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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克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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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
性別 男 |
劉克儁生於(1893年-?)[1]字卓吾[2]字卓吾,江西省安福縣人,中華民國法學家、政治人物。[1]
生平
劉克儁早年入北京大學法學院學習[3]。後來,劉克儁曾任德國慕尼克大學法學教授。
- 1928年,出任國民政府立法院立法委員。後來曾任考試院法規委員會委員。[1][4]
- 1929年12月,立法院長胡漢民擬具《民事調解條例草案原則》,經過政治會議審查後提交立法院。提案中的六項原則被增加至七項,送交立法院討論。立法院第43次會議議決之後,交付立法委員劉克儁、蔡瑄、羅鼎起草。
- 1930年1月11日,《民事調解法》16條通過,1月20日公佈,1931年1月1日施行。[5]
- 1930年,在捷克斯洛伐克的布拉格召開第十屆國際監獄大會,國民政府派劉克儁為代表參加。[6]
- 1930年12月6日,《民法》第四編親屬公佈;12月22日,《民法》第五編繼承公佈。立法院乃令立法委員林彬、羅鼎、劉克儁起草《人事程式法》。他們討論後認為,人事訴訟程式屬於民事訴訟程式的一部分,應作為《民事訴訟法》的一部分,故擬「人事訴訟程式」草案,作為《民事訴訟法》第五編第四章。立法院第129次會議通過了該章草案,1931年2月13日由國民政府公佈。[5]
- 1931年12月,國民政府令劉克儁、郗朝俊等人組織刑法委員會,修訂刑法(顧問為寶道、賴班亞)。
- 1934年修訂完畢,1935年7月1日施行。[7][8]
- 1934年4月,因《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程式各規定,有過於繁雜者,亦有尚嫌疏漏者,於訴訟人既多不便,而法院結案亦不免因之延滯……」,司法行政部擬定修正草案9編639條,呈請行政院轉諮立法院命議。立法院第三屆第55次會議初讀草案,決議交立法委員羅鼎、劉克儁、林彬、史尚寬、瞿會澤審查。
- 1934年7月,羅鼎等立法委員開始討論司法部所擬《修正民事訴訟法草案》。同年11月26日,完成《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共9編12章636條。立法院第二屆第85次會議通過,國民政府1935年2月1日公佈。此後,立法院又委託羅鼎等上述5位立法委員起草《民事訴訟法施行法》,該法於1935年5月10日公佈。依該法規定,《民事訴訟法》於1935年7月1日施行。[5]
- 1946年,劉克儁成為制憲國民大會代表。[9]
- 1948年7月14日,監察院同意中華民國總統提出之大法官江庸、燕樹棠、黃右昌、郗朝俊、張式彝、李伯申、胡伯岳、洪文瀾、張於潯、林彬、劉克儁、沈家彝十二人(未同意者有史尚寬等五人)。劉克儁被任命為司法院大法官。[10]
參考資料
- ↑ 1.0 1.1 1.2 裴艷,留學生與中國法學,南開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231頁
- ↑ Who's Who in China, 5th ed. Shanghai: The China Weekly Review. 1936.
- ↑ 羅章龍,椿園載記,東方出版社,1984年,第49頁
- ↑ 劉壽林等編,民國職官年表,中華書局,1995年
- ↑ 5.0 5.1 5.2 吳澤勇,動盪與發展:民國時期民事訴訟制度述略,現代法學2003年01期. [2013-06-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25).
- ↑ 王志亮,中國監獄學世紀嬗變與反思展望,現代法學2001年06期
- ↑ 梁根林、何慧新,二十世紀的中國刑法學(上),中外法學1999年02期[失效連結]
- ↑ 趙秉志、姚建龍,廢除死刑之門——未成年人不判死刑原則及其在中國的確立與延伸,河北法學2008年02期
- ↑ 國民大會實錄,南京:國民大會秘書處編,1946年
- ↑ 郭廷以,中華民國史事日誌,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