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振東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余振東原為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行長,1993年至2001年間夥同其前任行長許超凡,許國俊等人貪污挪用巨額公款,總額達數十億元人民幣。余振東廣東出生,在開平上小學和中學,在開平當過信貸部的副部長和正部長,後來就升到副行長,行長。[1]
案件
2001年10月初,中國銀行在首次對全國計算機實現聯網監控時,發現賬目存在高達4.82億美元聯行資金的缺口,事發地點被鎖定在廣東開平。12日,銀行方面發現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前後三任行長許超凡、余振東、許國俊下落不明,隨即向有關部門報案。經公安機關的緊急偵查,發現涉嫌挪用巨資的這三任行長已潛逃到香港,隨後轉機到了加拿大、美國。
案情:三任行長聯合貪污挪用銀行資金,法院審理認定,早在余振東成為副行長之前的1992年,余就開始與「二許」合謀實施經濟犯罪。據了解,三人將大部分資金非法轉移到香港後,或購買房地產,或炒賣外匯、股票,或到賭場揮霍,或通過賭場洗錢,將贓款進一步轉移到海外。
引渡: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首次移交中方
案發後,余振東與「二許」於2001年10月12日經香港逃往加拿大、美國。監察部、公安部、審計署的辦案人員,成立了「10.12」專案組,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於10月15日開始對開平案立案偵查。2001年11月,公安部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發出紅色通緝令。
2002年12月,余振東在洛杉磯被美方執法人員拘押。2004年2月,余振東在美國拉斯維加斯聯邦法院受審,因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錢三項罪名被判處144個月監禁。根據余振東此前與美方達成的辯訴交易協議,美國政府把余振東遣送回中國以前,應從中國政府得到關於余振東在中國起訴和監禁的相應保證,即:假如余振東在中國被起訴的話,應當被判處不超過12年刑期的有期徒刑,並不得對余進行刑訊逼供和判處死刑。江門中院昨日宣布的對余處以有期徒刑的期限恰好是「12年」。
2004年4月16日,美方將余振東驅逐出境並押送至中國。這是第一個由美方正式押送移交中方的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
2004年4月17日,余振東被廣東檢方正式批捕。其案件由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余振東涉嫌貪污、挪用公款罪,於2005年1月3日移送江門市檢察院審查起訴。2005年8月16日,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余振東涉嫌貪污、挪用公款案。
在余振東之前先後擔任中國銀行開平支行行長的許超凡、許國俊也於2004年下半年先後在美國被捕。
中國開埠第一巨貪案、4.83億美元——開平案,爆發超過四年時間,直到主犯余振東2004年4月8日自美國遣返回中國之前,還沒有任何一人受到中國法律的任何懲除和制裁。
媒體
[尖端焦點]中國媒體《南方周末》在當期報道此事件時說「按照余振東貪污挪用的巨款,他被判10次死刑都綽綽有餘」。沒錯,這是按中國法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來審判余振東一案的必然結果。若按「中國金融第一案」4.83億美元來具體匡算和量刑,那麼中國56年來、幾乎所有的貪官都可能不存在死刑或被繩之以法了……
中國55年來的余振東一案,到2004年,不僅不能按中國法律慣例和遊戲規則來審判了,甚至連國際慣用的「終身監禁」也絕對不可能實施了,且竊走中國國家現金4.83億美元,也只能是12年以內的刑期。出現了與中國乃至全球各國司法、法律界「一系列」尖端、驚天動地、絕無僅有的歷史性重大衝突問題...
其他
中美執法合作靈活務實
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大要案偵查指揮中心副主任陳東做客正義網,就余振東被遣返細節及檢察機關追逃行動與網友交流。陳東說,余振東被押送回國,接受調查和法庭審判,對外逃貪官會起到一個重大的震懾作用。
對於此案的另兩位嫌疑人許超凡、許國俊,陳東說,他們「始終都在掌握之中」,「這個案子進一步處理的結果,還要看法庭審理的程序和結果,但是在執法層面上,中美之間始終都在進行着靈活務實的合作。如何更有利於兩國司法部門合作打擊腐敗犯罪,雙方具有高度的共識防腐。」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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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原中行廣東開平支行行長余振東被判12年,中國法院網,200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