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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扶貧基金會

貴州省扶貧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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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貴州省扶貧基金會

成立時間;1996年8月

類型;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主管部門;貴州省扶貧開發辦公室

貴州省扶貧基金會成立於一九九六年八月, 是經省人民銀行和省民政廳批准成立同意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主管部門為貴州省扶貧開發辦公室。[1]

目錄

基本信息

貴州省扶貧基金會成立於一九九六年八月,是經省人民銀行和省民政廳批准成立同意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主管部門為貴州省扶貧開發辦公室。

建設宗旨

其宗旨是扶貧濟困,開展社會扶貧活動,促進貴州貧困地區經濟和文教衛生事業的發展,為貧困地區扶貧開發、脫貧致富服務。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貴州省扶貧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為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獨立的社會法人。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管理條例,促進社會力量參與公益事業,募集資金,扶貧濟困,賑災救災,為我省貧困地區扶貧開發及社會和諧進步服務。

第四條 本基金會現有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肆佰萬元。

第五條 本基金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貴州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和登記管理機關貴州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在貴州省貴陽市延安中路62號貴州省農委大樓224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組織社會募捐活動,引進扶貧資金,管好用好社會善款,組織實施扶貧開發項目和賑災濟困等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由基金會理事組成。

第九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秘書長的工作匯報並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須負責召集。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須提前5日通知所有理事、監事。

第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二條 理事會對重大募捐、投資活動的審查和決策程序是:由本會秘書長提出可行性報告,經本會理事長審查同意後,提請理事會會議討論通過後執行。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應當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四條 本屆基金會設理事 9人,顧問 2 人。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 理事的資格:

(一)關心和熱愛扶貧事業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一定威望;

(三)身體健康,能經常關心本會工作。

第十六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由上一屆理事會提名與業務主管單位協商確定。

(二)新增、罷免理事由理事會決定。

第十七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宣傳本會宗旨、多方籌劃,參與基金會籌資活動;

(二)協助本會辦事機構完成某項臨時工作;

(三)經常關心基金會工作,為基金會出謀獻策;

(四)監督辦事機構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會章程。

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和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本屆理事會設監事1人;

(二)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或由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一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諮詢和建議,必要時可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二十二條 在基金會工作的理事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三條 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如確需超齡任職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領導、協調內部機構人員開展工作;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一般性文件;

(四)受理事長委託代表基金會對外簽訂合同、協議;

(五)根據工作需要,經理事長同意,負責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財產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組織重大募捐活動前,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募捐活動計劃。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捐款,並按8~10%的比例提取管理費用。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發扶貧;

(二)科教扶貧;

(三)其他扶貧;

(四)賑災濟困。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重大募捐主要是向社會公眾的募捐活動;

(二)投資活動主要是指向與扶貧開發有關的企業投資增值後再扶貧。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條 基金會對外投資不得投向為基金會提供主要捐贈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主要從事的業務。

第四十條 理事會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規定決策不當,致使本基金會遭受財產損失的,參與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二條 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本着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的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實施過程及實施結果,接受媒體監督。

第四十三條 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會有權對資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四條 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1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十條 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或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二)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三)基金會被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本基金會因(一)、(二)、(四)項情形之一終止的,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或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根據剩餘財產的多少,在貧困縣安排扶貧項目;

(二)上交業務主管部門安排扶貧項目。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社會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年7月13日基金會第三屆理事會第一次全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以登記管理機關指定形式向社會公布。

主要成果

成立到現在,通過各種渠道籌措扶貧開發和救災資金近5000萬元,實施扶貧開發社會救濟項目100多項,惠及全市20多個縣、市、區的進百個貧困鄉鎮,受益人群近10萬人。得到各級政府和各族群眾的歡迎和肯定。

組織管理

本會管理規範,"三證"(基金會法人登記證、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齊全,每年按時通過審計部門的財務審計和登記管理部門的年檢。去年底,首批通過了貴州省民政廳組織的對全省性社會組織的檢查測評,並被評定為"3A"級社會組織。我會還獲得了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省民政廳批准的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單位。企業向我會的慈善扶貧捐款,憑我會開具的省財政廳印製的捐贈收款收據,在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在所得稅稅前扣除。個人捐贈款也可以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這對捐贈者和善心人士來說,是國家對慈善事業的政策扶持和鼓勵。本會會將一如既往嚴格按照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管好用好扶貧捐款,確保資金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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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貴州省扶貧基金會 , 天眼查,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