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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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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福建商会是经湖北省工商联、民政厅批准,于2007年10月注册成立的社团组织,商会已荣获湖北省民政厅授予的5A级社会组织[1],先后荣获湖北省人民政府授予《先进商会》和武汉市人民政府授予《先进单位》荣誉。商会聚集着一大批热爱湖北,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着崇高精神境界的福建籍企业家。其中,以湖北金盛兰集团、湖北恒隆企业集团、百恒控股集团、京鸿基实业、宏城海达实业等为代表的优秀闽商企业扎根湖北,投资兴业。

机构简介

目前,商会已发展闽籍商会团体会员25家(湖北省闽南商会、武汉市福州商会、武汉市泉州商会、武汉市莆田商会、武汉市福清商会、武汉市宁德商会、武汉晋江商会、武汉南安商会、武汉荔城商会、武汉闽清商会、黄冈市福建商会、黄石市福建商会[2]、黄石市泉州商会、咸宁市福建商会、荆州市福建商会、荆门市福建商会、宜昌市福州商会、宜昌市泉州商会、恩施州福建商会、十堰市泉州商会、襄阳市福建商会、襄阳市泉州商会、襄阳市福清商会、随州市福建商会、孝感市福建商会等),登记会员企业单位490家,团体会员单位会员近万家。会员企业涉及的经营领域主要有:冶金化工、汽车零部件制造、房地产开发、电商通讯、建筑装饰、矿产资源开发、医疗卫生、人工智能、能源环保、食品加工、宾馆旅游、商贸物流、生态农业、综合市场开发等领域,并形成了一定的发展规模和实力。据不完全统计,在鄂福建籍从业人员三十余万人,在鄂福建籍企业累计投资超过五千亿元,年税收达百亿元,慈善公益捐款数亿元,为促进湖北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湖北省福建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北省福建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福建省的投资者在湖北省依法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调民企与政府、民企之间关系,起到纽带与桥梁的作用,沟通信息、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闽鄂两地的经济社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为构建健康、和谐的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汉街总部国际B座331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中央和鄂闽两省的有关方针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及其他在鄂的闽籍工商界人士的合理要求和愿望,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广泛联络和团结在鄂的闽籍工商界人士,促进福建与湖北的经济贸易联合协作。

(三)组织会员进行学习、参观、考察、培训等活动,做好商会的文化建设,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商机,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四)协助政府和企业开展各种经贸洽谈,招商引资活动;

(五)组织会员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六)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开展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参考第二条规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利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按会费标准按届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常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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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