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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

中文名: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外文名: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创立时间: 1946年1月13日

组 成: 5个常任理事国10个非常任理事国

简 称: 安理会

地 址: 美国纽约市联合国总部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是“联合国”下属的六个主要机关之一。其组织形式使之可以持续地工作,而安 理会每一理事国都必须始终有一名代表驻在联合国总部。是唯一有权采取军事行动的联合国机构。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简称联合国安理会或安全理事会)成立于1946年1月13日,于1946年1月17日在伦敦威斯敏斯特的教堂大楼举行第一次会议。自第一次会议后,安全理事会将其永久地址设在纽约市联合国总部。安理会还曾前往许多城市开会,1972年在埃塞俄比亚的亚的斯亚贝巴、1990年在巴拿马的巴拿马城和瑞士日内瓦举行会议。


根据《联合国宪章》,安全理事会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安理会有15个理事国,每一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所有理事国都有义务履行安理会的决定。安全理事会还建议大会任命秘书长和接纳新会员国加入联合国。安理会还与大会一起选举国际法院法官。[1]

历史沿革

1941年8月14日大西洋宪章、伦敦宣言发布的两个月后,罗斯福总统丘吉尔首相经过一次激动人心的会议,决定进行下一步,建立一个国际组织。

1942年1月1日,正在与罗马- 柏林 - 东京轴心国家作战的26个国家的代表决定通过签署《联合国家宣言》来支持同盟国。


1945年4月25日,在旧金山,召开了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除了政府组织外,一系列的非政府组织,包括国际狮子会都被邀请来参与《联合国宪章》的起草。两个月后的6月26日,50个国家代表出席签署了《联合国宪章》。因波兰是最初的签署国,故没有出席,加上它后,最初签署国一共有51个。

1945年10月24日,当五个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会员国(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三条规定为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组成)以及其它46个签字国的大多数成员国批准了《联合国宪章》后,联合国作为实体组织正式成立。


《联合国宪章》规定设立六个联合国主要机关,其中包括安全理事会。《宪章》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赋予安全理事会,安理会可在和平受到威胁时随时举行会议。

1946年1月17日,联合国安理会成员国在伦敦第一次举行会议,通过了安理会议事规则。


1946年1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一个决议。它的主要关注点:和平使用原子能和消除原子能武器及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1956年11月1日,大会召开第一届紧急特别会议,讨论苏伊士运河危机问题。11月5日会议决定设立第一支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联合国紧急部队(紧急部队)。

1963年8月7日,安理会投票对南非实施志愿性武器禁运。

1964年3月4日,安理会批准向塞浦路斯派遣维和部队。

1966年12月16日,安理会对罗德西亚(现津巴布韦)实行强制制裁。

1977年11月4日,安理会批准了对南非的强制武器禁运。

1992年 1月31日,安理会在纽约举行首次安理会首脑会议,15个成员国全部出席,会上秘书长发表了名为《和平纲领》的报告。

2005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同意设立一个新的机构“联合国和平建设委员会”,以协助刚刚摆脱战乱的国家避免再度陷入冲突。

2020年10月8日,联合国安理会重返其日常举行会议的安理会厅举行面对面会议。这是安理会厅因新冠疫情关闭近7个月后首次重新启用。


2021年8月15日(当地时间)下午,联合国安理会方面决定将在16日上午,就当前阿富汗局势进行紧急会议,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将会 出席会议并进行报告。

宗旨任务

安理会在接到一项威胁和平的投诉时,通常采取的第一个行动是建议当事方尝试以和平手段达成协议。安理会可以:提出达成此种协议的原则;在某些情况下进行调查和调解;派遣访问团;任命特使;请秘书长进行斡旋,以实现争端的和平解决。

当争端导致敌对行动时,安理会首要关注的是尽快制止敌对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安理会可以:发出有助于防止冲突升级的停火指示;派遣军事观察员或维持和平部队,帮助减少紧张程度,隔离敌对部队,并建立可寻求和平解决问题的安宁环境。除此之外,安理会还可选择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包括:经济制裁、军火禁运、金融惩罚和限制以及旅行禁令;断绝外交关系;封锁;乃至集体军事行动。


职能权力

根据《联合国宪章》,安全理事会具有下列职能和权力:

依照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调查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任何争端或局势;

建议调解这些争端的方法或解决条件;

