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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醫院協會兒童醫院分會(Children's Hospital Branch of Chinese Hospital Association)。

中國醫院協會領導下經正式批准的由專業管理者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1]的非法人群眾性團體,旨在團結和組織全國兒童醫院管理工作者,加強兒童醫院管理,開展學術交流,促進醫療、教學、科研和預防保健工作,推動我國兒科事業的發展。

歷史沿革

1987年,全國首屆兒童醫院協作會議在成都召開,由成都市兒童醫院協辦。第一次會議有20多家兒童醫院參加,會議制定了相關章程。

1992年,全國兒童醫院協作組申請加入中華醫院管理學會,得到了中華醫院管理學會的批准。同年3月,在廣州召開第三屆全國兒童醫院管理會議,在該次會議上正式成立中華醫院管理學會兒童醫院管理分會,並選舉產生了第一屆委員會,推選北京兒童醫院任主任委員單位。

2006年中華醫院管理學會更名為中國醫院協會,中華醫院管理學會兒童醫院管理分會正式更名為中國醫院協會兒童醫院管理分會。

業務範圍

1.根據總會的任務和計劃,制訂分會的活動計劃;

2.組織分會的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

3.組織評議、審定與本專業管理專業及有關的研究成果、學術着作和論文,推薦優秀成果和作品;

4.領導編輯出版本專業學術期刊[2]書籍、信息資料;

5.掌握本專業的國內外動態,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6.承辦衛生行政及有關部門委託的諮詢、論證、評審等工作;

7.組織本專業的繼續教育,採取多種方式培訓和提高醫院管理專業人員;

8.發現和推薦本專業的優秀人才,評選和表彰優秀管理工作者;

9.聯繫本專業人員,反映他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維護其合法權益;

10.溝通與其他專業委員之間的業務聯繫。

中國醫院協會兒童醫院分會管理辦法(節選)

由2019年9月20日中國醫院協會兒童醫院分會

第七屆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國醫院協會兒童醫院分會(以下簡稱「本分會」)的管理,根據《中國醫院協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和《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分會工作實際,制定《中國醫院協會兒童醫院分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分會是中國醫院協會(以下簡稱總會)領導下經正式批准的由專業管理者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非法人群眾性團體,旨在團結和組織全國兒童醫院管理工作者,加強兒童醫院管理,開展學術交流,促進醫療、教學、科研和預防保健工作,推動我國兒科事業的發展。

第三條 本分會正式名稱為「中國醫院協會兒童醫院分會」,英文全稱Children's Hospital Branch of Chinese Hospital Association。

第四條 本分會受總會領導和管理,在總會授權範圍內開展活動,對總會負責。

第五條 本分會開展活動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二)嚴格遵守總會《章程》規定,自覺接受總會的管理和監督,重要事項應及時向總會請示、報告。未經請示、報告或未獲批准的,不得實施。

(三)緊密聯繫兒童醫院工作實際,組織開展健康、有益的活動,做到自律守信,紮實工作,熱情服務,務實高效。

(四)開展活動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六條 分會不刻制印章,凡需使用印章時,均需按照流程向總會提出申請,經審批後由總會用印。

第二章 組織與職能

第七條 宣傳並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國家衛生健康工作方針政策,協助政府行政部門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完成總會布置的各項工作,促進兒科事業的改革、建設與發展。

第八條 受總會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委託協助制定行業管理規範、技術標準和開展相關評審工作。

第九條 堅持以貫徹落實國家對於兒科事業發展的主導方向開展分會工作。

第十條 開展具有兒童醫院科學管理特色的專業研究,圍繞重點研究領域組織醫院管理及相關專業領域開展學術探討、調研、考察和交流活動。

第十一條 開展兒童醫院行業的調查研究工作,了解各級各類兒童醫院的現狀、要求和願望,向政府提出建設性意見,為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制定以及宏觀決策提供科學、客觀依據。

第十二條 促進兒科事業的醫療、教學、科研和預防保健等工作的全面發展,組織相關領域的學術、交流活動。

第十三條 加強與國外醫院管理學術團體的聯繫和交往,開展國際和港澳台地區的友好合作與交流

第十四條 承辦行政主管部門和總會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條 分會設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四年。應根據兒科領域發展現狀,同時兼顧行業代表性和地域性,合理分配委員名額。

第十六條 分會職能包括:

(一)根據總會的總體規劃和分會承擔的任務,制定分會的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及實施方案。

(二)根據總會《章程》的規定,結合本分會的職能任務及業務範圍,組織開展業務活動。

(三)加強分會自身建設,積極發展總會會員,廣泛收集會員的意見和訴求,並及時向總會和行政主管部門反映。

(四)制定、審議和修改《中國醫院協會兒童醫院分會管理辦法》。

(五)選舉委員會常務委員、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和秘書長,聘請名譽主任委員和顧問。

