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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業協會財務會計專業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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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業協會財務會計專業委員會9月16日下午,中國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中銀協」)財務會計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財委會」)第三屆二次全體會議在京召開。中國銀保監會財務會計部主任郭武平,中銀協黨委書記、專職副會長邢煒,中銀協黨委副書記、秘書長劉峰,中銀協第一副秘書[1]長楊洸,中銀協財務總監、財委會辦公室主任、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諮詢委員會諮詢委員艾亞萍,中國銀保監會財務會計部償付能力制度處處長司振強、會計監管處處長程軼,成員單位財會部門主要負責人、常委委員等領導及嘉賓出席會議。會議分為兩個部分,分別由劉峰秘書長和楊洸第一副秘書長主持。財委會152家成員單位,270餘名代表通過線上、線下方式參加會議。

郭武平主任從銀行業財務會計工作如何體現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銀行業財務會計工作如何更好貫徹中國特色金融發展之路、銀行財務會計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三個方面分享了觀點。一是銀行業資產規模占金融市場整體規模近90%,做好銀行業財會工作,充分發揮配置資源職能,真實、完整、準確反映表內、表外全部經濟事項意義重大。二是銀行業肩負國家信用,要加強財會監督,將財會監督與政治監督、審計監督相互貫通,走好中國特色金融發展之路。三是銀行作為經營管理風險的特殊機構,其財會工作應更加充分體現謹慎性、及時性原則,注重清廉金融文化建設。郭主任希望財委會在加強行業間橫向交流、針對行業財會實務開展專題研究、強化財會人員教育培訓等方面發揮更大作用,不斷強化協會平台與監管工作的聯動協同。

中銀協黨委書記、專職副會長邢煒講話

邢煒專職副會長發表了題為「踔厲奮發,主動作為,推動『十四五』銀行業財會工作高質量發展」的講話。他結合當前經濟形勢分析了銀行業財會工作面臨的任務和挑戰,包括經濟社會的發展迫切需要高質量的會計信息,經營環境錯綜複雜使銀行業面臨着持續的資產質量管控壓力,加快銀行業財會工作數字化轉型[2]對提高綜合財務管控能力具有重要作用。邢會長對銀行業財會工作如何應對新要求、新挑戰提出三點建議:一是堅守合規底線,有效履行真實、公允、客觀的銀行財會工作職能;二是更好防範金融風險,護航經濟健康平穩發展;三是以數字化轉型為契機,推動銀行財會職能拓展升級。邢會長肯定了過去一年財委會取得的各項成績,希望財委會繼續發揮好協同優勢,在強化政策協調、提升服務質效,加強行業共性、熱點問題研究等方面主動作為,推動「十四五」時期銀行業有效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

中國銀行業協會財務會計專業委員會工作規則(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中國銀行業協會財務會計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財會委員會)的工作職責,保障其及時、有效地開展各項工作,根據《銀行業協會工作指引》和《中國銀行業協會章程》,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財會委員會是中國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領導下的專業工作委員會,依照協會章程和本規則開展工作。

第三條 財會委員會的宗旨是維護銀行業財務會計合法權益,探索和分享銀行業財務會計最佳實踐,提高銀行業財務會計信息質量,提升銀行業財務會計管理水平。

第四條 財會委員會的工作原則是交流、協調、合作、共享。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財會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搭建銀行業財務會計業務交流平台,推動交流、促進合作。

(二)組織開展銀行業財務會計研究,代表銀行業參與國際國內相關財務會計準則的研討和修訂。

(三)推動研究解決銀行業財務會計工作中的難點和共性問題,交流相關經驗和做法,探索銀行業最佳實踐。

(四)開展銀行業預算管理、資源配置和績效考核的業務交流,發揮管理會計對提升銀行價值的積極作用。

(五)交流銀行業財務會計信息化系統建設理念和經驗,推動提升銀行財務會計信息化、標準化水平。

(六)代表銀行業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財稅政策訴求和建議,積極爭取有利於銀行業長期穩健發展的財稅政策。

(七)代表銀行業向監管部門提出涉及財務會計規則與銀行監管政策協調的意見和建議。

(八)開展銀行業財務會計工作宣傳,提出對銀行業財務會計焦點、熱點問題的觀點,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九)組織實施銀行業財務會計業務培訓,提高銀行業會計從業人員素質。

(十)完成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成員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協會的會員單位均可申請加入財會委員會。

第七條 協會的會員單位經申請,承諾遵守本規則並指定代表部門,即可成為財會委員會成員單位。

第八條 成員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提出全體會議議案的建議權;

(三)對財會委員會的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參與財會委員會資源和工作成果的共享;

(五)成員單位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成員單位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財會委員會工作規則和其他規範性文件;

(二)執行全體會議及常務委員會決議;

(三)自覺維護財會委員會合法權益及聲譽;

(四)關心支持財會委員會工作,積極參加各項活動,並提供必要的資源支持;

(五)成員單位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各成員單位應指定一名負責財會工作的部門負責人作為成員代表,代表成員單位參加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會。

第四章 全體會議

第十一條 財會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成員會議(以下簡稱全體會議),由財會委員會全體成員單位組成。

第十二條 全體會議行使以下職責:

(一)審定、修訂財會委員會的各項基本規章制度;

(二)選舉財會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成員單位(以下簡稱「常委單位」);

(三)審議財會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四)審議需由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經財會委員會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全體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召開全體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七日前通知全體成員單位。全體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政府相關部門列席。

第十五條 全體會議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方能召開。全體會議的議題由常委單位、成員單位提出,經主任或常務副主任審定。

第十六條 全體會議決議實行表決制,每一成員單位一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採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成員單位代表因故不能到會,可委託代理人參加,代理人應具有獨立代表成員單位意見的完全授權。

第十七條 全體會議決議需到會成員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進行的表決適用同樣原則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