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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皇律》是隋代第一部成文法典,在篇章體例和基本內容諸方面總結和發展了以往各朝代的立法經驗,為中華法系的典型代表——唐律提供了直接藍本,成為後世立法的模板。《開皇律》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是法制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一部成文法典。
隋文帝開皇元年(公元581年)命高熲等撰定新律,同年頒布,是為《開皇律》。開皇三年又命蘇威、牛弘等重修,刪繁就簡,成12篇,即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捕亡、斷獄,共500條。「自是刑網簡要,疏而不失」。(《隋書·刑法志》)。原文已失傳。
《開皇律》廢除前代的鞭刑及梟首、轅裂等酷刑和孥戮相坐之法,刑罰定型為死、流、徒、杖、笞五刑;完善了「八議」和「官當」制度,使古代特權法走向系統化和固定化;還將北齊時的「重罪十條」列入法典,正式確立了「十惡」重罪,規定在《名例》篇中,對後世法律影響很大。[1]
制定背景及過程
隋文帝於開皇元年(公元581年)針對北周刑法繁雜苛酷的情況(史稱「內外恐怖,人不自安」),即命高熲、鄭譯、楊素、常明、韓濬、李諤、柳雄亮、裴政等人,於北魏、北齊舊律的基礎上改定新律。
開皇三年(公元583年),又以「律尚嚴密,故人多陷罪,每年斷獄,猶至萬數」的原因,特敕命蘇威、牛弘等人本着刪繁就簡的原則,修改《新律》,主旨在於「權衡輕重,務求平允,廢除酷刑,疏而不失」,完成了歷史上著名的《開皇律》。
內容和立法成就
其篇目與基本內容,以北齊律為藍本,所謂「多采後齊之制」,其立法成就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篇章體例更加簡要
《開皇律》共計十二篇、五百條,其篇目是:名例律、衛禁律、職制律、戶婚律、廄庫律、擅興律、賊盜律、斗訟律、詐偽律、雜律、捕亡律、斷獄律。其中名例制罪名和量刑的通例;衛禁是保護皇帝和國家安全;職制是官員的設置、選任等方面內容;戶婚是關於戶籍、賦稅、家庭和婚姻的法律;廄庫是養護公、私牲畜的規定;擅興是擅權與興兵,保護皇帝對軍隊的絕對控制權;賊盜是指包括十惡在內的犯罪以及殺人罪;斗訟包含了鬥毆和訴訟;詐偽是關於對欺詐和偽造的律條;雜律是不適合其他篇目的內容;捕亡上有關追捕逃犯逃兵等方面的內容;斷獄是審訊、判決、執行和監獄方面的內容。
這種體例主要是仿照北齊律,但又對北齊律作了必要和合理的修改:
1. 將「禁衛律」改為「衛禁律」,「婚戶律」改為「戶婚律」,「違制律」改為「職制律」,「廄牧律」改為「廄庫律」,突出了法律調整和保護的對象;
2. 刪降「毀損律」,把「捕斷律」分為「捕亡」和「斷獄」二篇,並置於律典的最後部分,使程序法與實體法有所區別;
3. 按照封建統治的需要,對涉及實體法部分的篇目重新排序。
中國古代刑法典的篇目體例,經過從簡到繁、從繁到簡的發展過程,《開皇律》的十二篇體例標誌着這一過程的完成,顯示了中國古代立法技術的進步和成熟。這種十二篇的體例,後來被唐律所沿用。
刑罰簡明寬平
確立封建制五刑
隋朝的刑罰制度在整個中國刑罰制度發展史上可謂簡明寬平,具體表現在:
1. 與《新律》相比,刪去死罪八十一條,流罪一百五十四條,徒、杖罪一千餘條。比《北齊律》的條數又減少近一半;
2. 死刑種類只留斬、絞兩種,廢除了至北齊後期仍然存在的車裂(五馬分屍)、梟首(砍下頭懸掛在旗杆上示眾)等死刑種類;
3. 進一步廢除了前代的酷刑如宮刑(破壞生殖器)、鞭刑等,改以笞、杖、徒、流、死五刑為基本的刑罰手段;
4. 在繼承北朝刑罰體系的基礎上,對流刑的距離、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數額均作了減輕的規定。
隋朝在《開皇律》中首次正式確立了輕重有序、規範而完備的封建制五刑體系即笞、杖、徒、流、死,其中:死刑分斬、絞兩種;流刑自一千里至二千里分為三等,每等以五百里為差;徒刑自一年至三年分為五等,每等以半年為差;杖刑自六至一百分為五等,笞刑自十至五十分五等,每等均以十為差,民有枉屈得依次上訴至朝廷。
可見《開皇律》對百姓的壓迫,比前代有所減輕。這種刑罰體系與殘酷的奴隸制五刑相比是一種歷史性的進步,順應了中國古代刑罰從野蠻走向文明的發展趨勢。
