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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介協會(上海市婚姻介紹管理協會)成立於2002年。簡稱上海婚介協會。

協會介紹

上海婚介協會主要工作是在市民政局和市社團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下,在理事會的領導下,按照《上海市婚姻介紹機構管理辦法》和新修訂的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改善協會的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繼續做好行規行約的建設和完善工作,使本市的婚姻介紹機構的經營和服務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強婚姻介紹行業的職業道德建設,建立行業自律和誠信機制,通過職業道德[1]、社會公德的教育,提高婚姻介紹行業從業人員的道德水準,做到自我規範、自我約束,熱心為徵婚當事人提供優質服務。

組織機構

協會辦公室

協會行政事務處理、調解處理投訴事務;會員單位資料、檔案的管理。

事業拓展聯絡部

開展婚介行業對外合作,加強國內、國際同行業交流;策劃、舉辦、監督和指導婚介及相關行業的各類活動、展覽、會議。

婚戀研究培訓部

制定婚介服務及相關產業標準規範,組織婚介文化及婚介產業的專題調研理論研究;組織業內專業培訓,組織編寫婚戀研究

婚戀心理研究中心

擇偶與婚戀心理研究,提高擇偶成功率和婚姻幸福度,研究並掌握這些心理變化,適時提出有價值的權威性分析數據、報告以及解決方案,發布現代婚戀情感方面的文章、研究成果和信息。

協會章程

上海市婚姻介紹管理協會章程 (2006年6月29日)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上海市婚姻介紹機構管理協會。

英文名稱:

協會徽標:

第二條本會面向上海市婚姻介紹服務行業,由本市經過登記註冊 的婚姻介紹機構和從事婚姻管理和研究的有關人員自願參加,依法成立的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管理的專業性的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2]

第三條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弘揚文明健康的戀愛、婚姻家庭觀念,倡導新婚俗,發揚新風尚,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呼聲,發揮聯繫政府與會員的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婚姻介紹機構規範、健康、有序地發展,推動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第四條本會接受上海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 監督管理。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五條本會任務:

(一)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協助政府部 門對本市經過登記註冊的婚姻介紹機構進行管理;

(二)制(修)定和貫徹、執行有關上海市婚介行業的各類服務規 范和標準,促進「行規行約」的建立和完善,加強會員自律,提倡職業道德,努力構建本市婚介機構的誠信體系;

(三)積極為社會和會員服務,依法維護徵婚當事人和婚介機構的 合法權益;

(四)協助政府部門對本市婚介從業人員進行管理,開展婚介工作 的有關法律、法規的政策諮詢、宣傳和教育,組織婚介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工作能力的業務培訓;

(五)開展本市婚介服務工作的經驗交流和理論研討;推進婚介服 務工作與國內其他地區婚介組織的合作;開展國際間的婚姻家庭情況交流與合作;

(六)組織會員參加協會開展的各項活動,承辦政府等有關部門委 托辦理的其它事宜;

(七) 版會刊。

第六條本會業務範圍: 行業自律管理、諮詢服務、業務培訓、理論研討、經驗信息交流、維護徵婚對象和會員合法權益。

第七條本會活動原則: 本會嚴格按照校準的章程開展活動,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損害國家、會員利益,不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並努力做到民主辦會、自主辦會。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經本市政府有關部門登記註冊的婚姻介紹機構;並具有良好聲譽;

(四)從事婚姻管理和熱心婚姻、家庭理論研究、宣傳等方面有關專家;

第十條會員入會申請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履行入會手續;

(四)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遵守行業規約;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八)按規定交納婚姻介紹機構經營保證金。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提出書面申明,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 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

第十四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 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 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 理事會表決通過,換屆逾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屆期與會員大會相同。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消,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七)任免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聘任協會名譽職務;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提前或推遲召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 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 若干人;任期與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相同,可連選連任,秘書長以上人 員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資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 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 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四條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接受會員 大會的監督;國家撥款的必須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社會捐贈、 資助的,應當尊重捐贈、資助人的意願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 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合法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 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七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 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會如需終止,須經會員大會到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組織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善後工作完成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章程修改亦同。

第三十條本章程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