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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

中文名: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外文名: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創立時間: 1946年1月13日

組 成: 5個常任理事國10個非常任理事國

簡 稱: 安理會

地 址: 美國紐約市聯合國總部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是「聯合國」下屬的六個主要機關之一。其組織形式使之可以持續地工作,而安 理會每一理事國都必須始終有一名代表駐在聯合國總部。是唯一有權採取軍事行動的聯合國機構。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簡稱聯合國安理會或安全理事會)成立於1946年1月13日,於1946年1月17日在倫敦威斯敏斯特的教堂大樓舉行第一次會議。自第一次會議後,安全理事會將其永久地址設在紐約市聯合國總部。安理會還曾前往許多城市開會,1972年在埃塞俄比亞的亞的斯亞貝巴、1990年在巴拿馬的巴拿馬城和瑞士日內瓦舉行會議。


根據《聯合國憲章》,安全理事會負有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安理會有15個理事國,每一理事國有一個投票權。所有理事國都有義務履行安理會的決定。安全理事會還建議大會任命秘書長和接納新會員國加入聯合國。安理會還與大會一起選舉國際法院法官。[1]

歷史沿革

1941年8月14日大西洋憲章、倫敦宣言發布的兩個月後,羅斯福總統丘吉爾首相經過一次激動人心的會議,決定進行下一步,建立一個國際組織。

1942年1月1日,正在與羅馬- 柏林 - 東京軸心國家作戰的26個國家的代表決定通過簽署《聯合國家宣言》來支持同盟國。


1945年4月25日,在舊金山,召開了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除了政府組織外,一系列的非政府組織,包括國際獅子會都被邀請來參與《聯合國憲章》的起草。兩個月後的6月26日,50個國家代表出席簽署了《聯合國憲章》。因波蘭是最初的簽署國,故沒有出席,加上它後,最初簽署國一共有51個。

1945年10月24日,當五個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會員國(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三條規定為中華民國、法蘭西、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美利堅合眾國組成)以及其它46個簽字國的大多數成員國批准了《聯合國憲章》後,聯合國作為實體組織正式成立。


《聯合國憲章》規定設立六個聯合國主要機關,其中包括安全理事會。《憲章》將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賦予安全理事會,安理會可在和平受到威脅時隨時舉行會議。

1946年1月17日,聯合國安理會成員國在倫敦第一次舉行會議,通過了安理會議事規則。


1946年1月24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第一個決議。它的主要關注點:和平使用原子能和消除原子能武器及其他大規模殺傷性武器。

1956年11月1日,大會召開第一屆緊急特別會議,討論蘇伊士運河危機問題。11月5日會議決定設立第一支聯合國維持和平部隊——聯合國緊急部隊(緊急部隊)。

1963年8月7日,安理會投票對南非實施志願性武器禁運。

1964年3月4日,安理會批准向塞浦路斯派遣維和部隊。

1966年12月16日,安理會對羅德西亞(現津巴布韋)實行強制制裁。

1977年11月4日,安理會批准了對南非的強制武器禁運。

1992年 1月31日,安理會在紐約舉行首次安理會首腦會議,15個成員國全部出席,會上秘書長發表了名為《和平綱領》的報告。

2005年12月20日,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同意設立一個新的機構「聯合國和平建設委員會」,以協助剛剛擺脫戰亂的國家避免再度陷入衝突。

2020年10月8日,聯合國安理會重返其日常舉行會議的安理會廳舉行面對面會議。這是安理會廳因新冠疫情關閉近7個月後首次重新啟用。


2021年8月15日(當地時間)下午,聯合國安理會方面決定將在16日上午,就當前阿富汗局勢進行緊急會議,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將會 出席會議並進行報告。

宗旨任務

安理會在接到一項威脅和平的投訴時,通常採取的第一個行動是建議當事方嘗試以和平手段達成協議。安理會可以:提出達成此種協議的原則;在某些情況下進行調查和調解;派遣訪問團;任命特使;請秘書長進行斡旋,以實現爭端的和平解決。

