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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成都局,根據《自然資源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制定本規定[1]

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成都局是經中央授權由自然資源部向地方派駐的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機構規格為正司局級。

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成都局代表國家自然資源總督察履行自然資源督察職責,負責對重慶市四川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所轄地方政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督察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主要職責

(一)督察地方政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自然資源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等情況;

(二)督察地方政府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等土地開發利用與管理情況;

(三)督察地方政府落實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中的生態保護[2]修復、礦產資源保護及開發利用監管等職責情況;

(四)督察地方政府實施國土空間規劃情況,重點是落實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重要控制線情況;

(五)對涉及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生態保護重大問題開展督察;

(六)按照有關規定對地方政府負責人開展約談,移交移送問題線索;

(七)督察地方政府組織實施整改情況,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責令限期整改建議;

(八)承辦國家自然資源總督察交辦的其他任務。

人員編制

3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督察專員3名,主任7名,副主任7名,其他工作人員15名。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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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