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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扶贫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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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称;贵州省扶贫基金会

成立时间;1996年8月

类型;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主管部门;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贵州省扶贫基金会成立于一九九六年八月, 是经省人民银行和省民政厅批准成立同意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主管部门为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1]

基本信息

贵州省扶贫基金会成立于一九九六年八月,是经省人民银行和省民政厅批准成立同意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主管部门为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建设宗旨

其宗旨是扶贫济困,开展社会扶贫活动,促进贵州贫困地区经济和文教卫生事业的发展,为贫困地区扶贫开发、脱贫致富服务。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贵州省扶贫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为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独立的社会法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募集资金,扶贫济困,赈灾救灾,为我省贫困地区扶贫开发及社会和谐进步服务。

第四条 本基金会现有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肆佰万元。

第五条 本基金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和登记管理机关贵州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在贵州省贵阳市延安中路62号贵州省农委大楼22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组织社会募捐活动,引进扶贫资金,管好用好社会善款,组织实施扶贫开发项目和赈灾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基金会理事组成。

第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秘书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须负责召集。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须提前5日通知所有理事、监事。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二条 理事会对重大募捐、投资活动的审查和决策程序是:由本会秘书长提出可行性报告,经本会理事长审查同意后,提请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四条 本届基金会设理事 9人,顾问 2 人。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五年。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关心和热爱扶贫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一定威望;

(三)身体健康,能经常关心本会工作。

第十六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与业务主管单位协商确定。

(二)新增、罢免理事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宣传本会宗旨、多方筹划,参与基金会筹资活动;

(二)协助本会办事机构完成某项临时工作;

(三)经常关心基金会工作,为基金会出谋献策;

(四)监督办事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和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本届理事会设监事1人;

(二)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或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可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在基金会工作的理事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如确需超龄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领导、协调内部机构人员开展工作;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一般性文件;

(四)受理事长委托代表基金会对外签订合同、协议;

(五)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长同意,负责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财产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重大募捐活动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募捐活动计划。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捐款,并按8~10%的比例提取管理费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发扶贫;

(二)科教扶贫;

(三)其他扶贫;

(四)赈灾济困。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重大募捐主要是向社会公众的募捐活动;

(二)投资活动主要是指向与扶贫开发有关的企业投资增值后再扶贫。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对外投资不得投向为基金会提供主要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从事的业务。

第四十条 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的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实施过程及实施结果,接受媒体监督。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1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二)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基金会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本基金会因(一)、(二)、(四)项情形之一终止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或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根据剩余财产的多少,在贫困县安排扶贫项目;

(二)上交业务主管部门安排扶贫项目。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7月13日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以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形式向社会公布。

主要成果

成立到现在,通过各种渠道筹措扶贫开发和救灾资金近5000万元,实施扶贫开发社会救济项目100多项,惠及全市20多个县、市、区的进百个贫困乡镇,受益人群近10万人。得到各级政府和各族群众的欢迎和肯定。

组织管理

本会管理规范,"三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齐全,每年按时通过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登记管理部门的年检。去年底,首批通过了贵州省民政厅组织的对全省性社会组织的检查测评,并被评定为"3A"级社会组织。我会还获得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批准的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单位。企业向我会的慈善扶贫捐款,凭我会开具的省财政厅印制的捐赠收款收据,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个人捐赠款也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这对捐赠者和善心人士来说,是国家对慈善事业的政策扶持和鼓励。本会会将一如既往严格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管好用好扶贫捐款,确保资金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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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贵州省扶贫基金会 , 天眼查,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