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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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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交易
圖片來自technews

內線交易(insider trading),亦作內幕交易,是指:於獲悉未公開且後來證實足以影響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市價的消息後,進行交易,並有成比例的獲利發生的行為。即內線交易的要件在於:

  1. 獲悉未公開消息。
  2. 該消息有效影響有價證券市價。
  3. 交易後有與該消息成比例的獲利發生。

內線交易可以是完全合法的證券交易行為,[1]但是由於內線交易造成市場不公平,所以在多數情況之下,內線交易常被使用在違法的犯罪行為描述。雖然有經濟學家肯定內線交易對於資本市場的效率和流動性都有正面幫助,但是世界各國多半都把內線交易列為違法行為。

內線交易的優點

內線交易並非全然是違法的,甚至有些經濟學家堅持內線交易可以使尚未公開的資訊,以比較快的速度抵達市場,使得資本市場更有效率,例如:1976年的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米爾頓·弗里德曼。但由於買賣雙方的資訊不對稱會使市場失靈,因此近年來各國證券管理單位都致力於資訊的揭露。

資訊不對稱性與資訊揭露

200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阿克洛夫斯賓塞,以及約瑟夫·史迪格里茲所提出的不對稱資訊市場的一般理論,此理論在現今資本市場被迅速驗證。

資訊揭露

依新修正的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法》規定「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故並非台灣證券交易所建置的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布之重大訊息,即為內線交易之重大消息,必須符合前開法條所規定之要件者方屬之,其範圍未來應依主管機關所訂相關辦法據以認定。

違法的內線交易

違法的內線交易行為雖然普遍相信存在於股票市場,但是實際上受到起訴的案件相當多,但證明內線交易罪行有一定的困難,所以有地方擬設董事禁售期,為防萬一內線交易。

著名案例

美國案例

  • 2001年美國安隆案(恩隆案)。
  • 2001年11月19日,nVIDIA繪圖晶片公司,爆發4名現任員工,及1名離職員工,因涉及內線交易,被美國聯邦司法部起訴刑事罪名的重大案件。
  • 2008年5月,瑞士信貸銀行紐約分行一名高層人員內線交易罪名成立,被判十年徒刑。主審法官皮特森感慨表示,華爾街的專業人士似乎到今天都不明白在市場上作弊是嚴重犯罪。巴基斯坦裔的納西姆在瑞士信貸銀行設在曼哈頓的「全球能源集團」部門工作,他的辦公桌靠一部列印機,可以看到許多重要的潛在交易文件。他涉嫌在兩年期間向巴基斯坦一名金融主管洩漏九項交易的機密,包括納貝斯克集團去年2月以450億美元購併德州能源巨擘TXU的史上最大購併案,使那名巴基斯坦人獲得750萬美元以上不法利益。那九項交易案,瑞銀都經手。
  • 2009年10月16日,紐約的對沖基金帆船集團的創始人拉傑·拉賈拉特南被美國聯邦調查局以內幕交易罪逮捕。2011年10月13日,被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判11年監禁。
  • 2010年11月,在美國投顧公司工作的56歲台灣移民朱青創(Don Ching Trang Chu,音譯),因為涉及內線交易前天在美東遭到逮捕,隨後以100萬美元交保。
  • 2013年9月,高通公司一名全球業務運營前總裁華裔汪靜被控內線交易、洗錢、密謀、阻礙官方訴訟和嚴重的身份盜竊。涉嫌通過使用內部信息購買該公司及收購目標的股票獲得將近25萬美元的非法盈利。
  • 2013年11月,史蒂文·柯恩的對沖基金SAC資本公司被控內線交易,2013年11月4日同意支付18億美元與美國司法部和解,創美國內線交易處罰紀錄。
  • 2016年12月,兩名澳門人(熊日、熊戰)及一名中國男子(鄭博)被控利用入侵紐約多間律師行電腦系統所盜得的機密進行內幕交易,獲利400萬美元,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於2017年5月判三人及另一接濟被告需交出非法盈利、利息及罰款合共889萬美元。

中華民國

根據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下列各款之人,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受規範的人,稱之為「內部人」,其中包含:

  1. 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2. 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3. 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4. 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5. 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監會《證券法》第75條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尚未公開信息,為內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1. 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2. 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3. 公司分配股利[2]或者增資的計劃。
  4. 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5. 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6. 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7. 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8. 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30%。
  9.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10. 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11. 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12. 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13. 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14. 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15.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16.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17.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18.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參考文獻

  1. 內線交易,不該交給政府來處理!. [2016-11-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9-27). 
  2. 股利,stockfe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