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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民族事務委員會是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 [2009]4號)精神設立的,掛內蒙古自治區宗教事務局、內蒙古自治區蒙古語文工作委員會牌子,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1]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職能。

(三)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的相關職責的職責和指導地方政府民族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責的職責。

(四)加強對民族宗教法律法規、民族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督促檢查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民族、宗教、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宗教工作重大事宜的調查研究,提出自治區有關民族、宗教、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建議;擬定自治區有關民族、宗教、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事務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民族政策、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監督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事宜,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要事項;參與協調自治區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

(三)負責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2] ;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參與協調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合作、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等有關工作。

(四)監督檢查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定自治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五)加強指導各級政府民族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的職責;承辦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聯繫少數民族自治旗,組織協調自治旗重大慶典活動。

(六)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研究、發展、搶救、保護、傳承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民族教育、翻譯、出版、報刊、廣播影視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八)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幫助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處理宗教事務的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九)研究區內外宗教現狀,負責宗教動態信息的匯總;負責組織宗教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合作;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以及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參與涉及民族事務、宗教對外宣傳工作。

(十)參與擬定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配合有關部門承辦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一)承辦八省區蒙古語文協作工作。

(十二)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內蒙古自治區民族事務委員會 相關視頻

宗教事務條例 宣傳短片
民族宗教宣傳片

參考文獻

  1.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職能,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2. 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品略圖書館 ,2018-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