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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税额(output VAT)是指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属于财务过程中的一个环节。 销项税额分为含税、不含税两种计算方法。

数额确定

一般情况下的销售额的计算 当期销售额包括增值税纳税人当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从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具体的说,应税销售额包括以下内容: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取自于购买方的全部价款 (2)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具体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支付利息、 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和代垫款项等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1] 折扣方式下的销售额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见第十一节有关内容)这里需要做几点解释: 第一,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如: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企业在确定销售额时应把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严格区分开。另外,销售折扣又不同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销售折让与销售折扣相比较,虽然都是在货物销售后发生的,但因为销售折让是由于货物的品种和质量引起销售额的减少,因此,对销售折让可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 第二,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存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纳税人应当按照当期销售额计算当期销项税额,在向购买方收取货款,劳务收入以外同时收取。 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与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适用税率) 例如:某书店本月的图书销售收入为113万元(含增值税税额),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该书店不含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不含税销售额=113万元/(1+13%)=100万元 销项税额=100万元 ×13%=13万元[1]

计算方法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 例如:某钢铁公司向某机械公司出售一批钢材,出厂价格为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税),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6%, 该钢铁公司应当向机械公司收取的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销项税额=1000万元×16%=160万元 此外,因为在销项税额的计算销售额中,销售额包括不含税和含税两种,所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税额检查

一销售额的检查 ⒈不含税销售额的检查。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的销售额为价税混合收取的,要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其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⒉ 价外费用的检查。价外费用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按会计制度规定,由于对价外收费一般都不在“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账户核算,而在“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账户中核算,这样,企业常常出现对价外费用不计算销项税额的情况,甚至有些企业将发生的价外收费直接冲减有关费用科目。因此,价外费用的检查是销项税额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2]

对价外费用的检查,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⑴了解掌握情况。向销售部门了解销售情况和结算形式,通过产品销售市场分析有无加收价外费用的可能及了解行业管理部门是否要求收取价外费用等。 ⑵检查往来账户。重点检查“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账户。看是否有挂账欠款,尤其是通过“其他应付款”账户的借方发生额或“其他应收款”账户的贷方发生额,看其对应账户是否是和货币资金的流入或债权“应收账款”账户的借方增加额发生关系。即: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 如果出现以上对应关系,则需通过发票、收据等原始单据进一步证明是否是价外费用,有无计税。 ⑶检查成本、费用类账户的会计核算。注意成本、费用类账户登记的红字,审核“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经营费用”等账户的借方面发生额红字的冲销记录。 [例]检查人员在对某企业(一般纳税人)检查中发现,企业收取货款时另向购买方收取延期付款利息1170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财务费用 11700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应计算销项税额。 借:财务费用 11700 贷:产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⑷检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账户。因此按合计制度的规定,有些价外费用可以记入此类账户,因此在检查时要分析收入的来源与属性,是否属于销售货物而收取的利息补贴等价外费用,是否正确计算了销项税额。 ⒊混合销售的检查。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标准有两个: ⑴ 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⑵该行为必须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的混合销售行为9即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分别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 检查时,一是按照标准判定检查对象的销售收入是否属于混合销售;二是确定属于混合销售的收入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二是其销项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注意混合销售中的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要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例]某电视机厂向外地某商场批发100台电视机,为了保证及时供货,双方议定由该厂负责运输,每台电视机不含税售价为3000元,同时收取运费共计10000元。该厂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36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其他业务收入 10000 电视机厂销售电视机关负责运输收取运费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并入销售额中一并征收增值税。其销项税额为49379元[300000×16%+10000/(1+16%)×16%],运费收入应纳增值税为1379元。正确的账务调整为: 借:其他业务收入 1379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79 ⒋ 兼营销售的检查。与混合销售行为相我别,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具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检查时要注意企业是否存在兼营行为,是否进行了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是否一并缴纳了增值税。 二税率的检查 增值税实行两档税率,即一档基本税率,一档低税率。另外,还设计了零税率,适用于出口商品。 ⒈基本税率。基本税率为16%。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为16%。 ⒉低税率。低税率为13%。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低税率 计征增值税。 ⑴粮食、食用植物油。为了照顾人民生活必需,对这些货物从低征税。 ⑵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⑶图书、报纸、杂志。这主要是为了支持宣传、文化、教育事业。 ⑷饮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这主要是为了照顾农民和支持农业生产发展。 ⑸农业产品。包装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⑹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 ⑺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 ⒊零税率。只限于出口货物。出口货物包括两类:一类是报关出境货物;另一类是保税工厂保税仓库保税区。但对纳税人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白金等,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⒋税率的其他规定 ⑴对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的售额,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按16%的税率征税。 ⑵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即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就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⑶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检查时,按照不同应税项目对应上述适用税率的规定进行核对调整。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