當爭端導致敵對行動時,安理會首要關注的是儘快制止敵對行動。在這種情況下,安理會可以:發出有助於防止衝突升級的停火指示;派遣軍事觀察員或維持和平部隊,幫助減少緊張程度,隔離敵對部隊,並建立可尋求和平解決問題的安寧環境。除此之外,安理會還可選擇各種強制執行措施,包括:經濟制裁、軍火禁運、金融懲罰和限制以及旅行禁令;斷絕外交關係;封鎖;乃至集體軍事行動。


職能權力

根據《聯合國憲章》,安全理事會具有下列職能和權力:

依照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來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

調查可能引起國際摩擦的任何爭端或局勢;

建議調解這些爭端的方法或解決條件;

制定計劃以處理對和平的威脅或侵略行為,並建議應採取的行動;

促請各會員國實施經濟制裁和除使用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

對侵略者採取軍事行動;

就接納新會員國以及各國加入《國際法院規約》的條件提出建議;

在「戰略地區」行使聯合國的託管職能;

就秘書長的任命向大會提出建議,並與大會共同選舉國際法院的法官。


安全理事會的主席一職由安全理事會理事國按照理事國國名英文字母次序輪流擔任。每一輪主席的任期為一個月。


2020年安全理事會主席


附屬機構

委員會

1、反恐怖主義和不擴散委員會

關於反恐怖主義的第1373(200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第1540(2004)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Counter-Terrorism Committee -- CTC) 2001年9月28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4385次會議通過第1373號決議,在決議中安理會全體成員譴責2001年9月11日在美國紐約、華盛頓特區和賓夕法尼亞州發生的恐怖主義攻擊,並表示決心防止一切此種行為;決議重申必須根據《聯合國憲章》以一切手段打擊恐怖主義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的威脅;決議呼籲各國緊急合作,防止和制止恐怖主義行為,包括通過加強合作和充分執行關於恐怖主義的各項國際公約;決議決定所有國家應:防止和制止資助恐怖主義行為;將下述行為定為犯罪:本國國民或在本國領土內,以任何手段直接間接和故意提供或籌集資金,意圖將這些資金用於恐怖主義行為或知曉資金將用於此種行為。反恐怖主義委員會包括安理會的15個理事國。委員會的主席和副主席由委員會選舉並經安理會成員協商產生。另有7名專家作為委員會的顧問 。

2、軍事參謀團

(U.N. Military Staff Committee)是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下設機構之一。由五個常任理事國的總參謀長或其代表組成。根據憲章,設立 這一機構,為的是就下列問題向安理會提供意見和協助。例如:安理會為維護和平的軍事需要問題,供安理會支配的軍隊的戰略指導問題,軍備管制以及可能的裁軍問題。

3、制裁委員會(特設)

制裁委員會所設各委員會概覽

安全理事會關於索馬里和厄立特里亞的第751(1992)號和第1907(2009)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安全理事會關於基地組織及與之有關的個人和實體的第1267(1999)號和第1989(201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安全理事會第1518(2003)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安全理事會關於利比里亞的第1521(2003)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安全理事會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的第1533(2004)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安全理事會關於科特迪瓦的第1572(2004)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安全理事會關於蘇丹的第1591(2005)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安全理事會第1636(2005)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安全理事會第1718(2006)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安全理事會第1737(2006)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安全理事會關於利比亞的第1970(201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安全理事會第1988(201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安全理事會關於幾內亞比紹問題的第2048(2012)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安全理事會關於中非共和國問題的第2127(2013)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安全理事會關於也門問題的第2140(2014)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安全理事會關於南蘇丹問題的第2206(2015)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第1730(2006)號決議所設除名協調人

