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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英语:Bankruptcy),是一种宣告债务人无力偿付债务及其后的一系列还款予债权人过程的法律程序。 在法律用语上,破产与倒产不同,前者专指将事业结束,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变卖并分配给所有债权人的清算程序;后者则广义地包括清算程序以及将事业继续经营下去的重建程序。

名称由来

破产的英文名称(Bankruptcy)演变自意大利文banca rotta。banca rotta意为“崩坏的银行”。相传此名称可追溯到热那亚共和国时代的传统。当时若有钱币兑换店资不抵债,其柜位就会被砸破,但亦有历史专家认为此仅为比喻而已。

值得留意,在法文中,破产(法语:banqueroute)用作描述具诈骗性的破产案件。真正的破产案件会使用“faillite”(失败)一词。

破产方式

不同国家的破产法律有很大的差异,一般来说常见的破产方式[1]有两种:

  • 破产清算:破产主体停止一切经营活动,财产被查封拍卖用于抵偿债务。
  • 重整或债务重组:破产者在债权人或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下可继续经营,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和债权人提出重整计划。重整计划中破产者可以请求减免某些无力履行的债务或契约,或者改变偿还方式,并给出继续经营和偿还债务的计划。如果债权人投票通过重整计划则破产者有可能重新恢复经营,否则可能会进入清算程序。在许多情况下,允许仍有盈利潜力的企业继续经营可能会获得比单纯拍卖其资产更多的收益,从而使破产者和债权人都获得比破产清算更好的结果。有时,这也被称作破产保护。

资产低于负债不代表破产,企业可能有足够的收入来支付所有到期债务。比如百事可乐分离的百胜公司早期有16亿美元的股东赤字(负的股东权益),但是因为百胜现金流转很强,对此根本没有问题。

法律规定

中国大陆,企业破产与企业关闭、企业倒闭不同。企业破产是法律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2],有严格法律程序,必须由人民法院宣告并主持破产清算。而企业关闭、企业倒闭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偿还所欠债务清盘解散。例如,1998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决定关闭海南发展银行,但由于难以处理好法人存款等历史遗留问题,海南发展银行一直处于“死而不灭”的状态,既不清盘也不破产。

依照规定,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目前破产仅限于企业法人,而不适用于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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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