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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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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China Association for Promoting International Economic & Technical Cooperation),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所屬的在國家民政部正式登記的全國性一級學會。

學會簡介

學會會長

學會成立於1992年,歷任理事長為董玉昌、王選、倪光南、鄭樹山,現任理事長由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國家公務員局原副局長楊春光擔任。

名譽會長為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黨組成員司馬義·鐵力瓦爾地。

成員構成

理事會成員包括國務院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中國社科院和北京大學[1]、清華大學等高等學府的着名專家、學者;中石化、中海航、光大興隴信託、中國慶華集團、中國華勇集團、億利資源、中國華融、中核建集團、中車集團、安邦集團、清華控股、物美集團、中國扶貧開發總公司、中國郵政保險集團等企業代表。

學會內設機構

學會理事長、秘書長辦公室、學會科技推進辦公室、學會資本融通與產業發展辦公室、學會智庫高地建設辦公室、學會海外拓展工作辦公室、學會扶貧助殘工作辦公室、學會會員服務辦公室、學會外聯發展辦公室、學會環境治理與生態修復辦公室、學會社會醫療與養老康復辦公室、學會軍民融合發展辦公室、學會城市功能建設提升辦公室、學會黨的歷史與革命傳統弘揚光大辦公室、學會黨委(黨支部)與紀委辦公室、學會監察室、學會財務室等,附設部分分支機構(委員會)。

學會的宗旨

學習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2]理論,學習貫徹習近平關於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重要指導思想和重要執政理念,認真踐行「四個全面」的戰略布局和「五大發展理念」,堅持「四個自信」,落實黨的群眾路線,遵守國家政策法規,堅持「三嚴三實」,重在「兩學一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倡導「進取、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以促進中國與世界融通、技術與經濟融通、資源與資本融通、財富與才智融通為己任,積極促進政府部門、學術界、企業界在經貿技術領域的協作,促成國際金融界、科技界、企業界來華投資合作,為實現「兩個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充分發揮職能作用。

理事成員

學會第五屆理事會由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國家公務員局原副局長(副部級)楊春光擔任理事長。理事會成員包括國務院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中國社科院和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等高等學府的着名專家、學者;中石化、中海航、光大興隴信託、中國慶華集團、中國華勇集團、億利資源、中國華融、中核建集團、中車集團、安邦集團、清華控股、物美集團、中國扶貧開發總公司、中國郵政保險集團等企業代表。

業務範圍

(一)組織與提供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信息與諮詢服務;

(二)組織與支持會員開展國際經濟技術合作理論研討與投資項目洽談;

(三)組織與支持會員開展國際經濟技術學術交流與合作研究;

(四)宣傳與普及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的經濟、技術、法律與業務知識;

(五)組織編輯出版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科學及其相關學科的信息類、學術類、應用類書刊;

(六)促進與開展對會員的繼續教育與技術培訓;

(七)維護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的單位和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八)表彰本會會員中優秀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的單位和工作者,評審優秀論着和成果;

(九)組織與開展其它與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有關的各項社會活動。

組織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以下簡稱「本團體」)。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我國從事促進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的專業工作者、理論工作者和相關單位自願結成的聯合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學習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學習貫徹習近平關於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重要指導思想和重要執政理念,認真踐行「四個全面」的戰略布局和「五大發展理念」,堅持「四個自信」,落實黨的群眾路線,遵守國家政策法規,堅持「三嚴三實」,重在「兩學一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倡導「進取、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以促進中國與世界融通、技術與經濟融通、資源與資本融通、財富與才智融通為己任,積極促進政府部門、學術界、企業界在經貿技術領域的協作,促成國際金融界、科技界、企業界來華投資合作,為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本團體圍繞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面向國內外,海內外,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一) 組織與提供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信息與諮詢服務;

(二) 組織與支持會員開展國際經濟技術合作理論研討等活動;

(三)組織與支持會員開展國際經濟技術學術交流與合作研究;

(四)宣傳與普及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的經濟、技術、法律與業務知識;

(五)組織編輯出版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科學及其相關學科的信息類、學術類、應用類書刊;

(六)促進與開展對會員的繼續教育與技術培訓;

(七) 維護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的單位和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八)按照規定經批准表彰本會會員中優秀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的單位和工作者,評審優秀論着和成果

(九)組織與開展其它與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有關的各項社會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

(四)單位會員:從事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依法登記並與本團體業務相關的社團,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履行入會程序,即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五)個人會員為從事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的專家、學者和實際工作者,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履行入會程序,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宣傳本團體工作,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內連續三次不參加本團體會議和其他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

(二)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受到黨的紀律處分和行政處分的;

(三)觸犯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四)侵犯群眾利益,受到指控的;

(五)個體言行對本團體名譽造成重大損毀的。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