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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是1882年10月中國清朝與朝鮮王朝在中國天津簽訂的一項通商條約,是宗主國對屬國的不平等條約。該條約共計八條,主要內容為中朝開放海禁,允許邊民在鴨綠江兩岸的柵門、義州和圖們江兩岸的琿春、會寧自由貿易,兩國互相派員駐通商口岸,中國在朝鮮享有領事裁判權、協定關稅權等特權。這個條約使中國和朝鮮建立了全面通商關係,也使兩國間的宗藩關係邁向實質化,大大加強了清政府對朝鮮的宗主權,同時,中國利用該條約在對朝貿易上獲得大量特權,展開了同日本在朝鮮的經濟競爭。1894年條約作廢。[1]

條約內容

朝鮮久列藩封,典禮所關,一切均有定製,毋庸更議。惟現在各國既由水路通商,自宜亟開海禁,令兩國商民一體,互相貿易,共沾利益。其邊界互市之例,亦因時量為變通。惟此次所訂水陸貿易章程,系中國優待屬邦之意,不在各與國一體均沾之列。 茲定各條如左:

第一條 嗣後由北洋大臣札派商務委員,前往駐紮朝鮮已開口岸,專為照料本國商民。該員與朝鮮官員往來,均屬平行,優待如禮。如遇有重大事件,未便與朝鮮官員擅自定議,則詳請北洋大臣咨照朝鮮國王,轉札其政府籌辦。朝鮮國王亦遣派大員,駐紮天津,並分派他員,至中國已開口岸,充當商務委員。該員與道、府、州、縣等地方官往來,亦以平禮相待。如遇有疑難事件,聽其由駐津大員詳請北、南洋大臣定奪。兩國商務委員應用經費,均歸自備,不得私索供億。若此等官員執意任性,辦事不合,則由北洋大臣與朝鮮國王彼此知會,立即撤回。

第二條 中國商民在朝鮮口岸,如自行控告,應歸中國商務委員審斷。此外財產罪犯等案,如朝鮮人民為原告,中國人民為被告,則應由中國商務委員追拿審斷。如中國人民為原告,朝鮮人民為被告,則應由朝鮮官員將被告罪犯交出,會同中國商務委員按律審斷。至朝鮮商民在中國已開口岸所有一切財產罪犯等案,無論被告、原告為何國人民,悉由中國地方官按律審斷,並知照朝鮮委員備案。如所斷案件朝鮮人民未服,許由該國商務委員稟請大憲復訊,以昭平允。凡朝鮮人民在其本國至中國商務委員處,或在中國至各地方官處,控告中國人民各邑衙役人等,不得私索絲毫規費,違者査出,將該管官從嚴懲辦。若兩國人民或在本國,或在彼此通商口岸,有犯本國律禁,私逃在彼此地界者,各地方官一經彼此商務委員知照,即設法拿交就近商務委員,押歸本國懲辦,惟於途中止可拘禁,不得凌虐。

第三條 兩國商船聽其駛入彼此通商口岸交易,所有卸載貨物與一切海關納稅則例,悉照兩國已定章程辦理。倘在彼此海濱遭風擱淺,可隨處收泊,購買食物,修理船隻,一切經費均歸船主自備,地方官第妥為照料。如船隻破壞,地方官當設法救護,將船內客商、水手人等,送交就近口岸彼此商務委員,轉送回國,可省前此互相護送之費。若兩國商船於遭風觸損需修外,潛往未開口岸貿易者,査拿船貨入官。惟朝鮮平安、黃海道與山東、奉天等省濱海地方,聽兩國漁船往來捕魚,並就岸購買食物、甜水,不得私以貨物貿易,違者船貨入官。其於所在地方有犯法等事,即由該地方官拿交就近商務委員,按第二條懲辦。至彼此漁船應徵魚稅,俟遵行兩年後,再行會議酌定。(査山東漁戶因海濱之魚為輪船驚至對岸每年走私至朝鮮黃海道大小青島捕魚者歲以千計)

第四條 兩國商民前往彼此已開口岸貿易,如安分守法,准其租地、賃房建屋。所有土產與非干例禁之貨,均許交易。 除進出貨物應納貨稅、船鈔悉照彼此海關通行章程完納外,其有欲將土貨由此口運往彼口者,於已納出口稅外,仍於進口時驗單,完納出口稅之半。朝鮮商民除在北京例准交易,與中國商民准入朝鮮楊花津、漢城開設行棧外,不准將各色貨物運入內地,坐肆售賣。如兩國商民欲入內地,採辦土貨,應稟請彼此商務委員與地方官會銜,給與執照,填明採辦處所,車馬、船隻聽該商自雇,仍照納沿途應完厘稅。如有彼此入內地遊歷者,應稟請商務委員與地方官會銜,給予執照,然後前往。其於沿途地方有犯法等事,統由地方官押交就近通商口岸,照第二條懲辦,途中止可拘禁,不得凌虐。

