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海港條例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保護海港條例》(英語:Protection of the Harbour Ordinance)旨在禁止在海港,即維多利亞港內進行填海工程的推定,以達致保護和保存海港的目的。2021/3/18研究修訂保護海港條例落實觀塘避風塘填海工程。
歷史介紹
1997年香港回歸前,《保護海港條例》由當時的民主派香港立法局議員、保護海港協會副主席陸恭蕙以私人草案形式提出,並於1997年6月臨回歸前獲立法局以大比數通過。
1999年,《保護海港(修訂)條例》[1]擴展《保護海港條例》內有關海港所涵蓋的地理範圍,將由中央海港擴大至整個維多利亞港。
不准在海港內進行填海工程的推定
(1) 海港須作為香港人的特別公有資產和天然財產而受到保護和保存,而為此目的,現設定一個不准許進行海港填海工程的推定。
(2) 所有公職人員和公共機構在行使任何歸屬他們的權力時,須顧及第(1)款所述的原則以作為指引。
過渡性條文
(1) 本條例不適用於任何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前已根據有關條例獲得授權進行的填海工程。
(2) 《1999年保護海港(修訂)條例》(1999年第75號)不適用於任何在該條例生效日期前已根據有關條例獲得授權進行的填海工程。
事件
中環灣仔繞道工程
保護海港協會於2003年首次引用《保護海港條例》[2]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挑戰中環灣仔繞道工程要大規模填海。法院於7月8日裁決城市規劃委員會敗訴,使灣仔填海計劃第2期的工程批准被迫取消,並且指出有關填海計劃必須附合3個條件測試:「有迫切性、具充分理由及有即時需要」(compelling, overriding and present need)、「沒有其他切實可行的選擇」(no viable alternative)及「對海港造成的損害減至最少」(minimum impairment to the Harbour)這三項測試準則,才可推翻不准許進行填海的推定。直至2005年,終審法院因應繞道工程合乎公眾利益,裁定政府勝訴,容許在維港範圍內的港島北岸填海。
啟德發展計劃
因應灣仔填海計劃第2期工程司法覆核結果,規劃署於2004年7月展開以「不填海」為原則的《啟德規劃檢討》,重新規劃啟德發展計劃。2006年年底,規劃署完成3輪公眾諮詢,擬備了初步發展大綱草圖,並且根據初步發展大綱草圖的建議,修訂了《啟德分區大綱草圖》,將計劃重新定位為「香港的歷史文化、綠茵、體育及旅遊中心」,規劃範圍由457公頃縮減至328公頃,發展區總人口修訂至86,500,總住宅單位為30,500個,提供800,000萬平方米辦公室樓面面積及85,400個就業機會。早前的《啟德(北部)分區計劃大綱圖》和《啟德(南部)分區計劃大綱圖》則合併為一份圖則。
參考文獻
- ↑ 1999年保護海港(修訂)條例草案 Template:Wayback,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法案.
- ↑ 保護海港例影響深遠. 《東方日報》. 2011年9月7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