制定计划以处理对和平的威胁或侵略行为,并建议应采取的行动;

促请各会员国实施经济制裁和除使用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

对侵略者采取军事行动;

就接纳新会员国以及各国加入《国际法院规约》的条件提出建议;

在“战略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

就秘书长的任命向大会提出建议,并与大会共同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


安全理事会的主席一职由安全理事会理事国按照理事国国名英文字母次序轮流担任。每一轮主席的任期为一个月。


2020年安全理事会主席


附属机构

委员会

1、反恐怖主义和不扩散委员会

关于反恐怖主义的第1373(200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第1540(2004)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Counter-Terrorism Committee -- CTC) 2001年9月28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4385次会议通过第1373号决议,在决议中安理会全体成员谴责2001年9月11日在美国纽约、华盛顿特区和宾夕法尼亚州发生的恐怖主义攻击,并表示决心防止一切此种行为;决议重申必须根据《联合国宪章》以一切手段打击恐怖主义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的威胁;决议呼吁各国紧急合作,防止和制止恐怖主义行为,包括通过加强合作和充分执行关于恐怖主义的各项国际公约;决议决定所有国家应:防止和制止资助恐怖主义行为;将下述行为定为犯罪:本国国民或在本国领土内,以任何手段直接间接和故意提供或筹集资金,意图将这些资金用于恐怖主义行为或知晓资金将用于此种行为。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包括安理会的15个理事国。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由委员会选举并经安理会成员协商产生。另有7名专家作为委员会的顾问 。

2、军事参谋团

(U.N. Military Staff Committee)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下设机构之一。由五个常任理事国的总参谋长或其代表组成。根据宪章,设立 这一机构,为的是就下列问题向安理会提供意见和协助。例如:安理会为维护和平的军事需要问题,供安理会支配的军队的战略指导问题,军备管制以及可能的裁军问题。

3、制裁委员会(特设)

制裁委员会所设各委员会概览

安全理事会关于索马里和厄立特里亚的第751(1992)号和第1907(2009)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安全理事会关于基地组织及与之有关的个人和实体的第1267(1999)号和第1989(201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安全理事会第1518(2003)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安全理事会关于利比里亚的第1521(2003)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安全理事会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的第1533(2004)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安全理事会关于科特迪瓦的第1572(2004)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安全理事会关于苏丹的第1591(2005)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安全理事会第1636(2005)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安全理事会第1718(2006)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安全理事会第1737(2006)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安全理事会关于利比亚的第1970(201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安全理事会第1988(201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安全理事会关于几内亚比绍问题的第2048(2012)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安全理事会关于中非共和国问题的第2127(2013)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安全理事会关于也门问题的第2140(2014)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安全理事会关于南苏丹问题的第2206(2015)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第1730(2006)号决议所设除名协调人

监察员办公室


4、常设委员会和特设机构

安全理事会专家委员会

安全理事会接纳新会员国委员会

安全理事会在总部以外地点开会问题委员会

安全理事会第692(1991)号决议所设联合国赔偿委员会理事会

安全理事会维持和平行动工作组

安全理事会预防和解决非洲冲突特设工作组

安全理事会第1566(2004)号决议所设工作组

安全理事会第1612(2005)号决议所设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

安全理事会文件和其它程序问题非正式工作组


维持和平行动和政治特派团

维持和平特派团

维持和平行动由军事、警察和文职人员组成,致力于提供安保、政治和早期建设和平支持。维持和平行动具有灵活性,过去20年来曾以多种组合部署维和行动。如今多层面的维持和平行动不仅要维持和平与安全,还要协助开展政治进程;保护平民;协助前战斗人员解除武装、复员和重归社会;支持组织选举;保护和促进人权并协助恢复法治。


政治特派团

政治特派团是在冲突周期各个阶段开展工作的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序列的一部分。在一些情况下,和平谈判阶段由政治事务部领导的政治特派团在和平协议签署之后,会被维持和平特派团所取代。在另一些情况下,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则由监督长期建设和平工作的政治特派团所取代。


国际法庭

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前南问题国际法庭)

在前南斯拉夫交战期间发生大规模违反人道主义法的事件之后,安全理事会于1993年建立了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前南问题国际法庭)。这是联合国设立的第一个战争罪法庭,也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设立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以来成立的第一个战争罪法庭。该法庭负责审判应对谋杀、酷刑、强奸、奴役、毁坏财产和其他暴力罪行等骇人听闻的行为负有最大责任者。该法庭旨在为数以千计的受害者及其家属伸张正义,从而为这一地区的持久和平作出贡献。截至2011年底,法庭共起诉了161人。


