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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英文譯名為「China Renewable Energy Society」,簡稱「CRES」)是由從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研究、開發、應用的科技工作者及有關單位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的全國性、學術性和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1],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機構簡介

學會成立於1979年9月,領域涉及太陽能光伏與光熱、風能、生物質能、氫能、海洋能、地熱能以及天然氣水合物、發電併網等,具有多學科、綜合性的特點,是目前中國可再生能源領域內最具影響力的學術團體之一。本會自成立以來,曾多次為中國可再生能源領域的重大技術經濟決策提供諮詢和建議,也曾多次成功地主辦或承辦國內和國際間的學術會議和展覽會,並為眾多的企業提供培訓和技術諮詢服務,成為國家能源管理部門和企業間聯繫的橋樑和紐帶。

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與有關的國際組織、國內外的科研機構[2]、大學及相關機構建立了廣泛的聯繫,擁有各級會員4000餘人,是國際太陽能學會、國際氫能協會、世界風能協會成員。

本會希望繼續擴大國內、國際間的學術交流與合作,與可再生能源領域工作的專家企業和關心能源事業的各界人士、朋友們一起為解決人類共同面臨的能源和環境問題做出貢獻。

學會宗旨

1.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2. 團結和動員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科學技術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可持續發展戰略,建設創新型國家。

3. 貫徹可再生能源法,促進可再生能源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促進可再生能源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可再生能源與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反映可再生能源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為提高全民素質服務。

業務範圍

1.開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領域的科學技術發展方向、產業發展戰略、科技規劃編制、相關政策以及重大技術經濟問題的探討與研究,提出諮詢和建議。

2. 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學科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3. 弘揚科學精神,普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開展青少年科學技術教育活動,提高全民素質。

4. 開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民間國際科學技術交流活動,促進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發展同國(境)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5. 編輯、出版、發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科技書籍、報刊及相關的音像製品,傳播科學技術信息。

6. 反映會員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會員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

7. 促進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促進產學研相結合,促進產業科技進步;組織會員和科學技術工作者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為促進提升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作貢獻。

8. 組織會員和科學技術工作者對國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政策、法規的制定和國家事務,提出諮詢建議,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9. 開展表彰獎勵、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培養和舉薦人才。

10. 開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方面的論證、諮詢服務,舉辦科技展覽,支持科學研究;接受委託承擔項目評估、成果鑑定、技術評價,參與並承擔技術標準制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認證等工作。

11. 興辦符合本學會章程、有利於科學技術發展的社會公益事業。

學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則

本學會的名稱是「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英文譯名是「China Renewable Energy Society」,縮寫是「CRES」。

本學會是由從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研究、開發、應用的科技工作者及有關單位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本學會的宗旨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領作用,確保正確政治方向。貫徹國家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科技工作方針,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風尚,倡導創新、求實、協作、奉獻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依法依章程開展工作。團結和動員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科學技術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可持續發展戰略,建設創新型國家;貫徹可再生能源法,促進可再生能源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促進可再生能源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可再生能源與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反映可再生能源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科技工作者服務,為創新驅動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服務。

本學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本學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學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本學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 開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領域的科學技術發展方向、產業發展戰略、科技規劃編制、相關政策以及重大技術經濟問題的探討與研究,提出諮詢和建議。

(二) 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學科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三) 弘揚科學精神,普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開展青少年科學技術教育活動,提高全民素質。

(四) 開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民間國際科學技術交流活動,促進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發展同國(境)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五) 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發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科技書籍、報刊及相關的音像製品,傳播科學技術信息。

(六) 反映會員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會員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

(七) 促進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促進產學研相結合,促進產業科技進步;組織會員和科學技術工作者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為促進提升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作貢獻。

(八) 組織會員和科學技術工作者對國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政策、法規的制定和國家事務,提出諮詢建議,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九) 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按照規定開展「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科學技術獎」獎勵工作,從事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培養和舉薦人才。

(十) 開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方面的論證、諮詢服務,舉辦科技展覽,支持科學研究;接受委託承擔項目評估、成果鑑定、技術評價,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參與並承擔技術標準制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認證等工作。

(十一) 興辦符合本學會章程、有利於科學技術發展的社會公益事業。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本學會的會員種類包括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和外籍會員。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 自願加入本會,繳納會費並積極參加活動;

(三) 在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個人會員:具有一定專業技術職務或專業知識的科技人員、高技術人才;熱心和積極支持本學會工作並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管理工作者。

(五) 單位會員:與本學會學科或專業相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願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設計等合法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港澳台地區民間社會團體除外)。

(六) 外籍會員:在學術上有較高造詣,對我國友好,願意與本學會聯繫、交流和合作的外籍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科技工作者,經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後可吸收為外籍會員。外籍會員可優惠獲得學會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可應邀參加學會在國內主辦的學術會議並獲得相關的其他服務。本章程以下規定不含外籍會員。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學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 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外籍會員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學會章程,執行學會決議;

(二) 按規定繳納會費;

(三) 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 維護本學會合法權益;

(五) 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繳納會費,本學會通知補交後,仍不履行本學會章程規定的繳納會費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嚴重違反本學會章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