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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是指由海關批准設立的供進口貨物儲存而不受關稅法和進口管制條例管理的倉庫。儲存於保稅倉庫內的進口貨物經批准可在倉庫內進行改裝、分級、抽樣、混合和再加工等,這些貨物如再出口則免繳關稅,如進入國內市場則須繳關稅。各國對保稅倉庫貨物的堆存期限均有明確規定。設立保稅倉庫除為貿易商提供便利外,還可促進轉口貿易。

貨物範圍

(一)加工貿易進口貨物; (二)轉口貨物; (三)供應國際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維修用零部件; (四)供維修外國產品所進口寄售的零配件; (五)外商暫存貨物; (六)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一般貿易貨物; (七)經海關批准的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

定義及分類

保稅倉庫,是指經海關批准設立的專門存放保稅貨物及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貨物的倉庫。 保稅倉庫按照使用對象不同分為公用型保稅倉庫、自用型保稅倉庫。 1.公用型保稅倉庫:由主營倉儲業務的中國境內獨立企業法人經營,專門向社會提供保稅倉儲服務。 2.自用型保稅倉庫:由特定的中國境內獨立企業法人經營,僅存儲供本企業自用的保稅貨物。 3.專用型保稅倉庫:保稅倉庫中專門用來存儲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種類商品的倉庫。 專用型保稅倉庫包括液體危險品保稅倉庫、備料保稅倉庫、寄售維修保稅倉庫和其他專用型保稅倉庫。 (1)液體危險品保稅倉庫,是指符合國家關於危險化學品倉儲規定的,專門提供石油、成品油或者其它散裝液體危險化學品保稅倉儲服務的保稅倉庫。 (2)備料保稅倉庫,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存儲為加工復出口產品所進口的原材料、設備及其零部件的保稅倉庫,所存保稅貨物僅限於供應本企業。 (3)寄售維修保稅倉庫,是指專門存儲為維修外國產品所進口寄售零配件的保稅倉庫。

申請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中申請公用型保稅倉庫的企業,經營範圍中必須有倉儲業務; (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萬人民幣; (三)具備向海關繳納稅款的能力; (四)具有專門存儲保稅貨物的營業場所; (五)申請經營特殊許可商品存儲的,應當持有規定的特殊許可證件; (六)申請經營備料保稅倉庫的加工貿易企業,年出口額最低為1000萬美元; (七)申請設立的保稅倉庫應符合海關對保稅倉庫布局的要求; (八)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安全隔離設施、監管設施和辦理業務必需的其他設施; (九)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保稅倉庫計算機管理系統並與海關聯網; (十)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保稅倉庫管理制度、符合會計法要求的會計制度; (十一)符合國家土地管理、規劃、交通、消防、安全、質檢、環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 (十二)申請設立公用保稅倉庫的,面積最低為2000平方米; (十三)申請設立液體危險品保稅倉庫的,容積最低為5000平方米; (十四)申請設立寄售維修保稅倉庫的,面積最低為2000平方米;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提交的文件

(一)《保稅倉庫申請書》、《保稅倉庫申請事項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稅務登記證複印件(國稅、地稅); (四)開戶銀行證明複印件; (五)消防合格證書複印件; (六)倉儲用地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複印件; (七)申請設立的保稅倉庫位置圖及平面圖; (八)倉庫管理制度(辦法); (九)申請向國際航行船舶、航空器、國際遠洋漁船提供免稅燃油服務的,還須提供《對外供油經營許可證》; (十)其他相關材料。

辦理程序

保稅倉庫由直屬海關審批。 企業申請設立保稅倉庫的,應當向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提交書面申請,並備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的,主管海關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主管海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並將有關材料報送直屬海關審批。直屬海關應當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為1年;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申請設立保稅倉庫的企業應當自海關出具保稅倉庫批准文件1年內向海關申請保稅倉庫驗收,由直屬海關進行審核驗收。申請企業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申請驗收或者保稅倉庫驗收不合格的,該保稅倉庫的批准文件自動失效。保稅倉庫驗收合格後,經海關註冊登記並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倉庫註冊登記證書》,方可投入運營。

