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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妇女联合会成立于1949年1月13日,是全省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了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其基本职能: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

主要职责

省妇联主要职责 :(一)围绕党的中心任务,指导全省各级妇联依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和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开展妇女儿童工作。(二)调查研究全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反映妇女儿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三)指导、协调和推动全省农村妇女"双学双比"、城镇妇女"巾帼建功"和"五好文明家庭"创建三大主体活动的深入开展,组织、动员全省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1]。(四)指导全省各级妇联的宣传工作。教育、引导全省广大妇女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总结、宣传和表彰全省各行各业先进妇女,开展妇女职业技术培训和多层次的妇女干部培训,全面提高我省妇女素质,促进女性人才成长。(五)代表全省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研究、制订有关妇女儿童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六)为妇女儿童服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协调和推动社会各界为我省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七)建立与我省各族各界妇女的联系,巩固妇女的大团结;发展我省同世界各国妇女的友好往来,增进了解和友谊。(八)承担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九)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有关事宜。

黑龙江省妇女联合会在全省市(地)、县、乡(镇、街)建立地方妇女联合会。在党政机关、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建立妇女委员会。各级妇女联合会实行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和团体会员制度,厂矿企业的基层工会女职委员会,各地的妇女联谊组织是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黑龙江省妇女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妇女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和审议上届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确定下五年的任务;选举产生本届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下设党组,由主席、副主席组成,设党组书记、副书记各一人。党组成员若干人,主持日常工作。

职能部门

黑龙江省妇女联合会的主要职能部门有办公室、研究室、组织(联络)部、宣传部、发展部、权益部、省妇儿工委办公室、儿童部、机关党委(纪检委),另下辖黑龙江省妇女干部学院、黑龙江省妇女儿童发展中心、黑龙江省妇女研究所、《妇女之友》杂志社、黑龙江省春蕾捐助中心(黑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2])等事业单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