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1],为正处级。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许昌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文〔2018〕51号),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中共许昌市委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城乡规划办)设在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受市委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市委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目录
职能转变
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切实加大生态系统建设保护力度,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施重要生态系统建设保护和修复工程,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高效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根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并监督实施。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指导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相关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市级规划的编制和审查报批,指导县(市、区)各类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规划区及市政府确定的规划管理区域内建设项目的选址、用地、工程规划管理和规划核实,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村镇规划的规范、指导、监督工作;拟定小城镇和村庄规划有关规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风景园林规划的有关工作。负责城建重点项目的谋划、规划技术服务和督导工作;管理全市规划设计市场。
(八)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自然资源生态修复、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绿化造林、防沙治沙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相关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2]。组织开展荒漠化调查。组织拟订全市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建设规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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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许昌市政府服务部门,许昌市人民政府
- ↑ 防止荒漠化,我们能做些什么? ,搜狐,2018-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