設立審批

許可內容 海關准予企業設立出口監管倉庫、保稅倉庫的活動。 出口監管倉庫是指對已辦結海關出口手續的貨物進行存儲、保稅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務的海關專用監管倉庫。包括:出口配送型倉庫(存儲以實際離境為目的的出口貨物)和國內結轉型倉庫(存儲用於國內結轉的出口貨物的倉庫)。 保稅倉庫是指專門存放保稅貨物及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貨物的倉庫。包括:公用型保稅倉庫、自用型保稅倉庫和專用型保稅倉庫(如液體危險品保稅倉庫、備料保稅倉庫、寄售維修保稅倉庫等)。 設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32條:經營保稅貨物的儲存、加工、裝配、展示、運輸、寄售業務和經營免稅商店,應當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經海關批准,並辦理註冊手續。 實施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署令第117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署令第133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定》(署令第105號) 5、海關總署2004年第14號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公告 6、《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及所存貨物管理操作規程》(署加發[2007]47號) 7、《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管理操作規程》(署加發[2007]48號) 8、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 申請項目 (一)申請設立出口監管倉庫的經營企業應當具備 1、已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具有進出口經營權和倉儲經營權; 3、註冊資本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 4、具備向海關繳納稅款的能力; 5、具有專門存儲貨物的場所,其中出口配送型倉庫的面積不得低於5000平方米,國內結轉型倉庫的面積不得低於1000平方米。 (二)出口監管倉庫應當具備 1、符合區域物流發展和海關布局要求,符合國家土地管理、規劃、交通、消防、安全、環保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2、具有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安全隔離設施、監管設施和辦理業務必需的其他設施; 3、具有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計算機管理系統,並與海關聯網; 4、建立了出口監管倉庫的章程、機構設置、倉儲設施及賬冊管理和會計制度等倉庫管理制度; 5、自有倉庫的,具有出口監管倉庫的產權證明;租賃倉庫的,具有租賃期限5年以上的租賃合同; 6、消防驗收合格。 (三)申請設立保稅倉庫的企業應當具備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人民幣; 3、具備向海關繳納稅款的能力; 4、具備專門存儲保稅貨物的營業場所; 5、經營特殊許可商品存儲的,應當持有規定的特殊許可證件; 6、經營備料保稅倉庫的加工貿易企業,年出口額最低為1000萬美元; 7、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保稅倉庫應當具備 1、符合海關對保稅倉庫布局的要求,並設立在設有海關機構、便于海關監管的區域; 2、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安全隔離設施、監管設施和辦理業務必需的其他設施; 3、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保稅倉庫計算機管理系統並與海關聯網; 4、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保稅倉庫管理制度、符合會計法要求的會計制度; 5、符合國家土地管理、規劃、交通、消防、質檢、環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 6、公用保稅倉庫面積最低為2000平方米; 7、液體危險品保稅倉庫容積最低為5000立方米; 8、寄售維修保稅倉庫面積最低為2000平方米; 9、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文件 (一)出口監管倉庫 1、《出口監管倉庫申請書》(附件1) 2、《出口監管倉庫申請事項表》(附件2) 3、申請設立出口監管倉庫企業的申請報告及可行性報告 4、申請設立出口監管倉庫企業成立批文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開展有關業務的批件複印件 5、申請設立出口監管倉庫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6、申請設立出口監管倉庫企業《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註冊登記證書》或者《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證書》複印件 7、出口監管倉庫庫址土地使用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倉庫的租賃協議複印件 8、倉庫地理位置示意圖及平面圖 前款所列文件凡提供複印件的,應當同時提交原件以供海關核對。 (二)保稅倉庫 1、《保稅倉庫申請書》(附件3); 2、《保稅倉庫申請事項表》(附件4); 3、可行性研究報告; 4、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原件及複印件; 5、稅務登記證複印件(國稅和地稅); 6、股權結構證明書複印件(合資企業); 7、企業的開戶銀行證明複印件; 8、擬開展保稅倉儲的營業場所的用地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複印件,以及擬開展保稅倉儲的營業場所的產權證明,屬租借房屋的還應收取房屋租賃合同; 9、申請設立的保稅倉庫位置圖及平面圖; 10、倉庫管理制度; 11、對申請設立寄售維修型保稅倉庫的,還應收取經營企業與外商的維修協議; 12、經營企業財務制度與會計制度; 13、消防驗收合格證書; 14、海關按規定需收取的其他單證和材料。 企業申請設立保稅倉庫時,如倉庫已建成或租賃倉庫經營的,以上所有單證、文件應一次性提交;如保稅倉庫尚在建設中的,以上第8、13項單證可緩收,在倉庫驗收時收取。 