監察員辦公室


4、常設委員會和特設機構

安全理事會專家委員會

安全理事會接納新會員國委員會

安全理事會在總部以外地點開會問題委員會

安全理事會第692(1991)號決議所設聯合國賠償委員會理事會

安全理事會維持和平行動工作組

安全理事會預防和解決非洲衝突特設工作組

安全理事會第1566(2004)號決議所設工作組

安全理事會第1612(2005)號決議所設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

安全理事會文件和其它程序問題非正式工作組


維持和平行動和政治特派團

維持和平特派團

維持和平行動由軍事、警察和文職人員組成,致力於提供安保、政治和早期建設和平支持。維持和平行動具有靈活性,過去20年來曾以多種組合部署維和行動。如今多層面的維持和平行動不僅要維持和平與安全,還要協助開展政治進程;保護平民;協助前戰鬥人員解除武裝、復員和重歸社會;支持組織選舉;保護和促進人權並協助恢復法治。


政治特派團

政治特派團是在衝突周期各個階段開展工作的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序列的一部分。在一些情況下,和平談判階段由政治事務部領導的政治特派團在和平協議簽署之後,會被維持和平特派團所取代。在另一些情況下,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則由監督長期建設和平工作的政治特派團所取代。


國際法庭

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前南問題國際法庭)

在前南斯拉夫交戰期間發生大規模違反人道主義法的事件之後,安全理事會於1993年建立了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前南問題國際法庭)。這是聯合國設立的第一個戰爭罪法庭,也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設立紐倫堡法庭和東京法庭以來成立的第一個戰爭罪法庭。該法庭負責審判應對謀殺、酷刑、強姦、奴役、毀壞財產和其他暴力罪行等駭人聽聞的行為負有最大責任者。該法庭旨在為數以千計的受害者及其家屬伸張正義,從而為這一地區的持久和平作出貢獻。截至2011年底,法庭共起訴了161人。


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

安全理事會於1994年建立了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以起訴應對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在盧旺達境內的滅絕種族和其他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者。該法庭還可以起訴這一期間在鄰國境內實施滅絕種族和其他這類違反國際法行為的盧旺達公民。1998年,盧旺達問題法庭宣布了首次由一個國際法庭對滅絕種族罪作出的判決,也是有史以來第一次對該罪行的判刑。


諮詢附屬機構

建設和平委員會是支持衝突後國家和平努力的一個政府間諮詢機構,也是對國際社會執行廣泛和平議程的能力的重要補充。

建設和平委員會在以下方面發揮獨特的作用:

1、召集所有相關行動體,包括國際捐助方、國際金融機構、各國政府和部隊派遣國;

2、籌集資源;

3、就衝突後建設和平和復原綜合戰略提供諮詢並提出有關提案,並適當強調任何可能破壞和平的缺陷。

建設和平委員會是安全理事會和大會的一個附屬諮詢機構。


成員國

安理會成員

現任理事國

安理會由15個理事國組成:

5個常任理事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俄羅斯聯邦、法蘭西共和國、美利堅合眾國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10個非常任理事國,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附任期截止年份):

愛沙尼亞(2021年)

尼日爾(2021年)

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2021年)

突尼斯(2021年)

越南(2021年)

德國(2020年)

多米尼加共和國(2020年)

南非共和國(2020年)

比利時(2020年)

印度尼西亞(2020年)


非理事國


有50多個聯合國會員國從未擔任安理會理事國。


不擔任安全理事會理事國的聯合國會員國可在安理會認為影響到該國利益時參加安理會的討論,但無表決權。聯合國會員國和非會員國如果是安理會審議中爭端的當事方,可應邀參加安理會討論,但無表決權;成員國參加討論的條件由安理會設定。


擔任過安理會理事國的國家


下面是自1946年以來至少當選過一次安全理事會成員國的所有國家。


從未擔任過安理會理事國的國家

下面是自1946年以來從未當選過安全理事會成員國的所有國家。


注*:繼2019年2月14日前南斯拉夫的馬其頓共和國常駐代表團給禮賓和聯絡處來文後,國家名稱從以前的「前南斯拉夫的馬其頓共和國」更改為「北馬其頓共和國」(簡稱:北馬其頓)。生效日期:2019年2月14日。


