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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英文:Legislative Affairs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簡稱:國務院法制辦)是國務院辦理法制工作事項的辦事機構,其前身是國務院法制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正部級),為國務院辦事機構。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職責整合,重新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不再保留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工作編制

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行政級別為正部級,機關行政編制為16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2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歷史沿革

1954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設置國務院法制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1959年6月撤銷; 1980年5月和1981年7月,國務院先後設立了國務院辦公廳法制局和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 1986年4月,為了加強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中央決定,將原國務院辦公廳法制局和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合併,重新成立了國務院法制局,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1988年10月,國務院法制局被確定為國務院的辦事機構; 1994年3月又被確定為國務院的直屬機構; 1998年3月,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設置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作為國務院辦事機構,行政級別為正部級。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職責整合,重新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不再保留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1]

主要職責

職責調整 (一)加強經濟社會發展中緊迫性、重要性問題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調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推進依法行政的具體措施和工作建議。協助總理辦理法制工作事項。 (二)承擔統籌規劃國務院立法工作的責任,擬訂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督促指導。 (三)承擔審查各部門報送國務院的法律法規草案,以及需要由國務院批准的重要涉外規章、部門聯合規章的責任。負責從法律角度審查部門報送國務院審核的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 (四)負責起草或者組織起草有關重要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負責對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五)承擔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的備案審查責任,審查其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是否牴觸以及它們相互之間是否矛盾,根據不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六)研究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執行等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向國務院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擬訂有關配套的行政法規、文件和答覆意見。 (七)負責承辦行政法規的立法解釋工作。承擔協調部門之間在法律法規實施中的爭議和問題的有關工作。承辦申請國務院裁決的行政複議案件,指導、監督全國的行政複議工作。 (八)負責及時清理、編纂行政法規,編輯國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規匯編正式版本。指導規章清理工作。負責組織翻譯、審定國家出版的行政法規外文文本和民族語言文本。 (九)開展政府法制理論、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傳,開展對外法制業務交流。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2]

內設機構

根據國務院法制辦的主要職責,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依法設8個職能司局(正廳級): 秘書行政司(研究司) 負責機關的文秘、機要、檔案、信訪、保密、保衛工 作,擬訂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負責各司之間業務協 調工作,研究國務院的法制工作和國家法制建設中的重要 問題,組織學術交流,負責機關的人事、勞動工資、幹部培訓及部分後勤行政工作。 政法勞動社會保障法制司 具體承辦政法、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外事、軍事、 民族、宗教等方面的法制工作,聯繫公安、安全、監察、民 政、司法、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外交、國防、民族。宗 教、僑務、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和台灣事務、外國專家等部門。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法制司 具體承辦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和知識產權 等方面的法制工作,聯繫教育、科技、文化、衛生、計劃生育、 廣播影視、體育、新聞出版、知識產權、藥品監督、文物、中醫藥等部門。 財政金融法制司 具體承辦發展計劃、財政、稅收、金融、證券、保險、 海關等方面的法制工作,聯繫發展計劃、財政、銀行、審 計、稅務、海關、統計、證券管理、外匯、糧食儲備、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 工交商事法制司 具體承辦工交商事等方面的法制工作,聯繫經貿、外經貿、鐵道、交通、信息產業國防科工民航、工商、旅遊、質量技術監督內貿、煤炭、機械、冶金、有色金屬、石化、 輕工、紡織、建材、煙草、郵政等部門。 農業資源環保法制司 具體承辦農林、資源、環保、城建等方面的法制工作, 聯繫農業、國土資源、林業、建設、水利、環保、海洋、測繪、氣象、地震等部門。 政府法制協調司(法規編纂司) 研究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 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執行等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範的 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中的問題,起草配套行政法規、文件 和答覆意見;研究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和評議考核制度等行 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提出完善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執法監督制度的意見;承辦協調部門之間在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實施中的矛盾和爭議工作;辦理地方性法規、地 方人民政府規章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的備案審查工作,審 查其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是否牴觸以及它們相互之間 是否矛盾,根據不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負責清理、編纂 行政法規,提出行政法規廢止、失效和修改意見,維護行 政法規相互之間的協調、統一;編輯國家出版的法律、行 政法規匯編正式版本。 法規譯審和外事司 主要承辦國家出版的行政法規外文文本和民族語言文 本的翻譯、審定工作,同時負責組織、承辦有關國際合作與交流事宜,辦理外事行政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辦事機構設在秘書行政司。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