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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務員局,成立於2008年3月31日,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管理的副部級國家局;自2018年3月起則是中共中央組織部對外保留的一塊牌子。原主要職責是統一管理公務員錄用調配、考核獎懲、培訓和工資福利等事務,研究擬訂公務員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規草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國公務員隊伍建設和績效管理,負責國家公務員管理國際交流合作等。

沿革

2008年3月1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方案規定:「組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將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職責整合劃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組建國家公務員局,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2008年3月31日,新組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國家公務員局」正式掛牌,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揭牌。2008年7月22日,國家公務員局召開成立大會,宣布了局領導班子分工和各司處人員名單。至此,局工作人員已全部到位,國家公務員局組建工作基本完成。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1]稱,「中央組織部統一管理公務員工作。為更好落實黨管幹部原則,加強黨對公務員隊伍的集中統一領導,更好統籌幹部管理,建立健全統一規範高效的公務員管理體制,將國家公務員局併入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對外保留國家公務員局牌子。」「調整後,中央組織部在公務員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統一管理公務員錄用調配、考核獎懲、培訓和工資福利等事務,研究擬訂公務員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規草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國公務員隊伍建設和績效管理,負責國家公務員管理國際交流合作等。」「不再保留單設的國家公務員局。」

職責

2018年機構改革前,國家公務員局的主要職責是:

  1. 會同有關部門起草公務員分類、錄用、考核、獎懲、任用、培訓、辭退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草案,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2. 擬訂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擬訂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3. 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組織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
  4. 完善公務員考核制度,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劃和標準,負責組織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
  5. 完善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
  6.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國家榮譽制度、政府獎勵制度草案,審核以國家名義獎勵的人選,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工作,審核以國務院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
  7. 承辦國務院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交辦的其他事項[2]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