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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足部反射區健康法研究會專家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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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足部反射區健康法研究會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是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主管的全國性社會團體—中國足部反射區健康法研究會(以下簡稱中國足健會)牽頭組建和管理,對全國中醫反射療法、足部反射區健康法工作進行研究、指導、諮詢和服務的專家組織,同時也是指導本行業技術人員教育與培訓、評估與選拔工作的專家組織,旨在推動我國中醫反射療法技術規範化建設、技師隊伍建設和技術服務能力建設,從而實現中國足健會「為研究與推廣足部反射區健康法,為提高中華民族的身體素質,造福人類而做出貢獻」之宗旨,進而助推中醫反射療法轉型升級為國家新時期大健康產業及更好地服務廣大人民群眾而努力。

中國足部反射區健康法研究會專家委員會章程(節選)

(第三屆專家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足部反射區健康法研究會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是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主管的全國性社會團體[1]—中國足部反射區健康法研究會(以下簡稱中國足健會)牽頭組建和管理,對全國中醫反射療法、足部反射區健康法工作進行研究、指導、諮詢和服務的專家組織,同時也是指導本行業技術人員教育與培訓、評估與選拔工作的專家組織,旨在推動我國中醫反射療法技術規範化建設、技師隊伍建設和技術服務能力建設,從而實現中國足健會「為研究與推廣足部反射區健康法,為提高中華民族的身體素質,造福人類而做出貢獻」之宗旨,進而助推中醫反射療法轉型升級為國家新時期大健康產業及更好地服務廣大人民群眾而努力。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

第二條 專家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三名,常務委員和委員若干名,其中常務委員人數不超過全體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三條 專家委員會實行主任委員負責制,在主任委員的領導下開展相關工作。專家委員會獨立制訂並實施年度工作計劃,接受中國足健會布置的工作任務。

第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專家委員會可設立顧問委員會,聘請顧問委員。顧問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協助專家委員會研究專業發展的方向和學術技術的建設重點。

第五條 根據工作需要,專家委員會可臨時組建專項工作組,承辦專項事務。該專項事務完成後專項工作組解散。

第六條 專家委員會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五年,委員可以連聘連任。

全體委員、常務委員、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由本會換屆領導小組提名,經中國足健會理事會議選舉通過,組成專家委員會。經選舉未通過的符合條件的被提名者,成為專家委員會候補委員,按其得票數排序。

專家委員會屆中因故須補充委員時,在候補委員中按排序依次遞補。

第七條 接受聘任的委員,由中國足健會頒發聘書。

第八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的申請條件。

(一)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系本會會員,按時繳納會員會費。

2.取得「反射學專家」稱號。

3.年齡70周歲以下(70周歲以上符合條件者可聘為顧問委員)。

4.承諾保證必要的工作時間和精力投入專家委員會的工作。

5.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2]和創新精神,勝任中醫反射療法相關的教學、研究和技術服務工作。

(二)還須具備以下任意兩項任職條件:

1.具有醫藥、健康、保健養生、預防、治未病等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

2.每年在本會學術年會、徵文等活動中發表不少於2篇研究報告、技術報告或

優秀技術日誌。

3.系中醫反射療法推廣普及工作站一類站或反射學研究院分院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4.系中醫反射療法技術能力五星級機構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5.取得中醫反射療法競技水平比賽二等獎(含)以上者。

6.系中醫反射療法及相關領域省部級科技進步獎的主要完成者、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獲得者。

第九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如因工作需要擔任其它組織的專家委員,需事前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十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的解聘。

專家委員會委員須履行基本的責任與義務,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具備本會會員資格超過1年的。

(二)無故不參加專家委員會全體會議的。

(三)連續兩次不參加專家委員會全體會議的。

(四)未經批准擅自擔任其它組織的專家委員的;

(五)無故不接受本會交給的學術技術、教育培訓等任務。

(六)違反組織紀律性,行為有損本會及專家委員會的榮譽與形象的;

(七)未完成本會交付的任務,或在任務過程中造成重大危害的。

解聘由專家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

第三章 會議和議事制度

第十一條 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專家委員會全體會議,部署總結業務工作、討論決定重要事項。

專家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的重大事項及相關文件,由全體委員審查表決(包括會議審查、函審兩種形式),經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方可批准,報送中國足健會備案後,可公開發布。

重要事項及相關文件徵求意見,可以會議、函件、電子郵件、電話等多種方式實施,委員在收到相關工作信息後須及時處理,做出回復。

第十二條 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主任委員辦公會議和常務委員會議,可採取視頻會議、電話會議等多種方式,研究處理相關工作及事務。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