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

安全理事会于1994年建立了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以起诉应对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卢旺达境内的灭绝种族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该法庭还可以起诉这一期间在邻国境内实施灭绝种族和其他这类违反国际法行为的卢旺达公民。1998年,卢旺达问题法庭宣布了首次由一个国际法庭对灭绝种族罪作出的判决,也是有史以来第一次对该罪行的判刑。


咨询附属机构

建设和平委员会是支持冲突后国家和平努力的一个政府间咨询机构,也是对国际社会执行广泛和平议程的能力的重要补充。

建设和平委员会在以下方面发挥独特的作用:

1、召集所有相关行动体,包括国际捐助方、国际金融机构、各国政府和部队派遣国;

2、筹集资源;

3、就冲突后建设和平和复原综合战略提供咨询并提出有关提案,并适当强调任何可能破坏和平的缺陷。

建设和平委员会是安全理事会和大会的一个附属咨询机构。


成员国

安理会成员

现任理事国

安理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

5个常任理事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法兰西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0个非常任理事国,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附任期截止年份):

爱沙尼亚(2021年)

尼日尔(2021年)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2021年)

突尼斯(2021年)

越南(2021年)

德国(2020年)

多米尼加共和国(2020年)

南非共和国(2020年)

比利时(2020年)

印度尼西亚(2020年)


非理事国


有50多个联合国会员国从未担任安理会理事国。


不担任安全理事会理事国的联合国会员国可在安理会认为影响到该国利益时参加安理会的讨论,但无表决权。联合国会员国和非会员国如果是安理会审议中争端的当事方,可应邀参加安理会讨论,但无表决权;成员国参加讨论的条件由安理会设定。


担任过安理会理事国的国家


下面是自1946年以来至少当选过一次安全理事会成员国的所有国家。


从未担任过安理会理事国的国家

下面是自1946年以来从未当选过安全理事会成员国的所有国家。


注*:继2019年2月14日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常驻代表团给礼宾和联络处来文后,国家名称从以前的“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更改为“北马其顿共和国”(简称:北马其顿)。生效日期:2019年2月14日。


经费来源

联合国的经费来源由三部分组成。


A、正常预算经费

由所有会员国按一定的比例分摊。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十七条,“本组织之经费应由会员国依照大会分配限额担负之”。会费比额表由各会员国充分讨论和协商,并经大会审议决定。会费比额表每3年重新审议一次,而每次的比额都有调整,以反映世界各国经济的最新情况。 制订会费分摊比额表的基本原则是“支付能力”原则,即按会员国的各自经济实力分摊联合国的会费。为了使比额表比较公平,更加符合支付能力原则,现行比额表还设有上限和下限。按现行比额表,25%是会费比额表的上限;下限是0.001%,主要是一些极端贫困的发展中国家。


2019年中国向联合国,缴纳的联合国会费总共为:334 726 585美元。付款日期是:2019年5月3日。美国是缴纳联合国会费最多的国家, 中国位居第二,日本位居第三,中国承担的常规预算分摊比例约为12%,2020年中国缴纳联合国会费约3.36亿美元。


B、维持和平行动经费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费用,基本上也是由会员国分摊,但采用与正常预算不同的分摊比例。


维和费用是在正常预算分摊办法的基础上筹集的。这种办法将会员国分成四组,A组由五个常任理事国组成,B组由发达国家组成,C组由 经济不发达国家组成,D组则由特别指定的经济最不发达国家组成。按规定,B组国家按照其正常预算分摊比例缴纳,C组国家按其正常预 算分摊比例的20%缴纳,D组国家按正常预算的10%缴纳,而5个常任理事国除了按各自正常预算的比例缴纳外,还得承担余下的部分。按现行的维和比额表,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维和比额占所有会员国的维和比额的近49%。


2011-2012年排名前十的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摊款国为: 美国 (27.14%)、 日本(12.53%)、英国 (8.15%)、德国(8.02%)、法国 (7.55%)、意大利 (5.00%)、中国 (3.93%)、加拿大 (3.21%)、西班牙 (3.18%)、大韩民国 (2.26%)。