經費來源

聯合國的經費來源由三部分組成。


A、正常預算經費

由所有會員國按一定的比例分攤。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十七條,「本組織之經費應由會員國依照大會分配限額擔負之」。會費比額表由各會員國充分討論和協商,並經大會審議決定。會費比額表每3年重新審議一次,而每次的比額都有調整,以反映世界各國經濟的最新情況。 制訂會費分攤比額表的基本原則是「支付能力」原則,即按會員國的各自經濟實力分攤聯合國的會費。為了使比額表比較公平,更加符合支付能力原則,現行比額表還設有上限和下限。按現行比額表,25%是會費比額表的上限;下限是0.001%,主要是一些極端貧困的發展中國家。


2019年中國向聯合國,繳納的聯合國會費總共為:334 726 585美元。付款日期是:2019年5月3日。美國是繳納聯合國會費最多的國家, 中國位居第二,日本位居第三,中國承擔的常規預算分攤比例約為12%,2020年中國繳納聯合國會費約3.36億美元。


B、維持和平行動經費


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費用,基本上也是由會員國分攤,但採用與正常預算不同的分攤比例。


維和費用是在正常預算分攤辦法的基礎上籌集的。這種辦法將會員國分成四組,A組由五個常任理事國組成,B組由發達國家組成,C組由 經濟不發達國家組成,D組則由特別指定的經濟最不發達國家組成。按規定,B組國家按照其正常預算分攤比例繳納,C組國家按其正常預 算分攤比例的20%繳納,D組國家按正常預算的10%繳納,而5個常任理事國除了按各自正常預算的比例繳納外,還得承擔餘下的部分。按現行的維和比額表,安理會5個常任理事國維和比額占所有會員國的維和比額的近49%。


2011-2012年排名前十的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攤款國為: 美國 (27.14%)、 日本(12.53%)、英國 (8.15%)、德國(8.02%)、法國 (7.55%)、意大利 (5.00%)、中國 (3.93%)、加拿大 (3.21%)、西班牙 (3.18%)、大韓民國 (2.26%)。


2020年,中國分攤約15%的聯合國維和預算。


C、會員國自願捐助


聯合國下屬機構很多都是依靠會員國政府自願捐助開展活動的,其中最主要的有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環境規劃署、人口活動基金、兒童基金、難民署、工業發展組織、世界糧食計劃署等等。除政府捐助外,聯合國發展署以及環境規劃署等機構還從聯合國正常預算中得到一小部分資金,作為它們的行政和管理開支。


每年11月,聯合國認捐會議都如期在紐約聯合國總部舉行。儘管我國經濟上仍有很多困難,但歷年來我仍對很多機構提供了力所能及的捐助。


2020年,中國在此前向世衛組織捐款2000萬美元基礎上,再追加3000萬美元捐款。

議事規則

每個理事國都有1個投票權,程序問題要至少9票才能通過。五個常任理事國(中國、法國、俄羅斯、英國、美國)對實質問題都擁有否決權,只要有1票反對就不能通過。這就是大國一致原則,通常稱為「否決」權。非常任理事國無否決權。


實際上,在程序問題上,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也擁有否決權。因為安理會會員國就該問題是「程序問題」還是「實質問題」產生分歧時候,就可以把該問題認定為「實質問題」,有人稱其為「雙重否決權」。


根據憲章,聯合國所有會員國同意接受並執行安理會的決定。聯合國其他機構只是向各國政府提出建議,唯有安理會有權作出根據《憲章》規定各會員國必須執行的決定。


經安理會通過的決議,對會員國具有約束力。安理會是聯合國中唯一有權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採取行動的機構。它有權對國際爭端進行調查和調停,可以採取武器禁運、經濟制裁等強制性措施,還可以派遣聯合國維和部隊,以協助緩和某一地區的緊張局勢。聯合國安理會作為國際集體安全機制的核心,已經成為公認的多邊安全體系最具權威性和合法性的機構。


安理會主席由常任理事國和非常任理事國按國名的英文字母順序按月輪流擔任。每一主席任期一個月。聯合國大會、秘書長以及任何會員國都可以提請安理會注意可能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的爭端和局勢。聯大決定停止某會員國權利或開除某會員國均須由安理會事先提出建議。