辦理程序 (一)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 1、申請人向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遞交申請材料,海關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簽收申請材料後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決定受理的,制發《海關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制發《海關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2、主管海關受理企業申請後,於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填寫《海關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審批表》,將初審意見和相關材料報直屬海關,必要時主管海關可派員到倉庫現場進行驗核; 3、直屬海關應自收到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報送的審查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批准設立的,制發《海關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出口監管倉庫項目)/(保稅倉庫項目)》;不予批准的,制發《海關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出口監管倉庫項目)/(保稅倉庫項目)》,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申請企業應當自海關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內向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書面申請對出口監管倉庫、保稅倉庫的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海關註冊登記並核發《註冊登記證書》方可投入運營;企業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申請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該許可決定書自動失效。 5、倉庫主管海關自接到企業書面申請及隨附相關材料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實地驗收,填寫《海關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勘驗記錄表》並相關材料報直屬海關審核。申請驗收時的出口監管倉庫、保稅倉庫應當符合「申請條件」的相關要求。 6、直屬海關自收到主管海關報送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核完畢,必要時可會同倉庫主管地海關進行實地核實。對驗收合格的倉庫,直屬海關核發《海關出口監管倉庫/保稅倉庫註冊登記證書》,批准企業開展相關業務。對驗收不合格的,海關應書面告知倉庫經營企業。 7、直屬海關應按照行政許可要求出具批准文件,由倉庫主管海關將批准文件轉交到企業。並向總署備案。 (二)許可的變更 1、出口監管倉庫、保稅倉庫需變更名稱、地址、倉儲面積等事項的,應當經主管海關和直屬海關審批同意,其中變更地址、倉儲面積的,海關應根據企業申請,在批准變更1年內、新庫址開展業務前,按規定進行重新驗收。海關認為必要時應下庫核實變更事項。 2、出口監管倉庫經營企業、保稅倉庫經營企業需變更企業名稱、註冊資本、組織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於批准文件下發之日起10日內向倉庫主管海關提交變更文件資料複印件,經倉庫主管海關和直屬海關審批並進行重新審核。上述事項的變更不得改變倉庫經營企業的主體,變更後仍需滿足出口監管倉庫經營企業、保稅倉庫經營企業設立許可時需要具備的條件。 (三)許可的延續 1、《海關出口監管倉庫註冊登記證書》、《海關保稅倉庫註冊登記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 2、倉庫經營企業申請延期的,應在註冊登記證書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倉庫主管海關提交以下資料:(1)出口監管倉庫或保稅倉庫的延期申請(暫無格式文書);(2)《海關出口監管倉庫註冊登記證書》或《海關保稅倉庫註冊登記證書》;(3)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書複印件;(4)《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註冊登記證書》;(5)出口監管倉庫或保稅倉庫的庫址,土地使用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倉庫的租賃協議,或者租賃土地建倉庫的租賃協議;(6)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上述資料凡提供複印件的,應當同時提交原件以供海關核對。 3、海關應當在註冊登記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決定:倉庫主管海關在收到申請後填寫《海關出口監管倉庫/保稅倉庫審批表》,並於15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報直屬海關,直屬海關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決定。 (四)許可的撤銷 出口監管倉庫經營企業、保稅倉庫經營企業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資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設立出口監管倉庫或保稅倉庫行政許可的,由倉庫主管海關書面報告直屬海關,經審核後撤銷企業的經營資格。 (五)許可的註銷 1、出口監管倉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海關依法註銷其註冊登記,並收回《出口監管倉庫註冊登記證書》:(1)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未開展業務的;(2)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申請延期審查或者延期審查不合格的;(3)倉庫經營企業書面申請變更出口監管倉庫類型的;(4)倉庫經營企業書面申請終止出口監管倉庫倉儲業務的;(5)倉庫經營企業,不再符合申請設立許可條件的。 2、保稅倉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書面通知保稅倉庫企業,依法註銷其註冊登記,並收回《保稅倉庫註冊登記證書》:(1)經營期滿、合約中止或終止的;(2)喪失設立保稅倉庫條件的;(3)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未經營保稅倉儲業務的;(4)保稅倉庫不參加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的。 [1]