第五條 向來兩國邊界如義州、會寧、慶源等處,例有互市,統由官員主持,每多窒礙。茲定於鴨綠江對岸柵門與義州二處,又圖們江對岸琿春與會寧二處,聽邊民隨時往來交易。兩國第於彼此開市之處,設立關卡,稽察匪類,徵收稅課。其所徵稅則,無論出入口貨(除紅參外),概行值百抽五。從前館宇、餼廩芻糧、迎送等費,悉予罷除。至邊民錢財罪犯等案,仍由彼此地方官按照定律辦理。其一切詳細章程,應俟北洋大臣與朝鮮國王派員至該處踏勘會商,稟請奏定。

第六條 兩國商民無論在何處口岸與邊界地方,均不准將洋藥、土藥與製成軍器販運售賣。違者査出,分別嚴加處治。至紅參一項,例准朝鮮商民帶入中國地界,應納稅則,按價值百抽十五。其有中國商民將紅參私運出朝鮮地界,未經政府特允者,査出將貨入官。

第七條 兩國驛道向由柵門陸路往來,所由供億,極為煩費。現在海禁已開,自應就便聽由海道來往。 惟朝鮮現無兵商輪船,可由朝鮮國王商請北洋大臣,暫派商局輪船,每月定期往返一次,由朝鮮政府協貼船費若干。此外中國兵船往朝鮮海濱遊歷,並駛泊各處港口,以資捍衛,地方官所有供應一切豁除。至購辦糧物經費,均由兵船自備,該兵船自管駕官以下,與朝鮮地方官俱屬平行,優禮相待。水手上岸,由兵船官員嚴加約束,不得稍有騷擾滋事。

第八條 此次所定貿易章程,姑從簡約,兩國官民均須就已載者一體恪遵。以後有須增損之處,應隨時由北洋大臣與朝鮮國王咨商妥善,請旨定奪施行。 光緒八年八月 中國二品銜津海關道周馥 二品銜候選道馬建忠 朝鮮國陳奏正使趙寧夏 陳奏副使金宏集 問議官魚允中[2]

意義

《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是中國和朝鮮締結的第一個通商條約,正如前文所述,雖然它嚴格意義上來說不是「條約」,但拋開當時中朝兩國的名分,也可以近似看做一份條約。《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可以一言以蔽之為「新瓶裝舊酒」,或者用一句洋務派的術語叫「中體西用」,即用近代西方條約的形式,來鞏固強化中朝兩國傳統的宗藩關係。所以,該條約的簽訂可以說是清廷將其控制和干涉朝鮮合法化、正式化之舉,也是清末轉變對朝政策、使宗藩關係實質化的重要體現。這個條約是宗主國對屬國簽訂的徹頭徹尾的不平等條約。 該條約的意義和作用首先體在經濟方面,這本來就是以通商條約,該條約的簽訂標誌着中朝間結束了傳統的以朝貢貿易為主的經貿關係,建立了海陸全面通商關係。中國在這個條約中獲得了領事裁判權、內地採辦權、低關稅率、漢城開棧、朝鮮沿岸漁權及沿海航運巡視權等一系列特權。由於當時西方國家在朝鮮享有片面最惠國待遇,因此清朝巧妙地在條約中加入了「惟此次所訂水陸貿易章程,系中國優待屬邦之意,不在各與國一體均沾之列」,使自己頓時在朝鮮占據優勢地位。《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帶有對日本很強的針對性,朝鮮提議的目的本來就是請中國「奪倭商之利」,而中國也急於阻止日本在朝鮮的擴張,因此在談判過程中大量提及「日人」,似乎將「日人」當做經貿上的假想敵。甚至《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可以說是與1個多月前朝日《濟物浦條約》相應訂立的,是清朝牽制日本對朝擴張的手段之一。此後清政府又與朝鮮簽訂了《仁川華商租界章程》、《中江通商章程》、《吉林貿易章程》等條約,在朝鮮取得了包括仁川、元山等處的租界在內的更多的權益,獲得了更多特權。中國商人則自此以後大量湧入朝鮮,並利用這些特權與日本商人在朝鮮半島展開激烈競爭,在1890年代後一度在貿易方面搶占日本上風。 《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在政治上的意義則甚於經濟,最主要的就體現在序言中的特別聲明「惟此次所訂水陸貿易章程,系中國優待屬邦之意,不在各與國一體均沾之列」,這句話不僅包含了杜絕西方國家利用最惠國待遇「一體均沾」的意圖,更明確了朝鮮是中國屬邦的事實,實現了清朝自朝鮮開港以來在朝鮮對外條約中加入「屬國條款」的夙願,成為中朝宗藩關係的法律依據。條約中也明文規定朝鮮國王與清朝北洋大臣平級,因此它無論在名義上還是實際上都是一個不平等條約。總而言之,清朝利用這個條約大大強化了對朝鮮的宗主權,朝鮮也成為了中國名副其實的屬國。