安理會每年舉行兩次定期會議,在安理會主席認為必要,或經大會、秘書長或任何理事國的建議或請求,可隨時召集會議。聯合國大會根據安理會的推薦任命聯合國秘書長。安理會會議一般在聯合國總部舉行。安理會設有軍事參謀團、接納新會員委員會以及其它特設機構。


維和行動主要有兩種形式:軍事觀察團和維持和平部隊。聯合國共有18項維和行動(2006年7月),參加者包括來自108個國家的7.2萬名軍人、警察及1.5萬名文職人員。2004年聯合國的維和行動預算為40多億美元。在15項維和行動中,執行時間最長的是1948年成立的中東停戰監督組織,這也是聯合國第一項維和行動。時間最短的是2000年7月設立的聯合國埃塞俄比亞-厄立特里亞特派團。在15項維和行動 中,有4項在非洲(剛果民主共和國特派團、埃-厄特派團、塞拉利昂特派團、西撒哈拉特派團),2項在亞洲(東帝汶過渡行政當局、印度-巴基斯坦觀察組),5項在歐洲(波黑特派團、駐塞浦路斯部隊、格魯吉亞觀察團、科索沃特派團、普雷維拉卡觀察團),4項在中東(駐敘利亞戈蘭高地觀察員部隊、伊拉克-科威特觀察團、駐黎巴嫩部隊、中東停戰監督組織)。


維和行動的建立一般由安理會決定,在歷史上聯合國大會偶爾也做出過決定。它的具體實施由聯合國秘書長商安理會決定。維和行動主要有兩種形式:軍事觀察團和維持和平部隊。前者一般由非武裝的軍人組成,後者由武裝的軍事分遣隊組成。因為維和行動屬非強制性行動,所以軍事觀察員不得攜帶武器;維和部隊雖配有武器,但不得擅自使用武力,除非迫不得已進行自衛。聯合國維和行動屬於臨時性措施,一般均有一定的期限,可由安理會視具體情況,根據聯合國秘書長的建議決定延期。維和行動的最基本要求是絕對不能干涉一國的內政。


根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可以通過下列兩種方式制止國際衝突:一是純外交方式,即通過斡旋、調解來解決爭端;二是強制方式,通過封鎖、禁運、經濟制裁乃至派聯合國軍等強制措施阻止衝突。維和行動就是在聯合國調解和解決地區衝突的實踐中出現的,介於外交方式和強制方式之間的所謂「第三種方式」。

主要分類

維和行動主要分為兩類:由秘書長直接領導的聯合國維和行動(有軍事觀察團和維和部隊兩種形式)和由安理會批准、秘書長授權、由地區組織或大國參與指揮的維和行動(有多國部隊和「人道主義干預部隊」兩種形式)。 聯合國維和行動有三大特徵:國際性:由聯合國組織、成員來自各會員國、由聯合國秘書長指揮、只對聯合國負責;非強制性:維和部隊必須徵得當事國同意又有會員國自願參加才能建立,它在維和時無權採取強制措施,只有在自衛的情況下才能使用武力;中立性:維和行動必須做到公正、不偏不倚、不干涉內部事務。


組成部分

維和部

聯合國秘書處下設維和部,具體負責維和行動。但每次具體維和行動都要設一個專門的機構,每個維和機構一般由軍職人員和文職人員兩部分組成,都有一套完善系統的組織。通常軍職人員承擔維和的執勤任務,文職人員負責行政和後勤工作。


執勤人員

參加維和行動執勤的人員主要由三部分構成:一是裝備輕武器用於自衛的維和部隊;二是不帶任何武器的軍事觀察員;三是工兵、醫療、運輸等後勤分隊。維和部隊和軍事觀察員依然是其本國軍隊的成員,受派遣國軍事法規、條令、條例的約束。在維和行動中受聯合國的指揮。維和官兵身着本國軍服。為了表明他們的維和人員身份,一律頭戴藍色貝雷帽或頭盔,佩戴聯合國徽章。

