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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遗产.jpg|350px|缩略图|右|<big>140亿遗产全给瓦妮莎</big>[http://5b0988e595225.cdn.sohucs.com/images/20200214/47dbe9f6349a45618bf2ad9bbcc93569.jpeg 原图链接][https://www.sohu.com/a/373118353_120562459 来自 搜狐 的图片]]] | [[File:遗产.jpg|350px|缩略图|右|<big>140亿遗产全给瓦妮莎</big>[http://5b0988e595225.cdn.sohucs.com/images/20200214/47dbe9f6349a45618bf2ad9bbcc93569.jpeg 原图链接][https://www.sohu.com/a/373118353_120562459 来自 搜狐 的图片]]] | ||
− | + | ''' 遗产''' 在[[ 民法学]] 中指死者死亡时,身后留下的财产总数或各种[[ 法律]] 关系所取得之[[ 权利]] 或[[ 义务]] 、以及物之占有等,凡是非专属于已死亡的被继承人,其人留下一切所有之标的,皆是该被继承人之遗产;这些财产权利、义务等,会依相关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之意愿表示如遗嘱等处理。 | |
− | 后来借指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精神或物质财富,如文化遗产。有些人生前立遗嘱、用信托方式或离世后遗产继承人将财产捐赠社会公益,前者如遗赠,后者则为取得遗产之继承人依被继承人遗志另外为捐赠之处分行为。 | + | 后来借指[[ 历史]] 上遗留下来的精神或物质财富,如[[ 文化遗产]] 。有些人生前立遗嘱、用信托方式或离世后遗产继承人将财产捐赠社会公益,前者如遗赠,后者则为取得遗产之继承人依被继承人遗志另外为捐赠之处分行为。 |
==法律定义== | ==法律定义== | ||
− | + | [[ 继承法]] 第三条规定了遗产的范围,“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 合法财产]] ,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 文物]] 、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 |
− | 由此可见,遗产应当是公民合法财产,传统的财产包括存款、房屋、家具家电、自行车等,随着经济和时代的发展,老百姓的财产种类更多了,比如汽车、股票、股权、保险、有价证券等。 | + | 由此可见,遗产应当是公民合法财产,传统的财产包括存款、房屋、家具家电、自行车等,随着[[ 经济]] 和时代的发展,老百姓的财产种类更多了,比如汽车、股票、股权、保险、[[ 有价证券]] 等。 |
==遗嘱== | ==遗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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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被继承人在生前所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无相对人之单独行为。一般而言,遗嘱在继承财产的方面上,其可能的内容包含了指定应继分、遗赠和特留分等事项。 | 是被继承人在生前所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无相对人之单独行为。一般而言,遗嘱在继承财产的方面上,其可能的内容包含了指定应继分、遗赠和特留分等事项。 | ||
− | 遗嘱必须是具备遗嘱能力 | + | 遗嘱必须是具备遗嘱能力之人所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遗嘱。得为遗嘱的能力称为遗嘱能力,比如根据[[ 中华民国民法]] 第1186条的规定,16岁以上且未受监护宣告之人才能为遗嘱。 |
==遗产税== | ==遗产税== | ||
− | + | [[ 遗产税]] 是指一个人死亡之后,另一人为拥有、占有或享用死者的财产而须缴纳的税,该税率乃视乎死者逝世的日期而定。在[[ 国际税法]] 中,遗产税和[[ 继承税]] 是有分别的,前者是向死者的代表人征收的,而后者则是向遗产的受益人征收的。 |
於 2020年3月7日 (六) 10:38 的修訂
遺產在民法學中指死者死亡時,身後留下的財產總數或各種法律關系所取得之權利或義務、以及物之占有等,凡是非專屬於已死亡的被繼承人,其人留下一切所有之標的,皆是該被繼承人之遺產;這些財產權利、義務等,會依相關法律規定、被繼承人生前之意願表示如遺囑等處理。
後來借指歷史上遺留下來的精神或物質財富,如文化遺產。有些人生前立遺囑、用信託方式或離世後遺產繼承人將財產捐贈社會公益,前者如遺贈,後者則為取得遺產之繼承人依被繼承人遺志另外為捐贈之處分行為。
法律定義
繼承法第三條規定了遺產的範圍,「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由此可見,遺產應當是公民合法財產,傳統的財產包括存款、房屋、家具家電、自行車等,隨着經濟和時代的發展,老百姓的財產種類更多了,比如汽車、股票、股權、保險、有價證券等。
遺囑
是被繼承人在生前所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一般而言,遺囑在繼承財產的方面上,其可能的內容包含了指定應繼分、遺贈和特留分等事項。
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得為遺囑的能力稱為遺囑能力,比如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1186條的規定,16歲以上且未受監護宣告之人才能為遺囑。
遺產稅
遺產稅是指一個人死亡之後,另一人為擁有、占有或享用死者的財產而須繳納的稅,該稅率乃視乎死者逝世的日期而定。在國際稅法中,遺產稅和繼承稅是有分別的,前者是向死者的代表人徵收的,而後者則是向遺產的受益人徵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