2020年,中国分摊约15%的联合国维和预算。


C、会员国自愿捐助


联合国下属机构很多都是依靠会员国政府自愿捐助开展活动的,其中最主要的有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环境规划署、人口活动基金、儿童基金、难民署、工业发展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等等。除政府捐助外,联合国发展署以及环境规划署等机构还从联合国正常预算中得到一小部分资金,作为它们的行政和管理开支。


每年11月,联合国认捐会议都如期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尽管我国经济上仍有很多困难,但历年来我仍对很多机构提供了力所能及的捐助。


2020年,中国在此前向世卫组织捐款2000万美元基础上,再追加3000万美元捐款。

议事规则

每个理事国都有1个投票权,程序问题要至少9票才能通过。五个常任理事国(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美国)对实质问题都拥有否决权,只要有1票反对就不能通过。这就是大国一致原则,通常称为“否决”权。非常任理事国无否决权。


实际上,在程序问题上,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也拥有否决权。因为安理会会员国就该问题是“程序问题”还是“实质问题”产生分歧时候,就可以把该问题认定为“实质问题”,有人称其为“双重否决权”。


根据宪章,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同意接受并执行安理会的决定。联合国其他机构只是向各国政府提出建议,唯有安理会有权作出根据《宪章》规定各会员国必须执行的决定。


经安理会通过的决议,对会员国具有约束力。安理会是联合国中唯一有权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采取行动的机构。它有权对国际争端进行调查和调停,可以采取武器禁运、经济制裁等强制性措施,还可以派遣联合国维和部队,以协助缓和某一地区的紧张局势。联合国安理会作为国际集体安全机制的核心,已经成为公认的多边安全体系最具权威性和合法性的机构。


安理会主席由常任理事国和非常任理事国按国名的英文字母顺序按月轮流担任。每一主席任期一个月。联合国大会、秘书长以及任何会员国都可以提请安理会注意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和局势。联大决定停止某会员国权利或开除某会员国均须由安理会事先提出建议。


安理会每年举行两次定期会议,在安理会主席认为必要,或经大会、秘书长或任何理事国的建议或请求,可随时召集会议。联合国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任命联合国秘书长。安理会会议一般在联合国总部举行。安理会设有军事参谋团、接纳新会员委员会以及其它特设机构。


维和行动主要有两种形式:军事观察团和维持和平部队。联合国共有18项维和行动(2006年7月),参加者包括来自108个国家的7.2万名军人、警察及1.5万名文职人员。2004年联合国的维和行动预算为40多亿美元。在15项维和行动中,执行时间最长的是1948年成立的中东停战监督组织,这也是联合国第一项维和行动。时间最短的是2000年7月设立的联合国埃塞俄比亚-厄立特里亚特派团。在15项维和行动 中,有4项在非洲(刚果民主共和国特派团、埃-厄特派团、塞拉利昂特派团、西撒哈拉特派团),2项在亚洲(东帝汶过渡行政当局、印度-巴基斯坦观察组),5项在欧洲(波黑特派团、驻塞浦路斯部队、格鲁吉亚观察团、科索沃特派团、普雷维拉卡观察团),4项在中东(驻叙利亚戈兰高地观察员部队、伊拉克-科威特观察团、驻黎巴嫩部队、中东停战监督组织)。


维和行动的建立一般由安理会决定,在历史上联合国大会偶尔也做出过决定。它的具体实施由联合国秘书长商安理会决定。维和行动主要有两种形式:军事观察团和维持和平部队。前者一般由非武装的军人组成,后者由武装的军事分遣队组成。因为维和行动属非强制性行动,所以军事观察员不得携带武器;维和部队虽配有武器,但不得擅自使用武力,除非迫不得已进行自卫。联合国维和行动属于临时性措施,一般均有一定的期限,可由安理会视具体情况,根据联合国秘书长的建议决定延期。维和行动的最基本要求是绝对不能干涉一国的内政。


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可以通过下列两种方式制止国际冲突:一是纯外交方式,即通过斡旋、调解来解决争端;二是强制方式,通过封锁、禁运、经济制裁乃至派联合国军等强制措施阻止冲突。维和行动就是在联合国调解和解决地区冲突的实践中出现的,介于外交方式和强制方式之间的所谓“第三种方式”。

