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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紀念日
圖片來自台灣酷

和平紀念日,亦稱二二八紀念日,是中華民國國定紀念日之一,是紀念民國36年(1947年)2月28日爆發的二二八事件而於民國86年(1997年)設立的國定假日

沿革

二二八事件臺灣戰後時期首次大規模的社會事件,起因於1947年2月27日台北專賣局傅學通等六名緝私員在臺北市大稻埕天馬茶房法主真君廟對面)前查緝私菸時,毆打向他們求情的賣菸婦女林江邁,林江邁頭破血流,在場群眾憤慨包圍緝私員,緝私員對空鳴槍,卻打死另一名無辜的市民,是為緝菸血案

2月28日,民眾集結於行政長官公署請願,但公署衛兵卻無差別射殺請願民眾,造成多人死傷,使得民眾更加憤怒,加上長期以來國民黨軍軍紀惡劣、官員貪腐壟斷物資、濫印鈔票,掏空民生物資,導致惡性通貨膨脹,民眾早已憤恨不平,事件立刻演化成全臺的反抗政府事件。行政長官陳儀眼見事態嚴重,請蔣介石中國大陸調派軍隊前來肅清,最後演變為大肆屠殺,使得許多無辜的人死傷嚴重,許多罹難者是議員司法官文官教授律師醫師企業家藝術家等高級知識份子,從此便加深了台灣本省人外省人之間的矛盾,以及省籍、族群文化之間的隔閡。

戒嚴時期,二二八事件向來是執政的國民黨政府忌諱的話題,白色恐怖的氛圍也使得人民敢怒而不敢言,直到1980年代後期(解嚴初期),才逐漸有要求政府為二二八事件「平反」及「道歉」的聲音出現,並慢慢有提倡「轉型正義」的聲音。中華民國總統李登輝在1995年2月28日,代表政府首次為二二八事件向受難者家屬及全體國人道歉。[1] 同年3月23日,立法院制定《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和平紀念日」,為國定紀念日,不放假』,4月7日總統公布之。10月5日,中華民國內政部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增訂「和平紀念日」但不放假。[2]

1996年,台北市長陳水扁為紀念二二八事件,將台北新公園更名為「二二八和平紀念公園」。

1997年2月25日,立法院修正《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和平紀念日改成放假,同日總統公布,其立法理由是:『「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公佈、實行至今雖已有年餘,然為符合最初立法精神,正視歷史中政府曾犯的錯誤,在族群和解前提下,應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之「和平紀念日」改為國定放假日,用以省思、緬懷並共勉為國家之和平而努力。』 同年2月27日,內政部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和平紀念日」成為國定假日

2000年6月28日,立法院朝野協商,公務員自2001年1月1日起全面周休二日時,中國國民黨立法委員劉光華提出「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建議取消當時國父誕辰紀念日行憲紀念日、二二八紀念日放假[3]。但二二八紀念日後來維持放假。

民國95年(2006年)12月8日起《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規定,每年和平紀念日當天,全國各級政府機關(構)、學校、民間機構、團體都要降半旗,以示追悼。

公眾假期

台灣,和平紀念日當天放假一天,若與周六、日重疊則另外補假,但若與周休假期僅相隔一工作日者,該工作日則調為假期,並擇前一星期六補班補課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