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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齊律》是北齊的主要法律,在法典體例、篇章結構、律文內容等方面均有創新,是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立法成就最高的一部法律,具有承上啟下的作用,對於《開皇律》乃至《唐律疏議》都有直接的影響。[1]

編纂背景

北齊的高氏兄弟在東魏職掌國政時,主持了《麟趾格》的修撰。550年,高洋稱帝(是為文宣帝),以《麟趾格》為「未精」,始命群臣議造齊律,直到武成帝河清三年(564年)完成,史稱《北齊律》。其編撰的實際主持者是出身於渤海著名律學世家封氏家族的封述,參議的還有封隆、崔暹、李洋、魏收等數十人。

內容

《北齊律》篇目共十二篇,即名例、禁衛、婚戶、擅興、違制、詐偽、斗訟、賊盜、捕斷、毀損、廄牧、雜律。共計九百四十九條。

成就

1.《北齊律》確定了十二篇的法典體例。制定者們認真總結了《法經》以來法典篇目不斷增多的利弊,經過「部分科條,校正古今,所增損十有七八」,最後將其精簡合併為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條。

2.正式確立了「重罪十條」制度,這是後來「十惡」的起源。「重罪十條」將儒家倫理綱常禮教精神引入刑事法律內容,推動了禮與律的進一步融合,加劇了法律制度的儒家化。

3.首創了《名例律》的總則篇目。《北齊律》將《晉律》中的《刑名》和《法例》合併為《名例》,放在律典第一篇,進一步突出了法典總則的性質和地位。此後的隋唐直至明清各代,其法典的首篇均為《名例律》,可見《北齊律》對後世立法的深遠影響。

4.沿襲北魏五刑確立封建五刑制的雛形,即死、流、刑罪、杖、鞭(隋唐改為笞)。規定杖刑為十、二十、三十共計三等,鞭刑為四十、五十、六十、八十、一百共五等。刑罪即勞役刑一年至五年共計五等,流刑為一等,死刑為絞、斬、梟首、繯四等,一共由十八等構成。

地位

《北齊律》是一部承上啟下的重要法典,三國兩晉南北朝是中國古代法律變化、成熟、定型的重要時期,而《北齊律》則是最後定型、有草創貢獻的律典。正如近代學者程樹德概括的那樣:「南北朝諸律,北優於南,而北朝尤以齊律為最。」後來的隋唐法制如果沒有《北齊律》的基礎,是很難有那麼大的成就的。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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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