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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议会

图片来自udn

台北市议会中华民国台北市的最高立法机关,也是全市首要的民意机关

沿革

1945年12月26日,为奠定地方自治基础,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公布《台湾省各级民意机关成立方案》。1946年4月15日,根据国民政府公布的《市参议会组织条例》及《参议员选举条例》,成立台北市参议会。台北市参议会虽为民意机关,但在当时仅具谘询性质而已。

1949年12月7日,中华民国政府迁台后,地方自治制度并未遵循宪政体制运作。

1950年4月24日,国民政府公布《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作为在台湾推动地方自治的依据,台北市参议会随之进入省辖市议会时期。

1967年7月1日,台北市由省辖市升格为直辖市,迄至第一届直辖市议会成立为止(1969年12月25日)为过渡时期,由台北市临时市议会践行职权。但有关直辖市自治的法制并未完备,仍以1967年6月22日行政院订定发布的行政命令《台北市各级组织及实施地方自治纲要》作为直辖市自治的法源。

1970年1月5日,改制后之台北市议会举行第一届第一次大会[1]:784

1994年4月14日,《直辖市自治法》公布施行,台北市议会在地方自治的立法权财政监督权及行政监督权始获得法律保障,并真正落实《中华民国宪法》第118条:“直辖市之自治,应以法律定之。”为因应中央与地方分权的时代潮流,1998年1月25日公布施行的《地方制度法》将直辖市与省县(市)自治分流的规范整合为一,开启台湾地方自治发展史。

职责

台北市议会为地方立法机关,代表台北市民监督市政,由代表多元社会的各区议员行使立法职权。在经由提案、讨论、辩论、协商的过程中,依“服从多数、尊重少数”的多数决民主原理,使多元的民意能够成为市民共同遵循的政策与法律,保障地区住民的权益。近年来,议会在致力反映民意、监督市政、府会关系和谐、政党协商、城市交流之馀,也戮力提升议事资讯公开及电子化等工作。希透过立法监督,督促市政府兴利除弊、增进市民福祉、提高市民生活品质,克尽地方立法机关职责。

委员会

  • 民政委员会
  • 财政建设委员会
  • 教育委员会
  • 交通委员会
  • 警政卫生委员会
  • 工务委员会
  • 法规委员会
  • 程序委员会

行政单位

  • 秘书长
    • 副秘书长
      • 秘书室
      • 议事组
      • 总务组
      • 文书组
      • 公共关系室
      • 法规研究室
      • 资讯室
      • 人事室
      • 各委员会办公室

参考文献

  1. 吕芳上总策画,朱文原、周美华、叶惠芬、高素兰、陈曼华、欧素瑛编辑撰稿. 《中华民国建国百年大事记》. 台北: 国史馆. 2012. ISBN 978-986-03-35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