後續

但是,清朝的如意算盤終究還是落空,而朝鮮代表魚允中所擔憂的「各國援例」也成為現實。當時英國和德國本已在1882年5月《朝美修好通商條約》簽訂後就依樣畫葫蘆,與朝鮮相繼締結了類似的通商條約。但《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訂立後,他們不滿中國在朝鮮獨占了如此多的特權,所以拒絕批准業已締結的朝英、朝德條約,尋求締結新條約以攫取更多特權。正好朝鮮統治者及開化黨人也欲擺脫清朝的干涉與控制,所以英、德兩國就利用這一心理,對朝鮮展開工作,在朴泳孝使團訪日時就達成了修訂新約的共識。1年後的1883年10月,英國和德國使臣巴夏禮和擦貝一起來朝鮮修約,當他們提出低關稅等一系列特權時,朝鮮外衙門官員面有難色,反對修約。但掌握實權的朝鮮王妃閔妃卻主張同意英、德的要求,她說:「以理言之,彼聽我願,我不可不從彼幾條之願;以事言之,英、德使若不定約而退去,是使清國人拍掌大喜,必尤驕陵,其利害如彼,而若……徒爭七五之輕(指7.5%的低關稅率),則英使豈不以為朝鮮人無知妄貪乎?」 因此朝鮮方面很快改變態度,同英國和德國修訂了新的通商條約。 在新的《朝英修好通商條約》和《朝德修好通商條約》中,除了領事裁判權、最惠國待遇、設立租界等特權以外,不僅確立了出口稅5%和進口稅7.5%的低關稅率,還開放了《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中由清朝壟斷的漢城楊花津及內地通商權。此前日本在1883年7月與朝鮮新定《朝日通商章程》,規定了日本貨物進口稅5%、紡織品8%及朝鮮貨物出口稅5—10%的低關稅率,並確認了日本的最惠國待遇。於是,日本、美國等列強就繞開了《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通過最惠國待遇攫取了《朝英修好通商條約》中的特權。而清朝的李鴻章得知朝鮮修約的消息後,並不重視通商特權的修正,只關心這些條約是否像《江華條約》那樣公開否認中朝宗藩關係,由於沒出現公開否認的情況,所以就聽任朝鮮修約。 因此,《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中所規定的中方特權還是被列強瓜分殆盡了,僅在明文規定宗藩關係的條文上保住了宗主國的面子;而朝鮮為牽制清朝而與英、德修約,也付出了很大的利益代價。 1894年,甲午中日戰爭爆發,日本控制了朝鮮政府,並強迫其與清朝斷交,廢除《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1894年7月25日(陰曆六月二十三日),朝鮮督辦交涉通商事務趙秉稷知照清廷駐朝官員唐紹儀,宣布《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及《中江通商章程》、《吉林貿易章程》作廢。 1899年9月,中國和大韓帝國恢復邦交,以平等的《中韓通商條約》取代《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從此中國和朝鮮半島首次建立了平等外交關係,《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所代表的實質化的中朝宗藩關係也成為了歷史。

評價

《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在當時便引起了許多朝鮮人的不滿,比如作為開化黨的尹致昊在日記中寫道:「是日,郵便報知新聞載韓清通商條約(即《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其大意待他記,大體我君與北洋大臣同等,而全以屬藩言之,不勝傷心也。」 到了現代,史學界一般認為《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是一個清廷強加給朝鮮的不平等條約,因此多有批判。如朝鮮學者稱「又一個不平等條約在天津締結了」,「隨着清日兩國勢力的不斷滲透和歐美資本主義列強的爭相侵略,封建朝鮮的政治經濟危機進一步加深了」。 韓國歷史學家姜萬吉指出,壬午兵變後,清政府「更加深入地干涉了朝鮮的外交和內政,並與朝鮮簽訂《朝中商民水陸貿易章程》等貿易條約,在經濟的侵略方面,走在了日本的前面」。 甚至還有美國學者稱:「這些章程甚至一點都沒有經由朝鮮國王同意的跡象」。 也有韓國學者對朝鮮王朝一方進行反思,認為當時的朝鮮官員「還缺乏近代意義的民族自覺」,同意將「屬邦關係」以條約形式固定下來,以致陷於被動。 該條約的不平等性及對朝鮮主權和尊嚴的損害固然是一方面,但也應注意到這個條約本身就是朝鮮提議的,甚至朝鮮主動稱「既行通商駐使,則可妥議章程,而惟仰上國之裁定耳」 ,因此《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不能完全說是強加的條約,而其不平等性也是由於宗藩關係等歷史原因所致。而且擔當朝鮮一方代表的魚允中並非對清朝百依百順,在談判過程中盡力彰顯自主性,維護朝鮮利益,並使清朝在某些方面做出妥協,在雙方無異議後才簽字的。而且這個條約對日本的擴張也有牽製作用,所以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對朝鮮來說並非全是消極的。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