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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环境保护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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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简称环保署)是中华民国环境保护事务的最高主管机关,前身为1971年3月成立的“行政院卫生署环境卫生处”。
因应行政院组织改造,环保署未来将改制升格为“环境资源部”。
历史
中央环境保护
- 中华民国成立之初,内政部设卫生司,掌理传染病防治、地方疾病防治、国际检疫、环境卫生、保健设施及医药管理。
- 1970年2月25日,经济部工业局成立,工业局第七组掌理工业废气、废水及公害防治协调。
- 1971年3月17日,行政院卫生署成立,下设“行政院卫生署环境卫生处”。经济部成立“水资源统一规画委员会”。
- 1979年4月19日,第1627次行政院会议通过《加强台湾地区环境保护方案》,将建立完整的环境保护行政组织体系。
- 1982年1月,行政院卫生署环境卫生处升格为“行政院卫生署环境保护局”,原经济部水污染防治业务及内政部警政署交通噪音管制业务并入该局,另成立南区环境保护监视中心。
- 1987年8月22日,行政院卫生署环境保护局升格为“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下设综合计画处、空气品质保护及噪音管制处、水质保护处、废弃物管理处、环境卫生及毒物管理处、管制考核及纠纷处理处、环境监测及资讯处。
- 2010年2月,修正《行政院组织法》将环保署升格为“环境资源部”,但《环境资源部组织法草案》目前还在研拟中。
地方环境保护
- 1947年台湾省政府成立,下设台湾省政府卫生处,负责公害防治及环境卫生之改善暨辅导。
- 1955年,台湾省政府卫生处设置“台湾省环境卫生实验所”。
- 1962年,各县市卫生局第二课主管环境卫生业务。
- 1968年10月,台北市政府将台北市政府卫生局清洁大队及台北市水肥处理委员会合并成立“台北市环境清洁处”。
- 1972年5月,高雄市政府将高雄市卫生局清洁队与高雄市水肥处理委员会合并成立“高雄市清洁管理所”。1977年7月,高雄市改制直辖市,高雄市清洁管理所扩大编制成立“高雄市环境管理处”。
- 1974年,台湾省政府建设厅成立“台湾省水污染防治所”。
- 1982年7月1日,台北市环境清洁处与高雄市环境管理处分别改组成立“台北市政府环境保护局”与“高雄市政府环境保护局”。
- 1983年8月9日,台湾省水污染防治所与台湾省环境卫生实验所合并成立“台湾省政府卫生处环境保护局”。
- 1984年9月,各县市政府卫生局第二课掌理环境保护。
- 1988年1月15日,台湾省政府卫生处环境保护局改制为“台湾省政府环境保护处”。
- 1988年至1991年间,各县市政府逐步设立“环境保护局”做为地方环境保护事务的主管机关。
- 1999年7月配合精省作业,台湾省政府环境保护处改制为“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中部办公室”(2002年3月,改组为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境督察总队)。
- 2003年1月,连江县政府成立“连江县环境保护局”,至此全国各县市均设有环境保护局。
改组前的架构
环保署是各县市、直辖市环境保护局的监督机关。
- 署长
- 副署长(政务、常务各一名)
- 主任秘书
- 副署长(政务、常务各一名)
- 行政单位
- 署长办公室
- 秘书室
- 人事室
- 政风室
- 会计室
- 统计室
- 法规委员会
- 诉愿审议委员会
- 业务单位
- 综合计画处
- 空气品质保护及噪音管制处
- 水质保护处
- 废弃物管理处
- 环境卫生管理处
- 管制考核及纠纷处理处
- 环境监测及资讯处
- 环境督察总队
- 公害纠纷裁决委员会
- 永续发展室
- 温室气体减量管理办公室
- 方案整合办公室
- 附属机关
未来改组规划
因应行政院组织改造,未来将改制升格为“环境资源部”,将主管水资源及水土保持、矿产资源等攸关国土环境的事务[1]。
- 部长
- 次长(政务二名、常务一名)
- 主任秘书
- 次长(政务二名、常务一名)
- 行政单位
- 部长室
- 秘书室
- 人事室
- 政风室
- 会计室
- 统计室
- 法规委员会
- 诉愿审议委员会
- 管制考核委员会
- 公害纠纷裁决委员会
- 业务单位
- 综合规划司
- 大气环境司
- 地理环境司
- 生态环境司
- 资源循环司
- 灾害管制司
- 污染管制司
- 附属机关
- 中央气象署
- 水资源保育署
- 水土保持及地质矿产署
- 森林及自然保育署
- 毒物及化学物质署
- 环境管理局
- 资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员会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员会
- 生物多样性及森林保育研究所
- 环境教育及训练所
参考文献
- ↑ 陈炳宏. 李应元:一年半内成立环境资源部. 经济日报 (自由时报). 2016-06-06 [2017-08-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8-07) (Chinese (Taiw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