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回售條款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前往: 導覽搜尋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回售條款是中國專有名詞。

世界上最古老的四大文字系統,一是5500年前兩河流域蘇米爾人創造的楔形文字[1],二是5000多年前尼羅河流域古埃及人創造的聖書字[2],三是3300年前中國殷商時期的甲骨文,四是1500年前起源於中美洲的瑪雅文字。其它文字都早已消亡,只有中國文字的發展未曾斷裂,從商代一直傳承至今,漢字是世界上現存最古老的文字,這是我們中華民族寶貴的文化遺產。

名詞解釋

回售條款是對投資者有利的條款,可轉債持有人可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將所持可轉債賣回給上市公司。投資者買可轉債一般不會真的持有至到期,那麼如果正股價格持續低迷,上市公司又不下修轉股價,長期持有可轉債就不划算了。舉例來說,A公司為了打消投資者的上述顧慮,約定如果股價在任何連續3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低於8元,投資者可以在當年行使一次回售權,以債券面值加上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把持有的可轉債賣回給A公司。另外,還應當約定發行人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賦予可轉債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權利。

回售條款的觸發條件

對於時間期限,大多數條款約定的是連續三十個交易日,也有約定連續二十個交易日的;對於收盤價格,大多數約定為低於當期轉股價格的70%,也有約定為80%和50%的。

回售期

一般來講可轉債的存續期是6年,也有部分是5年的,可轉債只有進入最後兩個計息年度之後才會觸發回售。

可轉債觸發回售會怎麼樣

一旦觸發回售,上市公司就需要發布回售公告,公告回售日期等信息,這時候可轉債持有人就可以在規定的日期內將可轉債賣給上市公司,並且上市公司不能拒絕。

回售條款的分類

回售條款分為兩種:有條件回售和附加回售。

1、有條件的回售條款

有條件回售是我們通常說的回售條款。有條件的回售條款是指當公司股票在可轉債最後兩個計息年度,如果股票價格在任何連續3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低於當期轉股價格的70%時(絕大多數是70%,也有80%,個別是50%),投資者有權將可轉債按面值加上利息提前回售給公司,而不用等到到期,且上市公司無權拒絕。簡單解釋,這就是個兜底的條款。【正股價<轉股價*0.7;轉股價值<70元】

回售價格:面值(100元)+當期利息(極少)

註:任一計息年度只進行一次回售。也就是任一計息年度可轉債持有人在回售條件首次滿足後可以進行回售,但若首次不實施回售的,則該計息年度不應再行使回售權。

簡單解釋:當某個可轉債滿足回售條款後,假如說上市公司發布了回售公告,如果投資者選擇不去回售的話,那麼相當於該回售條款是無效的,而不實施回售的話,則該計息年度投資者就不應再行使回售權了。

2、附加回售條款

附加回售條款的意思就是,假如上市公司通過可轉債募集到的資金用途與公司在募集說明書中承諾的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即改變募集資金用途,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權利。且需要注意的是附加回售條款不受回售期間的限制。

回售價格:面值(100元)+當期利息(極少)

註:在附加回售申報期內未進行申報的,作為投資者不應再行使本次附加回售權。

回售價條款的意義

回售權是投資者的權利,可以選擇行使,也可以不行使。回售條款一定程度上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當滿足回售條件,投資者要行使回售權時,上市公司必須以面值加利息收回可轉債。

對於發行人而言,回售意味着要提前償還本息,這與發行人發行可轉債的初衷相違。當回售條款臨近觸發時,發行人通常會採取一定措施(比如拉抬股價或者下修轉股價)來盡力避免回售條款的實際觸發。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