主要分类

维和行动主要分为两类:由秘书长直接领导的联合国维和行动(有军事观察团和维和部队两种形式)和由安理会批准、秘书长授权、由地区组织或大国参与指挥的维和行动(有多国部队和“人道主义干预部队”两种形式)。 联合国维和行动有三大特征:国际性:由联合国组织、成员来自各会员国、由联合国秘书长指挥、只对联合国负责;非强制性:维和部队必须征得当事国同意又有会员国自愿参加才能建立,它在维和时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只有在自卫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武力;中立性:维和行动必须做到公正、不偏不倚、不干涉内部事务。


组成部分

维和部

联合国秘书处下设维和部,具体负责维和行动。但每次具体维和行动都要设一个专门的机构,每个维和机构一般由军职人员和文职人员两部分组成,都有一套完善系统的组织。通常军职人员承担维和的执勤任务,文职人员负责行政和后勤工作。


执勤人员

参加维和行动执勤的人员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一是装备轻武器用于自卫的维和部队;二是不带任何武器的军事观察员;三是工兵、医疗、运输等后勤分队。维和部队和军事观察员依然是其本国军队的成员,受派遣国军事法规、条令、条例的约束。在维和行动中受联合国的指挥。维和官兵身着本国军服。为了表明他们的维和人员身份,一律头戴蓝色贝雷帽或头盔,佩戴联合国徽章。

联合国维和特派团的士兵不向联合国效忠。自愿派遣军事人员和民警的政府保留对在联合国旗帜下服务的各自部队的最终权力。联合国按照每个士兵每月大约一千美元的统一费率偿还那些自愿派遣人员参加维和的国家,联合国还偿还各国的设备费用。


据联合国维和部门统计,自1948年5月29日向巴勒斯坦派遣停战监督组织以来的几十年中,联合国已先后在各冲突地区开展了50多项维和 行动,维和开支超过190亿美元,参与维和行动的军事、警察和文职人员共计80多万人,在维和行动中殉职者约有1800人,仅2005年,就 有来自46个国家的124名维和人员以身殉职。维和行动已成为联合国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联合国维和部队曾荣获1988年 度诺贝尔和平奖。200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每年的5月29日定为“国际维和人员日”。

《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二条授权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的海陆空军事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安全理事会曾授权使用军事武力逆转或击退一国对另一国的侵略(1950年朝鲜战争和1990年伊拉克对科威特的侵略)。自1990年以来,安全理事会根据《宪章》第七章使用武力的情况越来越多——具体情形和程度各不相同。它曾数次授权海军封锁,以实施制裁(对伊拉克、前南斯拉夫、海地和塞拉利昂)。它曾授权(如在前南斯拉夫、索马里、刚果民主共和国、科索沃和东帝汶的)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以及各区域安排(如西非经共体科特迪瓦特派团(西非驻科团)、欧洲联盟部队驻刚果民主共和国部队(欧盟驻刚部队和非洲联盟索马里特派团(非索特派团))使用有限武力。此外,它曾授权(如驻索马里、海地、卢旺达、扎伊尔东部、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东帝汶、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布尼亚、利比里亚和伊拉克的)多国部队使用“一切必要手段”或“一切必要措施”。若要查阅《汇辑》对自1946年以来安全理事会授权的使用武力的专门研究,可参看“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第七章)第四十二条下的内容。


朝鲜战争

朝鲜战争原是朝鲜半岛上的朝韩之间的民族内战,后分别支持朝韩双方的美国、苏联、中国等多个国家不同程度地卷入这场战争。1950年6月25日,朝鲜得到苏联默许,不宣而战进攻韩国,历时三年的朝鲜战争爆发。7月7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84号决议,派遣“联合国军 ”支援韩国抵御朝鲜的进攻。8月中旬,朝鲜人民军将韩军驱至釜山一隅,攻占了韩国90%的土地。9月15日,以美军为主的“联合国军”(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荷兰、法国、土耳其、泰国、菲律宾、希腊、比利时、哥伦比亚、埃塞俄比亚、南非、卢森堡)在仁川登陆,开始大规模反攻。10月25日,中国人民志愿军应朝鲜请求赴朝,与朝鲜并肩作战,经过历次战役最终将战线稳定在38线一 带。1951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方面与“联合国军”的美国代表开始停战谈判,经过多次谈判后,终于在1953年7月27日签署《朝鲜停战协定》 。


(相关决议:S/RES/84大韩民国遭受侵略之控诉)