聯合國維和特派團的士兵不向聯合國效忠。自願派遣軍事人員和民警的政府保留對在聯合國旗幟下服務的各自部隊的最終權力。聯合國按照每個士兵每月大約一千美元的統一費率償還那些自願派遣人員參加維和的國家,聯合國還償還各國的設備費用。


據聯合國維和部門統計,自1948年5月29日向巴勒斯坦派遣停戰監督組織以來的幾十年中,聯合國已先後在各衝突地區開展了50多項維和 行動,維和開支超過190億美元,參與維和行動的軍事、警察和文職人員共計80多萬人,在維和行動中殉職者約有1800人,僅2005年,就 有來自46個國家的124名維和人員以身殉職。維和行動已成為聯合國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聯合國維和部隊曾榮獲1988年 度諾貝爾和平獎。2002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將每年的5月29日定為「國際維和人員日」。

《聯合國憲章》第四十二條授權安全理事會採取必要的海陸空軍事行動,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安全理事會曾授權使用軍事武力逆轉或擊退一國對另一國的侵略(1950年朝鮮戰爭和1990年伊拉克對科威特的侵略)。自1990年以來,安全理事會根據《憲章》第七章使用武力的情況越來越多——具體情形和程度各不相同。它曾數次授權海軍封鎖,以實施制裁(對伊拉克、前南斯拉夫、海地和塞拉利昂)。它曾授權(如在前南斯拉夫、索馬里、剛果民主共和國、科索沃和東帝汶的)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以及各區域安排(如西非經共體科特迪瓦特派團(西非駐科團)、歐洲聯盟部隊駐剛果民主共和國部隊(歐盟駐剛部隊和非洲聯盟索馬里特派團(非索特派團))使用有限武力。此外,它曾授權(如駐索馬里、海地、盧旺達、扎伊爾東部、阿爾巴尼亞、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東帝汶、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布尼亞、利比里亞和伊拉克的)多國部隊使用「一切必要手段」或「一切必要措施」。若要查閱《彙輯》對自1946年以來安全理事會授權的使用武力的專門研究,可參看「對於和平之威脅、和平之破壞及侵略行為之應付辦法」(第七章)第四十二條下的內容。


朝鮮戰爭

朝鮮戰爭原是朝鮮半島上的朝韓之間的民族內戰,後分別支持朝韓雙方的美國、蘇聯、中國等多個國家不同程度地捲入這場戰爭。1950年6月25日,朝鮮得到蘇聯默許,不宣而戰進攻韓國,歷時三年的朝鮮戰爭爆發。7月7日,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第84號決議,派遣「聯合國軍 」支援韓國抵禦朝鮮的進攻。8月中旬,朝鮮人民軍將韓軍驅至釜山一隅,攻占了韓國90%的土地。9月15日,以美軍為主的「聯合國軍」(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荷蘭、法國、土耳其、泰國、菲律賓、希臘、比利時、哥倫比亞、埃塞俄比亞、南非、盧森堡)在仁川登陸,開始大規模反攻。10月25日,中國人民志願軍應朝鮮請求赴朝,與朝鮮並肩作戰,經過歷次戰役最終將戰線穩定在38線一 帶。1951年7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方面與「聯合國軍」的美國代表開始停戰談判,經過多次談判後,終於在1953年7月27日簽署《朝鮮停戰協定》 。


(相關決議:S/RES/84大韓民國遭受侵略之控訴)


海灣戰爭

海灣戰爭是以美國為首的多國部隊於1991年1月17日~2月28日在聯合國安理會授權下,為恢復科威特領土完整而對伊拉克進行的局部戰爭,同時也是人類戰爭史上現代化程度最高、使用新式武器最多、投入軍費最多的一場戰爭。


海灣戰爭主要戰鬥包括歷時42天的空襲;在伊拉克、科威特和沙特阿拉伯邊境地帶展開的歷時100小時的陸戰。多國部隊以較小的代價取 得決定性勝利,重創伊拉克軍隊。伊拉克最終接受聯合國660號決議,並從科威特撤軍。