(六)組織編發分會工作總結、會議紀要、工作簡報、活動大事記等。

(七)研究解決分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等。

第十七條 分會委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從事兒童醫院管理或兒科專業技術工作,具有副科級以上行政級別或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原則上應為所在單位在職人員。

(二)工作認真,作風正派,組織協調能力強,熱心協會工作。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四)首次當選時年齡不超過65歲。

(五)委員所在單位應為中國醫院協會單位會員。未按規定辦理入會手續或存在拖欠會費情況的,不能擔任委員。

(六)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分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除符合上述要求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較高的醫院管理或專業管理水平,在同類醫院或同專業領域中有一定威望。

(二)所在單位在本行業或本專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願意支持分會的工作

(三)主任委員所在單位願意為分會提供辦公場所等分會開展業務活動所需的條件,並向總會做出書面承諾。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由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負責分會的日常工作。常務委員人數一般不超過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條 分會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原則上不超過15名,秘書長1名。主任委員不兼任總會其他分支機構主任委員。

第二十一條 分會可設副秘書長2-3人,由主任委員聘用,報總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原則上,分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連任不超過兩屆,分會常務委員連任不超過三屆。

第二十三條 分會實行主任委員負責制。主任委員主持分會工作,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負責分管工作。分會秘書處是分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工作人員組成。

分會應貫徹民主辦會原則,重大事項須經委員會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並及時向總會請示報告。

第二十四條 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內容須預先通知總會相關部門,會議紀要須及時上報和下發。

第二十五條 分會的換屆工作由總會辦事機構負責組織,與分會協商成立換屆籌備工作小組。換屆籌備工作小組人數一般不超過9人。本屆分會秘書處協助換屆籌備工作小組進行換屆籌備工作。

第二十六條 分會任期屆滿前六個月由總會下發改選換屆通知,開始籌備換屆事宜,並在屆滿後一個月內召開換屆選舉會議。換屆籌備工作小組應根據《中國醫院協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制定換屆工作方案,並上報總會審批。經總會批准後,方可組織開展新一屆委員會的提名推薦工作。

第二十七條 換屆時,委員更新比例原則上不低於三分之一,不超過三分之二。委員候選人由換屆籌備工作小組提名,按其幹部管理權限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主管部門批准,必要時均應徵求其所在省級醫院協會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 換屆籌備工作小組負責委員候選人的資格審查,並提出新一屆委員、常務委員、副主任委員候選人名單,報總會審批。

第二十九條 候選人名單經總會書面批准後,換屆籌備工作小組應適時組織召開分會換屆選舉會議,選舉產生委員;召開新一屆委員會全體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委員中選舉常務委員,從常務委員中選舉副主任委員。

第三十條 分會主任委員按照中國醫院協會換屆改選主委候選人提名方案產生。秘書長由當選的主任委員提名,委員會表決。

第三十一條 選舉時,到會委員候選人必須達到委員候選人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選舉時,獲得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票且得票多的候選人當選。

第三十二條 分會委員會可聘任名譽主任委員和顧問。卸任的前任主任委員報總會審批後可受聘為新一屆委員會名譽主任委員;卸任的前任副主任委員,對本分會的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報協會審批後可受聘為新一屆委員會顧問。名譽主任委員、顧問任期一屆。

第三十三條 當選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常務委員、委員於公告後一個月,若無異議,由總會統一頒發證書;名譽主任委員、顧問由總會頒發聘書。

第三十四條 分會換屆工作完成後,主任委員與總會簽訂工作責任書。分會一年內未開展活動的,經總會批准,限期整改或調整主任委員,或由總會組織提前換屆。

第三十五條 委員會屆滿因故不能按期換屆的,由分會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後,向總會提出延期換屆申請,報總會會長辦公會審批。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換屆工作,將由總會直接組織實施換屆工作。

第三十六條 主任委員在任期內因工作調動、身體健康等原因不宜繼續擔任主任委員職務的,由本人提出,報總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可中止其職務,並由總會頒發感謝狀。接任的主任委員人選按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程序提名和選舉,報總會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確認。

第三十七條 分會換屆調整時,應及時做好相關工作文件的移交,向新一屆委員會通報經費狀況,確保本分會工作的連續性。

第三十八條 如確有工作需要,在控制委員總人數的前提下,委員會可增補委員。廣泛徵詢意見後,由分會向總會提交增補委員的書面請示和候選人名單。總會審核批准後,由分會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進行表決,獲到會委員半數以上同意的,方可增補為委員。每年可辦理一次,委員會任期的最後一年原則上不辦理。分會增補常務委員原則上候選人需首先是委員人選,方可成為常務委員候選人。

第三十九條 委員在任期內不積極參加分會活動、不能完成總會及分會交辦工作、不按時繳納會費、無法履行委員應盡義務的,經分會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報總會審批,可取消委員資格。

