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八和平紀念日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和平紀念日,亦稱二二八紀念日,是中華民國的國定紀念日之一,是紀念民國36年(1947年)2月28日爆發的二二八事件而於民國86年(1997年)設立的國定假日。
沿革
二二八事件是臺灣戰後時期首次大規模的社會事件,起因於1947年2月27日台北專賣局的傅學通等六名緝私員在臺北市大稻埕天馬茶房(法主真君廟對面)前查緝私菸時,毆打向他們求情的賣菸婦女林江邁,林江邁頭破血流,在場群眾憤慨包圍緝私員,緝私員對空鳴槍,卻打死另一名無辜的市民,是為緝菸血案。
2月28日,民眾集結於行政長官公署請願,但公署衛兵卻無差別射殺請願民眾,造成多人死傷,使得民眾更加憤怒,加上長期以來國民黨軍軍紀惡劣、官員貪腐、壟斷物資、濫印鈔票,掏空民生物資,導致惡性通貨膨脹,民眾早已憤恨不平,事件立刻演化成全臺的反抗政府事件。行政長官陳儀眼見事態嚴重,請蔣介石自中國大陸調派軍隊前來肅清,最後演變為大肆屠殺,使得許多無辜的人死傷嚴重,許多罹難者是議員、司法官、文官、教授、律師、醫師、企業家、藝術家等高級知識份子,從此便加深了台灣本省人和外省人之間的矛盾,以及省籍、族群及文化之間的隔閡。
在戒嚴時期,二二八事件向來是執政的國民黨政府忌諱的話題,白色恐怖的氛圍也使得人民敢怒而不敢言,直到1980年代後期(解嚴初期),才逐漸有要求政府為二二八事件「平反」及「道歉」的聲音出現,並慢慢有提倡「轉型正義」的聲音。中華民國總統李登輝在1995年2月28日,代表政府首次為二二八事件向受難者家屬及全體國人道歉。[1] 同年3月23日,立法院制定《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和平紀念日」,為國定紀念日,不放假』,4月7日總統公布之。10月5日,中華民國內政部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增訂「和平紀念日」但不放假。[2]
1996年,台北市長陳水扁為紀念二二八事件,將台北新公園更名為「二二八和平紀念公園」。
1997年2月25日,立法院修正《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和平紀念日改成放假,同日總統公布,其立法理由是:『「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公佈、實行至今雖已有年餘,然為符合最初立法精神,正視歷史中政府曾犯的錯誤,在族群和解前提下,應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之「和平紀念日」改為國定放假日,用以省思、緬懷並共勉為國家之和平而努力。』 同年2月27日,內政部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和平紀念日」成為國定假日。
2000年6月28日,立法院朝野協商,公務員自2001年1月1日起全面周休二日時,中國國民黨立法委員劉光華提出「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建議取消當時國父誕辰紀念日、行憲紀念日、二二八紀念日放假[3]。但二二八紀念日後來維持放假。
民國95年(2006年)12月8日起《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規定,每年和平紀念日當天,全國各級政府機關(構)、學校、民間機構、團體都要降半旗,以示追悼。
公眾假期
在台灣,和平紀念日當天放假一天,若與周六、日重疊則另外補假,但若與周休假期僅相隔一工作日者,該工作日則調為假期,並擇前一星期六補班補課
參考文獻
- ↑ 中華民國總統府:李總統登輝先生大事年表
- ↑ 國家圖書館政府公報資訊網: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 2條、第 3條
- ↑ 黃凱昕. 公務員自明年元旦起全面周休二日. 國立教育廣播電台. 2000-06-29 [2012-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