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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復墾規定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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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復墾規定》是1988年10月21日國務院第二十二次常務會議通過,自I989年1月1日起施行。共26條。土地復墾是指對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採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的狀態的活動。適用範圍為因從事開採礦產資源、燒制磚瓦、燃煤發電等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破壞的企業和個人。主要內容是,土地復墾實行「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1];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復墾工作;各級計劃管理部門負責土地復墾的綜合協調工作;各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負責行業土地復墾規劃的制定與實施;土地復墾應當充分利用鄰近企業的廢棄物充填挖損區、塌陷區和地下採空區,對利用廢棄物進行土地復墾和在指定的土地復墾區傾倒廢棄物的,擁有廢棄物的一方和擁有土地復墾區的一方均不得向對方收取費用。利用廢棄物作為土地復墾充填物,應當防止造成新污染;復墾後的土地達到復墾標準,並經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規定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號

《土地復墾規定》已經1988年10月21日國務院第二十二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89年1月1起施行。

總理 李鵬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八日

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復墾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態環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土地復墾,是指對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採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因從事開採礦產資源、燒制磚瓦、燃煤發電等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破壞的企業和個人(以下簡稱企業和個人)。

第四條 土地復墾,實行「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

第五條 土地復墾工作,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復墾工作。

各級計劃管理部門負責土地復墾的綜合協調工作;各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業土地復墾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七條 土地復墾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

各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在制定土地復墾規劃時,應當根據經濟合理的原則和自然條件以及土地破壞狀態,確定復墾後的土地用途。在城市規劃區內,復墾後的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城市規劃[2]

第八條 土地復墾應當與生產建設統一規劃。有土地復墾任務的企業應當把土地復墾指標納入生產建設計劃,在徵求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並經行業管理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有土地復墾任務的建設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設計任務書應當包括土地復墾的內容;設計文件應當有土地復墾的章節;工藝設計應當兼顧土地復墾的要求。

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土地管理部門審批建設用地時不得批准。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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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