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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股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用名詞。

關於漢字的起源[1],中國古代文獻上有種種說法,如「結繩」、「八卦」、「圖畫」、「書契」等,古書上還普遍記載有黃帝史官倉頡造字的傳說。現代學者認為,成系統的文字工具不可能完全由一個人創造出來,倉頡[2]如果確有其人,應該是文字整理者或頒布者。最早刻劃符號距今8000多年。

名詞解釋

參股是指國有企業在所投資企業持股比例不超過50%且不具有實際控制力的股權投資。

控股和參股的區別

1.定義

(1)控股:

指一個企業通過持有其他企業股份,擁有足夠多的投票權或股權,可以支配並控制被持股企業的經營和決策。

(2)參股:

指一個企業通過購買其他企業的股份,但持股比例較小,無法單獨對被參股企業的經營和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2.持股比例

(1)控股:

控股企業通常持有超過50%的股份,這使其具備了決策和控制權。控股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意願行使對被控股企業的管理和控制權力。

(2)參股:

參股企業只持有少於50%的股份,沒有足夠的股權來主導被參股企業的經營和決策。參股企業通常以投資為目的,通過持有股份分享被參股企業的經濟利益。

3.管理權力

(1)控股:

在控股關係中,控股企業通常有權任命被控股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並且可以直接參與對企業的經營決策和日常管理。控股企業可以行使其控制權來影響被控股企業的戰略、財務政策、營銷計劃等重要方面。

(2)參股:

相比之下,參股企業在參股關係中沒有直接的管理權力。儘管持有股份,但參股企業通常只能通過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投票表達自己的意見,不能單獨對被參股企業的運營和管理做出決策。

國有企業參股現行規定

《國有企業參股管理暫行辦法》

(國資發改革規〔2023〕4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企業參股管理,提升國有資本配置效率,維護國有資產安全,促進混合所有制經濟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企業是指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及其子企業,參股是指國有企業在所投資企業持股比例不超過50%且不具有實際控制力的股權投資。

第三條 國有企業參股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合規。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定,規範開展參股經營投資,加強合法合規性審查,有效行使股東權利,依法履行股東義務,維護國有企業合法權益。

(二)突出主業。以高質量發展為目標,服務國家戰略,聚焦主責主業,有效發揮參股經營投資在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孵化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促進國有資本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

(三)強化管控。嚴格參股經營投資管理,加強審核把關,完善內控體系,壓實管理責任,加強風險防範,嚴防國有資產流失,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四)合作共贏。尊重參股企業經營自主權,有效發揮參股企業各方股東作用,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推動各種所有制資本取長補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第四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指導監督所監管企業建立健全內控體系,加強內部審計監督檢查,規範開展參股經營投資,並依據相關規定對違規行為開展責任追究。

第五條 國有企業是參股管理責任主體,應當結合實際制定管理制度,按照出資關係和企業相關規定對參股經營投資進行有效管控。

第二章 參股投資管理

第六條 嚴格執行國有資產投資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堅持聚焦主責主業,符合企業發展戰略規劃,嚴控非主業投資,不得通過參股等方式開展投資項目負面清單規定的禁止類業務。

參股投資金融和類金融企業,應當符合金融行業准入條件,嚴格執行國有企業金融業務監督管理有關規定。

第七條 充分開展盡職調查,通過各類信用信息平台、第三方調查等方式,審查合作方資格資質信譽,選擇經營管理水平高、資質信譽好的參股合作方。

不得選擇與集團公司及各級子企業領導人員存在特定關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關係,以及共同利益關係等)的合作方。

第八條 結合經營發展需要,合理確定持股比例和股權結構。達到一定持股比例的參股投資,原則上應當享有提名董事的權利。

不得以股權代持、「名為參股合作、實為借貸融資」的名股實債方式開展參股合作。

第九條 按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協調推進各方股東在參股企業章程中明確各治理主體的設置和權責邊界,促進參股企業建立權責法定、權責透明、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機制,建立健全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

第十條 通過投資協議或參股企業章程、議事規則等制度文件,依法合規、科學合理約定各方股東權利義務,並結合實際明確分紅權、人員委派、高級管理人員薪酬激勵、審計監督、信息披露、安全生產、特定事項否決權及股權退出等重點事項,避免對參股股權管理失控,有效維護國有股東權益。

第十一條 嚴格落實國有資產投資監督管理有關要求,健全參股投資決策機制,強化投資決策統一管理。參股投資決策權向下授權應當作為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經黨委(黨組)前置研究討論,由董事會或未設董事會的經理層決定,授權的企業管理層級原則上不超過兩級。達到一定額度的參股投資,應當納入「三重一大」範圍,由集團公司決策。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作為參股股東與其他股東共同出資新設企業,不得對其他股東出資提供墊資,不得先於其他股東繳納出資,另有規定的除外。

以非貨幣性資產作價出資的,應當以公允合理的方式確定國有資產價值。其他股東未按約定繳納出資的,國有企業應當及時了解情況,採取有效措施防範風險。

第三章 參股股權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 明確具體負責部門,對參股股權進行歸口管理,建立參股經營投資台賬,加強基礎管理,全面準確掌握參股企業基本情況。

