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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晶體學會是中國晶體學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公益性社會團體[1],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 中國晶體學會是我國發展晶體科學技術的重要社會力量。

機構簡介

中國晶體學會前身為國際晶體學聯合會中國委員會,1978年以該名義加入國際晶體學聯合會(International Union of Crystallography,IUCr)。 1984年唐有祺院士當選為該會第十三屆執行委員,1987年又當選為該會第十四屆副主席。1999~2005年中國科協書記張澤院士任執行委員會委員。學會於1986年在北京組織了首屆小分子結構國際學術會議,1988年在天津組織了晶體學暑期國際訓練班,1993年在北京成功舉辦了國際晶體學聯合會第十六屆學術大會與會員代表大會,加強了國際晶體學界對我國晶體學領域的了解,擴大了國際影響。 1993年3月30日經國家科委批准成立中國晶體學會,4月9日經中國科學技術協會致民政部准予登記,8月19日經民政部批准登記、註冊,學會成立。首屆理事長為唐有祺。會址設在北京大學。學會目前為第六屆理事會。歷屆理事長為:唐有祺、閔乃本、饒子和、林建華、高松。

學會的領導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每4年改選1次,由全國會員代表選舉產生。 現為第六屆理事會,由90名理事組成,理事長為蘇曉東。目前在冊會員1890人。 常務理事會下設生物大分子、小分子、粉末衍射、晶體生長與材料表徵、電子顯微學、藥物晶體學、極端條件晶體材料等7個專業委員會和晶體學教育與普及工作委員會。監事會為第一屆,由5名理事組成,監事長為麥振洪。學會黨委為第一屆,由9名黨委成員組成,書記為孫俊良,副書記為蘇成勇。

中國晶體學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中國晶體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是Chinese Crystallographic Society,縮寫是CCrS。

第二條 本會是由晶體學工作單位與晶體學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中國科協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循「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團結、組織中國晶體學工作者積極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加強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緊密團結凝聚科學技術工作者在黨的周圍,以促進晶體學的繁榮發展,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 本會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第五條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充分發揮晶體學學科交叉滲透的特點,積極組織國內外各項學術活動,進行廣泛的學術交流,在學術活動中特別重視新發現、新發明、新觀點與新理論,不斷促進我國晶體學水平的發展與提高。

(二)弘揚科學精神,普及晶體學及其相關學科科學知識,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與晶體學有關的學術刊物、專着及叢書,積極宣傳、介紹、推廣晶體學有關的計算機軟件、儀器、設備等。

(三)對國家的科學、技術、教育、政策中涉及有關晶體學及相關內容的問題,積極提供諮詢、建議,發揮本會作為國家科技政策的參謀、助手作用。

(四)依法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促進學科發展。

(五)舉辦有關晶體學培訓,開展晶體學相關領域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向上級組織機構培養和舉薦各類高級晶體學相關領域的人才。

(六)按照規定經批准對有突出貢獻的晶體學工作者實行表彰、獎勵;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參與並承擔技術標準制定、成果鑑定、技術評價和認證等工作。

(七)接受委託開展晶體學科學技術方面的論證、諮詢服務、項目評估和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等。

(八)促進晶體學相關領域的科學技術成果轉化,促進產學研相結合。組織本會會員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為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全面提升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作貢獻。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包括學生會員、普通會員、榮譽會員、港澳台地區會員和外籍會員。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本會入會條件的,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九條 各類會員條件:

(一)學生會員: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註冊在讀碩士生和博士生;

(二)普通會員:從事晶體學教學、研究及其應用,具有助研、講師、工程師及同等技術職稱以上者;取得晶體學科或相關學科碩士學位及碩士學位以上者;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從事晶體相關研究、教學、生產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在科研、教學、生產上取得一定成就者;熱心晶體學發展,有一定專業知識,積極支持本會發展的管理人員;

(三)榮譽會員:為我國晶體學的發展或學會作出特殊貢獻的人士;

(四)港澳台地區會員:在學術上有一定成就,願意與本會交流和合作的我國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專家、學者;

(五)外籍會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對我國友好,並願意與本會交流和合作的外籍家、學者;

(六)單位會員:與晶體學科或晶體學專業相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願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設計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其中外籍會員須經本會兩名會員介紹;

(二)學生會員和普通會員由理事會授權的學會秘書處審核通過;

榮譽會員、港澳台地區會員、外籍會員和單位會員由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其中港澳台地區會員、外籍會員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普通會員、學生會員、單位會員: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榮譽會員:

1、參加本會的活動;

2、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3、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4、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三)港澳台地區會員、外籍會員:

1、優惠獲得本會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

2、應邀參加本會在國內主辦的學術會議並獲得相關的其他服務;

3、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為本會的發展獻策出力;

(七)聯絡方式更改時及時通知本會。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通知本會。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