封建制五刑自此時確立後直至明清,一直為後世歷代封建王朝所繼承,成為其法典中的一項基本制度。
創設「十惡」制度
《開皇律》改《北齊律》「重罪十條」為「十惡之條」,使之成為鎮壓被剝削者的法律依據。
「十惡」是指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十種最嚴重的犯罪行為。它直接危害封建皇權、違犯封建禮教,被視為是封建法律首要打擊的對象,因此被單獨列出,置於《名例律》「五刑」條之後;並規定「大逆、謀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斬,家口沒官」,「十惡」犯罪不得被赦免等等。由於十惡大罪直接危害到地主階級的統治和封建倫常觀念,所以,凡犯十惡和「故殺人獄成」者,「雖會赦,猶除名」。
「十惡」中的謀反、大逆、不道、不敬等罪名在秦漢時早已有之,但其構成要件、量刑標準卻不統一。南北朝時期,法律逐漸明確這些罪名的構成,並以最嚴厲的刑罰對其進行處罰。北齊律首次將其概稱為「重罪十條」。
《開皇律》采北齊之制,將其中的「反逆、大逆、叛、降」改為「謀反、謀大逆、謀叛」,強調將此類犯罪扼殺於謀劃階段;又增加了「不睦」一罪,使十種罪名定型化,並正式以「十惡」概稱。
自從《開皇律》創設「十惡」制度以後,歷代封建王朝均予以承襲,將其作為封建法典中的一項重要的核心內容,是有效維護封建統治的有力武器。
「十惡」制度從隋初確立到清末修訂《大清新刑律》時正式廢除,在中國歷史上存在了1300餘年之久,對中國封建社會的長期延續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維護特權
《開皇律》仍然維護貴族官僚的特權。《開皇律》設置了「議、減、贖、當」制度,為有罪的貴族、官僚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特權。
1. 「議」是指「八議」,即對親、故、賢、能、功、貴、勤、賓八種人犯罪,必須按特別審判程序認定,並依法減免處罰。
2. 「減」是對「八議」人員和七品以上官員犯罪,比照常人減一等處罰。
3. 「贖」是指九品以上官員犯罪,允許以銅贖罪,每等刑罰有固定的贖銅數額。
4. 「當」是「官當」,官員犯罪至徒刑、流刑者,可以「以官當徒」或「以官當流」,就是以官品折抵徒、流刑罰。
按規定,「犯私罪以官當徒者,五品以上,一官當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當徒一年;當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當流者,各加一等」。
《開皇律》的「議、減、贖、當」制度,是融匯了魏、晉的「八議」、南北朝的「官當」「聽贖」制度,再加上自己所創設的「例減」之制而成的。這些規定賦予貴族、官員更廣泛的法律特權,使之得以系統而穩定的司法保障;同時也使貴族、官員享有的法律特權固定化、法律化。
作用及地位
隋文帝下令制訂的《開皇律》,對後世律法影響深遠。
《開皇律》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它承襲了前朝法制長期發展的經驗,經過刪繁就簡、補充完善,使封建法典的編纂進一步系統化、規範化,為我國封建法律的定型作出了極為寶貴的貢獻。
《開皇律》上承漢律的源流,下開唐律的先河,其中所規定的各項基本制度均被唐律直接繼承,成為唐律的直接藍本,後來又為宋、明、清各朝所沿用,因此,隋朝的《開皇律》在中國法律制度發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歷史地位。但制定《開皇律》的根本目的是為了維護封建統治的需要和地主階級的利益,所以貴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特權。凡是在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等「八議」之科者和七品以上官吏,犯罪皆減一等;九品以上,聽以銅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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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開皇律》的基本內容,我愛歷史網,2020-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