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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考特訴山福特案

史考特訴山福特案
圖片來自zhihu

斯科特訴桑福德案(60|393|1857),全稱德雷德·斯科特訴桑福德案Dred Scott v. Sandford),簡稱斯科特案(Dred Scott case),是美國最高法院於1857年判決的一個關於奴隸制的案件,該案的判決嚴重損害了美國最高法院的威望,更成為南北戰爭的關鍵起因之一。

黑人奴隸德雷德·斯科特隨主人到過自由州伊利諾伊和自由准州(Territory)威斯康星,並居住了兩年,隨後回到蓄奴州密蘇里。主人死後,斯科特提起訴訟要求獲得自由,案件在密蘇里州最高法院和聯邦法院被駁回後,斯科特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美國最高法院審理期間由於《堪薩斯-內布拉斯加法案》和「流血的堪薩斯」的影響,此案被廣泛關注,當選總統詹姆斯·布坎南和後來的總統亞伯拉罕·林肯都在公眾場合表示將等待並服從最高法院的判決。經過兩次法庭辯論,最終9位大法官以7:2的票數維持原判,首席大法官羅傑·坦尼撰寫了判決意見,長達55頁,主要論述以下3點:

  1. 即便自由的黑人也不是《美國憲法》中所指的公民,所以斯科特無權在聯邦法院提起訴訟。
  2. 斯科特不能因為到過所謂自由准州威斯康星就獲得自由,因為在威斯康星准州排除奴隸制的是《密蘇里妥協案》,而制定《密蘇里妥協案》超出了國會的憲法權力。
  3. 斯科特不能因為到過自由州伊利諾伊就獲得自由,因為他一旦回到密蘇里州,他的身份就只受密蘇里法律支配。

雖然案件的名稱是「Dred Scott v. Sandford」,但被告人實際為「Sanford」。這僅是一個文員的拼寫錯誤,但法院沒有糾正。 南北戰爭後《美國憲法[1] 》增加了《第十三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和《第十五修正案》,從而廢除了美國的奴隸制,並規定非裔美國人具有平等公民權。

斯科特家的經歷

斯科特出生於1799年的弗吉尼亞州,出生時的身份是黑人奴隸。1830年,他被原主人布洛帶到密蘇里州。1833年,在聖路易斯市,斯科特被賣給他的新主人——美國隨軍醫生約翰·埃默森。

從1834年到1836年4月或5月的兩年間,埃默森醫生帶着斯科特到達並居住於伊利諾伊州的岩石島軍事駐地,隨後的1836年到1838年兩年間又到達並居住於威斯康星准州的斯內林堡(今明尼蘇達)。斯內林堡位於路易斯安那購買地,北緯36°30′線以北。根據1787年的《西北土地法令》和1820年的《密蘇里妥協案》,兩地分別禁止奴隸制。埃默森醫生在斯內林堡直至1838年始終保留斯科特的奴隸身份。而按照當時的法律案例,一個奴隸一旦到過自由州,就自動獲得,並且此後一直擁有自由人的身份。

斯科特妻子哈麗特原是一名美國陸軍少校塔里亞費羅的黑奴,1835年少校帶着哈麗特到斯林內堡,1836年少校將她作為奴隸賣給埃默森醫生,埃默森將她的奴隸身份一直保留至1838年。在埃默森的同意下,斯科特和哈麗特結婚,婚後有兩個女兒,伊麗薩和麗茲。伊麗薩出生於1843年,出生地是密蘇里州北分界線以北的密西西比河上一條名為「吉朴斯」的汽船上;麗茲則於1850年出生在密蘇里州內的名為傑弗遜的軍營內。

1838年,埃默森帶着斯科特、哈麗特從斯內林堡回到密蘇里州,並在此定居。1843年埃默森去世,他的遺孀繼承了財產,包括作為奴隸的斯科特一家,隨後將斯科特一家作為勞動力出租。在1846年2月,斯科特試圖向埃默森遺孀購買自由,但被她拒絕了。於是1846年4月6日,斯科特為了自己和家人的自由提起訴訟,理由是斯科特隨埃默森醫生到過自由州伊利諾伊和《密蘇里妥協案》規定的排除奴隸制的准州地區,這樣的過程已經使他成為自由人,而他的妻子和孩子也應當是自由人。