海湾战争

海湾战争是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于1991年1月17日~2月28日在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下,为恢复科威特领土完整而对伊拉克进行的局部战争,同时也是人类战争史上现代化程度最高、使用新式武器最多、投入军费最多的一场战争。


海湾战争主要战斗包括历时42天的空袭;在伊拉克、科威特和沙特阿拉伯边境地带展开的历时100小时的陆战。多国部队以较小的代价取 得决定性胜利,重创伊拉克军队。伊拉克最终接受联合国660号决议,并从科威特撤军。


海湾战争是美军自越南战争后主导参加的第一场大规模局部战争。在战争中,美军首次将大量高科技武器投入实战,展示了压倒性的制空、制电磁优势。通过海湾战争,美国进一步加强了与波斯湾地区国家的军事、政治合作,强化了美军在该地区的军事存在。

(相关决议:S/RES/660伊拉克-科威特间局势)


索马里内战

索马里内战是开始于1991年、延续至今,爆发在索马里的武装冲突。第一阶段的内战,源于反对索马里穆罕默德·西亚德·巴雷总统高压政权的叛乱。于1991年巴雷总统被推翻后,发生了一场反革命,企图令他能够重新领导国家。


越来越多的暴力,令混乱的局面演变成为一场人道主义危机,而国家则处于无政府状态。在1991年,索马里兰共和国宣布独立,以图跟产生更多暴力战斗情况的南部地区有所隔绝。然而,索马里兰共和国并没获得国际社会的正式承认。它的疆土主要在索马里的西北部地区(介于吉布提共和国和索马里东北邦特兰地区之间的地域)。临时政府由索马里联合大会(USC)的阿里·马赫迪·穆罕默德暂时作为总统。 然而同年11月,USC内部的支持暂时总统的一派与支持穆罕默德·法拉赫·艾迪德主席一派之间发生了内战。


联合国安理会根据第733号决议案和第746号决议案,组织第一期联索行动(United Nations Operation in Somalia I),首要任务是向 索马里提人民供人道主义救济行动;并帮助已经解散掉索马里中央政府的索马里恢复社会秩序。


安理会于1992年12月3日,一致通过第794号决议案(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794),批准成立以美国为首的联合国索马里维和部队(Unified Task Force)。其任务是确保人道主义援助物品能够实际分发到当地居民的手里,并且在索马里重建和平的社会。联合国索马里维和部队于1993年抵达索马里,并开始一项为期两年的工作,以减轻饥荒问题。

(相关决议:S/RES/733索马里局势、S/RES/746索马里局势、S/RES/794索马里局势)


利比亚战争

利比亚战争是利比亚在2011年发生的武装冲突,在利比亚国内常称为“2月17日革命”,交战双方为穆阿迈尔·卡扎菲领导的政府和反抗卡扎菲的势力。


最初的示威抗议从利比亚第二大城市班加西开始,并逐渐向全国蔓延,民众要求从1969年就已经上台统治长达42年的革命领导人穆阿迈尔·卡扎菲上校下台和进行民主变革。反对卡扎菲的势力组成“全国过渡委员会”,以推翻卡扎菲的独裁统治和建立民主政体为宗旨。2月26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首项决议,


冻结卡扎菲资产,并把事件交由国际刑事法院处理。3月初,卡扎菲军进攻反对派在东部的据点班加西。3月17日,联合国安理会再度通过决议,授权成员国在利比亚设置禁飞区。8月,反对派在西部发起进攻,夺取首都的黎波里,“全国过渡委员会”逐渐得到国际和联合国 承认。穆阿迈尔·卡扎菲一度逃避追捕,直至10月20日在苏尔特被杀。10月23日“全国过渡委员会”宣告全国解放,战斗结束。

(相关决议:S/RES/2022利比亚局势、S/RES/2008 利比亚局势、S/RES/1973利比亚局势——设立禁飞区)

轮值主席

2021年5月,中国担任了联合国安理会轮值主席。面对国际形势日益复杂严峻、地区热点问题进一步升温、新一轮新冠肺炎疫情对世界和 平与安全构成巨大冲击等新形势新挑战,中国积极进取、开拓创新,以客观公正、高效务实、透明开放的原则,认真履行了安理会轮值主席职责,积极贡献了中国理念和智慧,在推动安理会加强团结合作、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发挥了建设性作用,得到会员国高度评价。

参考来源

  1. 联合国安理会联合国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