第四十條 分會應從嚴控制專業組的設置並嚴格管理。如確有設置需要,分會應在充分論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礎上,經全體委員會議或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後,向總會提出申請。經總會審核批准後,方可設立。

第四十一條 專業組人數原則上為25-51人,設組長1人,副組長3-4人,專業組組長應在分會常務委員中產生。根據工作需要適當吸收非委員人選參與工作。專業組換屆工作一般應在其所屬分會換屆改選後一年內完成。

第四十二條 專業組必須遵守本辦法,在分會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活動,不另制定管理辦法,不刻制印章。定期向分會匯報工作,制訂工作計劃需經分會委員會審議批准後方可實施。如不能按照工作計劃開展工作,由分會常務委員會研究、經報總會批准提出整改或撤銷方案。

第三章 業務活動

第四十三條 分會開展業務活動,應遵守總會《章程》和總會理事會審議通過的分會業務範圍,應有利於我國醫院行業的建設與發展,符合分會的性質和特點,積極、規範、有效地進行,嚴禁開展任何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分會業務活動受總會管理、指導與監督。分會每年年終應向總會報送當年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工作計劃。

第四十五條 分會開展活動時,如需簽訂協議書或合同書等法律性文件,應對其內容認真審核,並向總會提出申請,由總會法定代表人審核簽訂或經總會法定代表人授權後由分會主任委員簽訂。

第四十六條 分會與其他民事主體開展合作活動必須經總會授權或批准。凡涉及使用分會名稱或有經濟往來的,除上報總會審批外,還應參照《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與合作方簽訂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分會開展合作活動時,應對合作方的資質、能力、徵信狀況等進行甄別考察,對合作內容進行風險評估,對合作項目全程監督,切實履行相關職責,不得以掛名方式參與合作

第四十八條 分會將自身業務活動委託其他組織承辦或協辦的,應當加強對所開展活動的主導和監督。嚴禁將分會的業務活動轉包或者委託與分會負責人有直接利益關係的個人或者組織實施。

第四十九條 分會與境外組織或者個人進行合作,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外事管理規定。

第五十條 總會對分會實行業務活動審批制度,凡屬參與、組織或聯合組織開展的業務活動,均應在該活動的籌備工作啟動前至少一個月呈報總會審批。活動結束後,應及時將書面總結上報總會。對於分會違反上述規定,擅自開展業務活動的,總會有權責令停止。

第五十一條 分會應結合本專業工作任務開展調查研究,每年至少完成並向總會提交一篇調研報告,反映本領域的行業狀況和訴求,提出行業管理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二條 分會應保質保量完成總會或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行業規範、專項調研、政策諮詢與建議等工作和任務。分會接到上級主管部門委託的上述任務時,應將委託文件、項目計劃書、財務預算報總會審批備案。分會完成委託任務後,應將擬提交上級主管部門的行業規範文本、專項調研報告、政策諮詢與建議文件、財務決算等須預先提交總會審核,通過審核後方能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五十三條 分會接受總會或上級主管部門委託或自行實施技術准入或相關評價、認證等專業技術性工作時,要根據有關部門要求擬定相關工作方案,制訂聘請專家遴選條件及標準,報總會辦事機構審批,提交會長辦公會審定;要按照審定後的聘請專家條件及標準建立專家庫,按照審定後的方案實施技術准入或相關評價、認證;最後將工作依據、方法、專家意見以及結果、結論等形成書面報告,交總會審定後方可上報或實施。

第五十四條 分會舉辦的全國性學術會議或培訓活動,原則上應列入協會年度學術會議、培訓活動計劃,由總會相關辦事機構審核學術會議、培訓活動通知,並實施學術質量督查。學術會議、培訓活動結束後要及時向總會相關辦事機構上報總結和參加人員名錄。分會如開展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應事先報總會相關辦事機構,審批後方可執行。

第五十五條 分會應創造條件建立網站或網頁,並與總會網站鏈接,及時將本分會的重要工作、學術會議、行業動態信息等提交總會網站。

第五十六條 分會印發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應按規定履行申報手續,遵守國家新聞出版行政管理法規和要求,規範出版。

第五十七條 分會不得以任何形式開展評選表彰活動。

第五十八條 總會可委託分會承辦與其專業領域有關的評選表彰活動,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十九條 分會應積極履行對總會的義務,關心、支持和參與總會活動,認真完成總會交辦的工作。應按照總會的統一部署,支持和參與總會舉辦的「中國醫院大會」等大型綜合性活動;積極發展總會會員,協助總會做好會費收繳工作,並結合本分會業務範圍和職能特點,為總會會員提供優質服務。

第六十條 分會應對其組織開展的各種活動資料、會議總結或紀要等進行認真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