貨物管理

以下引用海關總署令第105號文件: 第二十一條 保稅倉儲貨物入庫時,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持有關單證向海關辦理貨物報關入庫手續,海關根據核定的保稅倉庫存放貨物範圍和商品種類對報關入庫貨物的品種、數量、金額進行審核,並對入庫貨物進行核注登記。 入庫貨物的進境口岸不在保稅倉庫主管海關的,經海關批准,按照海關轉關的規定或者在口岸海關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保稅倉儲貨物可以進行包裝、分級分類、加刷嘜碼、分拆、拼裝等簡單加工,不得進行實質性加工。 保稅倉儲貨物,未經海關批准,不得擅自出售、轉讓、抵押、質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第二十三條 下列保稅倉儲貨物出庫時依法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代徵稅: (一)用於在保修期限內免費維修有關外國產品並符合無代價抵償貨物有關規定的零部件;[無代價抵償貨物,即進口貨物在徵稅放行後,發現貨物殘損、短少或品質不良,而由國外承運人、發貨人或保險公司免費補償或更換的同類貨物,可以免稅。但有殘損或質量問題原進口貨物如未退運國外,其進口的無代價抵償貨物應照章徵稅。根據海關原規定,進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必須向海關提供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原進出口貨物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的檢驗證明書。(一)原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二)進口提交:原進口貨物退運出境的出口報關單或者原進口貨物交由海關處理的貨物放棄處理證明;出口提交:原出口貨物退運進境的進口報關單;(三)原進出口貨物稅款繳款書或者《征免稅證明》;(四)買賣雙方簽訂的索賠協議。] (二)用於國際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 (三)國家規定免稅的其他貨物。 第二十四條 保稅倉儲貨物存儲期限為1年。確有正當理由的,經海關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況外,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五條 下列情形的保稅倉儲貨物,經海關批准可以辦理出庫手續,海關按照相應的規定進行管理和驗放: (一)運往境外的; (二)運往境內保稅區、出口加工區或者調撥到其他保稅倉庫繼續實施保稅監管的; (三)轉為加工貿易進口的; (四)轉入國內市場銷售的; (五)海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保稅倉儲貨物出庫運往境內其他地方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填寫進口報關單,並隨附出庫單據等相關單證向海關申報,保稅倉庫向海關辦理出庫手續並憑海關簽印放行的報關單發運貨物。 從異地提取保稅倉儲貨物出庫的,可以在保稅倉庫主管海關報關,也可以按照海關規定辦理轉關手續。 出庫保稅倉儲貨物批量少、批次頻繁的,經海關批准可以辦理集中報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保稅倉儲貨物出庫復運往境外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填寫出口報關單,並隨附出庫單據等相關單證可向海關申報,保稅倉庫向海關辦理出庫手續並憑海關簽印放行報關單發運貨物。 出境貨物出境口岸不在保稅倉庫主管海關的,經海關批准,可以在口岸海關辦理相關手續,也可以按照海關規定辦理轉關手續。 [2]