下級法院的審理

斯科特最初在密蘇里州巡迴法院提起訴訟,第一次審理時由於技術原因被駁回,原因是斯科特無法向法院證明:埃默森的確是他和他的家人的「主人」。1850年,第二次審理時陪審團支持原告斯科特;於是埃默森遺孀上訴到密蘇里州最高法院。雖然密蘇里州先前的其他案例表明斯科特應該勝訴,但是於1852年3月,密蘇里州最高法院3位法官仍以2:1的票數,推翻了下級法院的判決,判定斯科特仍然是奴隸。受到當時政治氣候的影響,法官威廉·斯科特在判決中這樣寫到,「一個州法院竟然根據州外的法律,來沒收自己州內公民的財產,真是一件令人感到羞愧的事情。」坎貝爾法官在他的反對意見中認為:斯科特和家人的身份應依照密蘇里州以前的案例來判決,但他關於《密蘇里妥協案》不適用於此案的觀點和另外兩位法官的意見是一致的。埃默森遺孀這時已經再嫁,斯科特成為她紐約州的哥哥約翰·桑福德名下的財產。按照美國的法律,一個州的公民起訴另一個州的公民,將由聯邦法院受理。於是斯科特再將案子移到聯邦法院,所以該案稱斯科特訴桑福德案。1853年,密蘇里聯邦巡迴上訴法庭受理了本案。斯科特作為密蘇里公民提起了傷害賠償訴訟,聲稱紐約州公民桑福德對他進行攻擊。被告提出訴訟無效請求,聲稱原告不是密蘇里公民,「因為他是一個非洲黑人的後代;他的祖先們……被帶到這個國家並被賣作黑奴。」法院沒有支持此一請求,接着被告又爭辯說斯科特僅是他的奴隸,因此不存在發生所謂攻擊的可能。經陪審團審議,法院作出了不利於斯科特的裁決,認定斯科特一家依然是桑福德的財產。於是斯科特將案子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

目錄

准州奴隸制之爭愈演愈烈

1848年,美墨戰爭結束,美國獲得大片土地,包括加利福尼亞州猶他州內華達州的全部,以及科羅拉多州新墨西哥州亞利桑那州懷俄明州的部分,於是准州區域的奴隸制擴展問題紛爭再起,政治衝突愈演愈烈,在緊接着的十年中成為首要的政治問題。按亞歷西斯·托克維爾於1835年在《論美國的民主》中所寫:「蓄奴制問題,在北方,對奴隸主來說,只是一個商業還是工業的問題;而在南方,對他們來說則是生死存亡的問題。」

對憲法的爭論

南北雙方各自發展了關於憲法的不同學說,反對奴隸制的觀點認為:國會有權在美國所屬的領土上制定法律,當然包括准州的奴隸制問題;並且認為國會負有在其管轄區內禁止奴隸制的道德義務,提出「自由必須是全國性的,而奴隸制只能是區域性的」。這個觀點不久後被自由土地黨共和黨所採用。南方人則提出了相反觀點,認為國會不具有在准州地區排除奴隸制的憲法權力,代表人物是南方主要政治人物,前副總統當時的戰爭部長約翰·卡爾霍恩。南方此時的觀點體現了其立場的重大轉變,在《密蘇里妥協案》通過時,大家還一致認為國會有權禁止在准州地區實行奴隸制。卡爾霍恩的激進觀點甚至認為這些准州地區是「本聯邦共有的財產,稱為『合眾國的准州地區』,這些准州地區是各州的聯合財產;由於各州公共的使用而被共同占有;聯邦政府作為各主權州的代理人,僅為各州的共同利益而占有準州地區;因此,聯邦政府並不能阻止任何一州的公民把法律上已獲得其家鄉州認可的財產帶入准州地區。」南方為了防止自己被廣闊的新自由地區淹沒,從而失去在國會席位的平衡,進而失去自衛的能力,所以堅決捍衛卡爾霍恩的理論;正如卡爾霍恩1847年在演講中所說「相比較陷入公認的劣勢,獻出生命又算得了什麼呢!」在南北雙方僵持的情況下,最終產生了《1850年妥協》,其司法審查條款實質上是將准州地區奴隸制問題交由最高法院解決。

最高法院的案例

對於奴隸制問題,最高法院本來的原則是儘量自我克制。1842年「普里格訴賓夕法尼亞州案」(Prigg v. Pennsylvania),斯托里大法官間接觸碰了奴隸制問題,當時他代表最高法院撰寫的判詞推翻了賓夕法尼亞的一項州法。他說,這項法律與聯邦的逃奴法相衝突;接着,他沒有什麼理由就裁定觸及逃奴的任何州法都是無效的;只是簡單地說聯邦政府對於這一問題擁有排他性的權力。因為聯邦執法需要州的配合,這樣實際上是在維護聯邦權力的幌子下,阻止了對逃奴的拘捕。

參考文獻

  1. 美國憲法,americancorn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