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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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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解釋》「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的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於土地管理的規定。

構成

本罪的構成應當遵循「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從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和主觀要求四個方面加以把握。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耕地管理制度。

作為一個古老的農業大國,耕地是我國最重要的自然資源。然而中國人均只有耕地約1.3畝,僅相當於世界人均耕地4.1畝的1/3.耕地的貧乏已成為制約中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嚴加保護耕地是擺在中國人民面前的重要任務,也是每個公民的重要職責。中國《憲法》第10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居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區、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中國《土地管理法》第3條規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由於《憲法》[1]和《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了土地(含耕地在內)的所有權屬於國家或集體,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占用耕地。但是,任何單位或個人可在不違反有關耕地保護管理制度和通過正常的審批程序的前提下,依法占有耕地,享受對耕地的使用權,並接受國家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所謂耕地的保護制度,則是指我國《憲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等一系列有關耕地的行政性管理法規的總稱。

本罪的對象是耕地資源。耕地資源分為已開墾的已耕地和尚未開發利用的後備耕地。已開墾的耕地包括熟地、當年新開荒地、連續撂荒未滿3年的耕地、當年的休閒地、以種植農作物為主並附帶其他作物的土地和沿海沿湖地區圍墾利用的海塗湖田等。根據1998年12月27日《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0條對屬於基本農田所包含的耕地範圍分別是: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蔬菜生產基地;農業科研、教學實驗田。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行為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是指違反了《土地管理法》、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復墾規定》、《關於制止農村建房用地的緊急通知》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等與土地管理相關的法規。《土地管理法》第20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耕地,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治土地沙化[2]鹽漬化水土流失,制止荒廢和破壞耕地的行為。國家建設的鄉(鎮)村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占用耕地改作他用的行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而且對於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會造成大量耕地被毀壞的結果也是明知的。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的發生,在主觀上為故意。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的動機多種多樣,但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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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