結合企業實際建立重要參股企業名單,將沒有實際控制力但作為第一大股東以及其他持股比例較高的參股企業納入其中,探索實施差異化管理。

第十四條 依據參股企業公司章程,選派股東代表、董事監事或者重要崗位人員,積極發揮股東作用,有效履行股東權責。加強選派人員管理,建立健全選聘、履職、考核和輪換等制度,確保派出人員具備相應的專業素質和履職能力。

第十五條 國有企業向參股企業的派出人員應當認真勤勉履職,推動參股企業按照規定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等研究決策相關事項,及時掌握並向派出企業報告重大事項,並定期向派出企業述職,每年至少1次。

第十六條 積極參與參股企業重要事項決策,對參股企業章程重要條款修訂、重大投融資、重大擔保、重大產權變動、高級管理人員變動和薪酬激勵及公司合併、分立、變更、解散等事項,應當深入研究論證,充分表達國有股東意見。

第十七條 加強運行監測和風險管控,及時掌握參股企業經營情況,發現異常要深入剖析原因,積極採取應對措施,防範化解風險隱患。

發現可能導致企業生產經營條件和市場環境發生特別重大變化並影響企業可持續發展等重大風險或重大損失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八條 加強財務管控,及時獲取參股企業財務報告,掌握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等信息。注重投資回報,根據公司章程等督促參股企業及時分紅。

嚴格控制對參股企業提供擔保,確需提供的,應當嚴格履行決策程序,且不得超股權比例提供擔保。

對於投資額大、關聯交易占比高、應收賬款金額大或賬齡長的參股企業,應當加強風險排查。

第十九條 建立參股經營投資評估機制,結合企業發展戰略、主營業務等,加強對參股企業公司治理、盈利水平、分紅能力、增值潛力、與主業關聯度等的綜合分析,全面評估參股經營投資質量。

根據參股經營投資質量評估等情況,對參股股權實施分類管控,併合理運用增持、減持或退出等方式加強價值管理,不斷提高國有資本配置效率。

第二十條 按照國有產權管理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參股股權的產權占有、變動、註銷等相關手續,按期進行數據核對,確保參股產權登記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參股企業通過增資擴股引入其他投資者,國有股東應當在決策過程中,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就資產評估、進場交易等發表意見。

第二十一條 加強無形資產管理,嚴格規範無形資產使用,有效維護企業權益和品牌價值。不得將字號、經營資質和特許經營權等提供給參股企業使用。產品註冊商標確需授權給參股企業使用的,應當嚴格授權使用條件和決策審批程序,並採取市場公允價格。

產權轉讓、企業增資導致國有企業失去標的企業實際控制權的,交易完成後標的企業不得繼續使用原國有企業的字號、經營資質和特許經營權等無形資產,不得繼續以原國有企業名義開展經營活動。

第二十二條 國有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領導人員在參股企業兼職,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從嚴掌握,一般不跨級兼職,不兼「掛名」職務。確需兼職的,按照管理權限審批,且不得在兼職企業領取工資、獎金、津貼等任何形式的報酬,不得獲取股權和其他額外利益;任期屆滿需要連任的,應當重新履行相關程序。

參股投資主體及其各級控股股東領導人員親屬在參股企業關鍵崗位任職,應當參照企業領導人員任職迴避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國有企業持股比例合計50%以上的參股企業,黨建工作原則上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國有股東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領導和指導為主,按照有關規定落實管黨治黨責任。

其他國有參股企業,國有股東應當加強對企業黨建工作的領導和指導,推動黨的組織和工作有效覆蓋,充分發揮黨組織和黨員作用,確保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在參股企業得到充分體現,維護國有資產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嚴防國有資產流失。

國有參股企業黨組織關係、黨建工作領導和指導責任歸屬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國有企業的,原則上應當保持穩定。

第四章 參股股權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條除戰略性持有或培育期的參股股權外,國有企業應當退出5年以上未分紅、長期虧損、非持續經營的低效無效參股股權,退出與國有企業職責定位嚴重不符且不具備競爭優勢、風險較大、經營情況難以掌握的參股投資。

第二十五條加強研究論證,創新方式方法,合理選擇股權轉讓、股權置換、清算註銷等方式,清理退出低效無效參股股權。

充分發揮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作用,積極探索委託管理、集中打包、重組整合等措施,集中處置低效無效參股股權,提高處置效率,加快資產盤活。

第二十六條退出參股股權應當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依法合規履行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和產權交易等程序,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第五章 監督問責

第二十七條國有企業應當將參股經營投資作為內部管控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以風險管理為導向、合規管理監督為重點的內控體系。

規範開展參股經營投資的審計監督,重點關注參股企業財務信息和經營情況,對各級企業負責人開展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將參股投資、與參股企業關聯交易等有關事項列入重點審計內容。

第二十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參股監督管理工作機制,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加強協同聯動,有效落實監管責任。

鼓勵具備條件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在線監管平台,對國有企業參股經營投資進行實時在線監管。

第二十九 條國有企業參股經營投資中違反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嚴肅處理,並實行重大決策終身問責;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有關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嚴肅查處。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國有企業基金業務參股管理,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以交易為目的且按照金融工具確認的股權投資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中「不超過」「以上」包括本數。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關於中央企業加強參股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改革規〔2019〕126號)同時廢止。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