海灣戰爭是美軍自越南戰爭後主導參加的第一場大規模局部戰爭。在戰爭中,美軍首次將大量高科技武器投入實戰,展示了壓倒性的制空、制電磁優勢。通過海灣戰爭,美國進一步加強了與波斯灣地區國家的軍事、政治合作,強化了美軍在該地區的軍事存在。

(相關決議:S/RES/660伊拉克-科威特間局勢)


索馬里內戰

索馬里內戰是開始於1991年、延續至今,爆發在索馬里的武裝衝突。第一階段的內戰,源於反對索馬里穆罕默德·西亞德·巴雷總統高壓政權的叛亂。於1991年巴雷總統被推翻後,發生了一場反革命,企圖令他能夠重新領導國家。


越來越多的暴力,令混亂的局面演變成為一場人道主義危機,而國家則處於無政府狀態。在1991年,索馬里蘭共和國宣布獨立,以圖跟產生更多暴力戰鬥情況的南部地區有所隔絕。然而,索馬里蘭共和國並沒獲得國際社會的正式承認。它的疆土主要在索馬里的西北部地區(介于吉布提共和國和索馬里東北邦特蘭地區之間的地域)。臨時政府由索馬里聯合大會(USC)的阿里·馬赫迪·穆罕默德暫時作為總統。 然而同年11月,USC內部的支持暫時總統的一派與支持穆罕默德·法拉赫·艾迪德主席一派之間發生了內戰。


聯合國安理會根據第733號決議案和第746號決議案,組織第一期聯索行動(United Nations Operation in Somalia I),首要任務是向 索馬里提人民供人道主義救濟行動;並幫助已經解散掉索馬里中央政府的索馬里恢復社會秩序。


安理會於1992年12月3日,一致通過第794號決議案(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794),批准成立以美國為首的聯合國索馬里維和部隊(Unified Task Force)。其任務是確保人道主義援助物品能夠實際分發到當地居民的手裡,並且在索馬里重建和平的社會。聯合國索馬里維和部隊於1993年抵達索馬里,並開始一項為期兩年的工作,以減輕饑荒問題。

(相關決議:S/RES/733索馬里局勢、S/RES/746索馬里局勢、S/RES/794索馬里局勢)


利比亞戰爭

利比亞戰爭是利比亞在2011年發生的武裝衝突,在利比亞國內常稱為「2月17日革命」,交戰雙方為穆阿邁爾·卡扎菲領導的政府和反抗卡扎菲的勢力。


最初的示威抗議從利比亞第二大城市班加西開始,並逐漸向全國蔓延,民眾要求從1969年就已經上台統治長達42年的革命領導人穆阿邁爾·卡扎菲上校下台和進行民主變革。反對卡扎菲的勢力組成「全國過渡委員會」,以推翻卡扎菲的獨裁統治和建立民主政體為宗旨。2月26日,聯合國安理會通過首項決議,


凍結卡扎菲資產,並把事件交由國際刑事法院處理。3月初,卡扎菲軍進攻反對派在東部的據點班加西。3月17日,聯合國安理會再度通過決議,授權成員國在利比亞設置禁飛區。8月,反對派在西部發起進攻,奪取首都的黎波里,「全國過渡委員會」逐漸得到國際和聯合國 承認。穆阿邁爾·卡扎菲一度逃避追捕,直至10月20日在蘇爾特被殺。10月23日「全國過渡委員會」宣告全國解放,戰鬥結束。

(相關決議:S/RES/2022利比亞局勢、S/RES/2008 利比亞局勢、S/RES/1973利比亞局勢——設立禁飛區)

輪值主席

2021年5月,中國擔任了聯合國安理會輪值主席。面對國際形勢日益複雜嚴峻、地區熱點問題進一步升溫、新一輪新冠肺炎疫情對世界和 平與安全構成巨大衝擊等新形勢新挑戰,中國積極進取、開拓創新,以客觀公正、高效務實、透明開放的原則,認真履行了安理會輪值主席職責,積極貢獻了中國理念和智慧,在推動安理會加強團結合作、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發揮了建設性作用,得到會員國高度評價。

參考來源

  1. 聯合國安理會聯合國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