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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式,是對具有宗教或傳統象徵意義的活動的總稱。儀式具有一定的時段、特定的場合,與個人或團體判斷有關;可以由個體、群體或團體組織主持和組織進行; 個體的社會身份轉變,如結婚,誕生[1],就職,畢業。
既可以在任意場合或可以面向公眾、私人場合或特定人群。儀式既可以僅限於特定團體,也可以限定於宗教或社會事務。如禮拜,節日。
史書記載
語本《詩·周頌·我將》:「儀式刑文王之典,日靖四方。」朱熹集傳:「儀、式、刑,皆法也。」
宋·蘇轍《皇太后答書》:「將儀式於文考,以教孝於諸侯。」
《三元里人民抗英鬥爭史料·南海縣誌·梁廷棟傳》:「士得位,當霖雨蒼生;不幸老死螢窗。亦當儀式州里。」
《三國志·魏志·張既傳》「令既之武都」裴松之注引晉魚豢《魏略》:「楚為人短小而大聲,自為吏,初不朝覲,被詔登階,不知儀式。」
唐·韓愈《南海神廟碑》:「水陸之品,狼藉籩豆;薦裸興俯,不中儀式。」
宋·歐陽修《歸田錄》卷二:「[劉岳]不暇講求三王之制度,苟取一時世俗所用吉凶儀式,略整齊之,固不足為後世法矣。」
沈從文《邊城》二十:「老道士披上那件藍麻布道袍,開始了喪事中繞棺儀式。」
漢·王粲《瑪瑙勒賦》:「御世嗣之駿服兮,表騄驥之儀式。」
《後漢書·律曆志中》:「及用《四分》,亦於建武,施於元和,訖於永元,七十餘年,然後儀式備立,司候有準。」
《隋書·律曆志中》:「逮於永平之末,乃復改行《四分》,七十餘年,儀式方備。」
內涵
在人類學研究視野和意義範疇內,儀式首先被限定在人類的「社會行為」這一基本表述之上,但人類學家們對儀式的界說則見仁見智。有人認為「那些包含着世俗的行為,其目的是為了國王和部落祈福的,人們稱作為儀式。」有人「將儀式視為基本的社會行為」。有人提出「儀式是純淨的行為,沒有意義或目的[2]。」
有人指出「儀式是關於重大性事務的形態,而不是人類社會勞動的平常形態。」在有的人看來,「儀式就像一場令人心曠神怡的遊戲」。有人認為「在儀式裡面,世界是活生生的,同時世界又是想象的……然而,它展演的卻是同一個世界。」利奇指出「在儀式的理解上,會出現最大程度上的差異。」儀式的意義如此廣泛,因此,套用某一定義對另一個族群的儀式行為進行解釋,可能就會產生重大的歧義。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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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開眼界了,為新生命誕生舉行的儀式,竟如此不同,搜狐,2019-04-07
- ↑ 幸福的生活是需要儀式感的,簡書,2016-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