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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發生於20世紀上半葉,是由新民會發起,向日本帝國議會爭取在台灣設置自治議會的政治運動;該運動是台灣對日本統治從武力反抗轉為近代式政治運動的轉捩點,也是日治時期歷時最久、規模最大的政治運動:9。其起源可追溯至1918年的《六三法》撤廢運動。林呈祿認為撤廢《六三法》無異於接受當局的內地延長主義政策,有損於台灣的特殊性和獨立性。受其主張影響,運動的方向遂由撤廢《六三法》轉為設置台灣議會的訴求;基於日本立憲政治的精神,應設置台灣議會,將台灣總督府的立法權交歸還民眾[1]

從1921年1月30日第一次向帝國議會提出《台灣議會設置請願書》、由林獻堂領銜、旅日與在台民眾178人聯名簽署起,到1934年9月2日決議停止為止,運動共歷時13年,期間提出請願15次。最初的參與者以東京的台灣留學生為主。至第三次請願運動籌備時,成立了台灣議會期成同盟會,從而被台灣總督田健治郎以影響社會治安為由禁止,釀成治警事件。其後,運動得到了日本輿論的支持與台灣民眾的同情,參與人數邁向高峰。不過在1931年台灣民眾黨被迫解散後,由於失去支持團體,加上法西斯主義[2]的壓制,運動在1934年正式宣布中止。

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除了對台灣民眾建立法治的觀念和確立對憲政精神的追求,也影響了日本殖民政府在1935年使州、市、街、莊議員半數改由民選,成為台灣地方自治的開始。

影響

台灣律師黃靜嘉認為,1920年代初期日本的法典已是繼受西方法治觀念而制定的,而台灣在日本統治下,法律經1920年代初期的改革,也伴隨着日本內地法的施行而引進了更多的西方民主式法律。

台灣學者葉永文認為,這種法律雖然被日本化、殖民地化,基本上仍是建基於西方民主精神的法治架構中,台灣人民在法治觀念的養成過程中也已漸形浸染於民主素質。台灣的殖民當局在統治過程中也充分體認和遵守「依法行政」的治理模式。余重信也指出,如1923年的治警事件中,地方法院法官即宣判台灣政治異議分子無罪,已見司法獨立。

1927年的台灣民眾黨也是在法治保障下成立。葉永文就此論曰,在西方法治觀念的形塑下,不但知識分子對台灣施行法治政治意念的高漲,一般人民的法治觀念也在知識階層的助播散種下,形成日常生活中的一種習性。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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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