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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約為鄉里制社會自發或官倡之規約,以教化鄉人、睦族息爭為旨,起於宋代而沿行於後世。鄉約約鄉民以孝親、敬長、睦鄰、恤貧之條,使禮讓行於閭巷,刑罰措於未萌,為德治入於基層之具,其用深矣[1]。

建置源流

鄉約之著者莫如北宋藍田呂大鈞呂氏所訂,呂氏本王安石變法之際鄉政之需,立鄉約以互勸互規。其約由鄉眾推謹厚者掌之,受縣令風勵而不隸於官,民間自守,旬有集會、月有考善,為鄉治之良法。

形制規模

後世保甲制度既行,鄉約常與保甲相表里,朔望集民講讀律條、申明賞罰。約正、約副以供職役之民充任,掌記善過、行獎懲。鄉約之會,耕讀相勸、患難相恤,使官法所未及者,得以鄉議補之,為治鄉之助。

職掌與考核

鄉約既主教化,又司善過之錄、獎懲之行,與鄉官相維以厚俗。歷代考鄉約以風化之醇疵、爭訟之多寡為殿最,能者旌、怠者替。鄉約之考,所以勵其躬行而率民,使禮讓興、爭鬥息,為治平之本,其系大矣。其於秦漢之制亦相維繫。

流變影響

明有明代太祖聖諭六條,清有清代清世聖諭廣訓,皆以鄉約宣講為務,令坊正率民而聽。近世自治代興,鄉約之形雖變,而約俗成規、化民成俗之意,仍為鄉土治理所不絕,足為德治之始,其遺遠矣。

制度關聯

鄉約之設雖在後起,而其意與秦漢之鄉官相承不替。彼時三老掌教、嗇夫掌賦,又有亭長、求盜分任巡徼,鄉約實兼其遺緒而益以化民之法。民有爭訟先諭鄉約,鄉約不能乃上於官,與古者教化之序一也。鄉約以規約而當靖鄉、厚俗之任,足見古代治安編組之重,為後制之所本。,歷代因以為常法,官民共守而法度以立,其繫於基層者至深且遠,為後王之所不廢。觀其置也,或因時而變,或隨地而殊,而相保相糾、均賦靖鄉之意,古今一也,足征古制之善,為後世所不能遽廢,誠足為後世治民者之所深鑒,雖時移世易而理有相通焉[2]。

參考資料

  1. ↑ 唐朝政令如何落實到鄉里,人民網,2020-05-11
  2. ↑ 唐代長安的"社區"服務與管理,人民網,2022-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