所發行,發行結束後將於2009年4月3日上市。

本期債券為固定利率債券,票面年利率為1.61%,期限3年,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本期債券起息日為2009年3月30日,每年3月30日(逢節假日順延,下同)支付利息,2012年3月30日償還本金並支付最後一年利息。

本期債券採用場內掛牌和場外簽訂分銷合同的方式分銷。掛牌分銷為承銷商在上證所交易系統掛牌賣出;協議分銷為承銷商同其他機構或個人投資者簽訂分銷協議進行分銷認購。

採用協議分銷的承銷商,須在2009年4月1日前向上證所發出分銷申請,以便上證所及時進行債權登記,上證所將於2009年4月2日將債權一次性轉入分銷證券賬戶。

本期債券將於2009年4月3日在上證所競價系統和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台上市交易,證券簡稱為「09新疆01」,證券代碼為「130000」,交易數量以手為單位(1手=1000元面值)。

本期債券交易方式為現券和新質押式回購,新質押式回購對應的質押券申報和轉回代碼為「106000」。

優缺點

優點

允許地方政府發行債券,無疑解決了地方政府財政吃緊的問題。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地方人大通過的發展規劃,更加靈活地籌集資金,解決發展中存在的問題。更主要的是,由於地方政府擁有了自籌資金、自主發展的能力,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關係將會更加成熟,地方人大在監督地方政府方面將會有更高的積極性,中國的 憲政體制將會得到進一步鞏固。

缺點

地方政府發行債券籌集資金總額面臨着《預算法》的制約。地方政府發行債券將會產生一系列的法律問題,如果沒有嚴格的約束機制,一些地方政府過度舉債之後,將會出現破產問題。而我國目前尚未對政府機關破產作出明確的規定,一旦地方政府破產,中央政府將承擔怎樣的責任,地方人大將作出怎樣的安排,所有這一切都必須通盤考慮。

最新政策

關於印發《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辦法》的通知[3]

上海、浙江、廣東、深圳、江蘇山東、北京、青島寧夏江西省(區、市)財政廳(局、委):

經國務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廣東、深圳、江蘇、山東、北京、江西、寧夏、青島試點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為加強對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工作的指導,我們制定了《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2014年5月19日

2014年5月21日經國務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廣東、深圳等10省市試點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這意味着地方債發行朝着市場化路徑邁出了實質性步伐。

給予地方政府發債的自主權,必須要在「控風險」層面建立制度約束。近日國務院公布的《關於2014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任務的意見》指出,「要規範政府舉債融資制度,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限額控制,分類納入預算管理。」應該說,將地方債納入預算管理,是這麼多年以來,控制地方債風險最為關鍵的舉措。舍此,地方政府的舉債融資制度也就失去了權責對應邊界。[4]

通知

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徵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稱,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後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最新消息

財政部部長樓繼偉27日說,經全國人大、國務院批准,今年下達6000億元新增地方政府債券和3.2萬億元地方政府債券置換存量債務額度。

這意味着繼今年3月財政部下達第一批1萬億元置換債券額度、6月下達第二批1萬億元置換債券額度,中央財政又增加了置換債券額度幫助地方緩解償債壓力。[5]

地方政府債務置換的意義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