倉庫特點

保稅倉庫與一般倉庫最不同的特點是,保稅倉庫及所有的貨物受海關的監督管理,非經海關批准,貨物不得入庫和出庫。保稅倉庫的經營者既要向貨主負責,又要向海關負責。海關監管有哪些要求呢?根據我國現行海關法令規定: 1.保稅倉庫對所存放的貨物,應有專人負責,要求於每月的前五天內將上月所存貨物的收、付、存等情況列表報送當地海關核查。 2.保稅倉庫中不得對所存貨物進行加工,如需改變包裝、加刷嘜碼,必須在海關監管下進行。 3.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會同保稅倉庫的經理人,雙方共同加鎖,即實行聯鎖制度。海關可以隨時派員進入倉庫檢查貨物的儲存情況和有關賬冊,必要時要派員駐庫監管。 4.保稅貨物在保稅倉庫所在地海關入境時,貨主或其代理人(如貨主委託保稅倉庫辦理的即由保稅倉庫經理人)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加蓋「保稅倉庫貨物」印章,並註明此貨物系存入保稅倉庫,向海關申報,經海關查驗放行後,一份由海關留存,二份隨貨帶交保稅倉庫。保稅倉庫經理人應於貨物入庫後即在上述報關單上簽收,其中一份留存保稅倉庫,作為入庫的主要憑證,一份交回海關存查。 5.貨主在保稅倉庫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口岸進口貨物,應按海關對轉口運輸貨物的規定辦理轉口手續。貨物運抵後再按上述規定辦理入庫手續。 6.保稅貨物復運出口時,貨主或其代理人要填寫出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並交驗進口時由海關簽印的報關單,向當地海關辦理復運出口手續,經海關核查與實貨相符後簽印,一份留存,一份發還,一份隨貨帶交出境地海關憑以放行貨物出境。 7.存放在保稅倉庫的保稅貨物要轉為國內市場銷售,貨主或其代理人必須事先向海關申報,遞交進口貨物許可證件,進口貨物報關單和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並交納關稅和產品(增值)稅或工商統一稅後,由海關核准並簽印放行。保稅倉庫憑海關核准單證發貨,並將原進口貨物報關單註銷。 8.對用於中、外國際航行船舶的保稅油料和零配件以及用於保稅期限內免稅維修有關外國產品的保稅零配件,海關免徵關稅和產品(增值)稅或工商統一稅。 9.對從事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備料保稅倉庫提取的貨物,貨主應事先將批准文件、合同等有關單證向海關辦理備案登記手續,並填寫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專用報關單和《保稅倉庫領料核准單》一式三份,一份由批准海關備存,一份由領料人留存,一份由海關簽蓋放行章後交貨主。倉庫經理人憑海關簽印的領料核准單交付有關貨物並憑以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 10.海關對提取用於來料、進料加工的進口貨物,按來料加工、進料加工的規定進行管理並按實際加工出口情況確定免稅或補稅。 11.保稅倉庫所存貨物儲存期限為一年。如因特殊情況可向海關申請延期,但延長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保稅貨物儲存期滿既不復運出口又未轉為進口的,由海關將貨物變賣,所得價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21條的規定處理,即所得價款在扣除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和稅款後,尚有餘款的,自貨物變賣之日起一年內,經收貨人申請,予以發還,逾期無人申請的,上繳國庫。 12.保稅倉庫所存貨物在儲存期間發生短少,除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其短少部分應當由保稅倉庫經理人負交納稅款的責任,並由海關按有關規定處理。保稅倉庫經理人如有違反海關上述規定的,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鑑於保稅倉庫的特殊性質,海關代表國家監督管理保稅倉庫及所存的保稅貨物,執行行政管理職能;保稅倉庫的經營者具體經營管理保稅貨物的服務工作,可以說是海關和經營者共同管理保稅倉庫。經營者要依靠海關辦好保稅倉庫,因此必須充分協作配合,保稅倉庫經營者要嚴格執行海關的法令規定,海關需要的報表應及時報送,海關要檢查的賬冊,須完整無誤,發生問題應及時向海關報告,請求處理,以利海關監管。在這個前提下,海關力求簡化手續,提供方便,同把保稅倉庫辦好,以充分發揮保稅倉庫的優越性,為發展對外經濟貿易服務。 入出庫審批 保稅倉庫貨物的入/出庫審批 一、業務流程 (一)企業先進行入/出庫報關單預錄入; (二)企業填寫《保稅倉庫入/出庫審批表》,並隨附《保稅倉庫入/出庫核准單》等有關單證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入/出庫核准手續; (三)主管海關接到企業申請後,對企業遞交有關單證的齊全性、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核; (四)主管海關審核批准後,在《保稅倉庫入/出庫核准單》中籤注海關意見,並核發給企業; (五)企業憑海關核發的《保稅倉庫入/出庫核准單》辦理進出口通關手續; (六)企業辦結通關手續,海關查驗人員對保稅貨物進行查驗後,保稅倉庫貨物實際入/出庫。 二、需要提交的單證 (一)《入/出庫審批表》一份; (二)《保稅倉庫入/出庫核准單》; (三)填寫齊全、正確的手填《進口報關單》一張(退運、轉口貿易貨物出庫時填寫出口報關單); (四)打印的《進口報關單》一式五份(退運、轉口貿易貨物出庫時填寫出口報關單); (五)入/出庫申請書; (六)入/出庫貨物的合同、發票、提單、裝箱單; (七)貨主與保稅倉庫簽訂的「倉儲協議書」一份(針對公用型保稅倉庫入庫時提供); (八)《加工貿易登記手冊》或減免稅證明(出庫時提供); (九)變更貨主的協議(出庫時提供); (十)入庫報關單(入庫時提供)。 三、業務受理時間 自接受完整單證起三日內辦結。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